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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5年6月1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440/2015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了一项规例,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天冬氨醯苯丙氨酸甲酯徵收临时反倾销税。有关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6.050.01.0004.01.ENG。
2.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源自中国内地的天冬氨醯苯丙氨酸甲酯(N-L-α-天冬氨酰-L-苯丙氨酸-1-甲基酯,3-胺基-N-(α-甲氧甲醯基-苯乙基)-琥珀醯胺酸-N-甲基酯),CAS 登记号22839-47-0,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924 29 98 (TARIC 代码2924 29 98 05)。 (注:委员会认为由於调查期间缺乏相关进口货物,因此源自中国内地并含有天冬氨醯苯丙氨酸甲酯的制剂和混合物不应纳入产品範围的定义中。) |
| (b)税率 | : | 缴付关税前在联盟边界到岸价格的59.4%(一些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55.4%至59.4%不等) |
| (c)生效日期 | : | 2016年2月27日(该税项将生效六个月) |
| (d)徵收税项 | : | 放行所述产品在欧盟自由流通,必须缴交相等於临时税额的保证金。 |
| (e)提出意见的限期 | : | 有关人士可於2016年2月27日起计25日内,以书面要求欧洲委员会披露通过该规例所依据的重要事项和考虑因素、向欧洲委员会表达意见,以及向欧洲委员会及/或听证官要求聆讯。 |
3.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350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苏逸佳代行)
2016年2月29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