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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14年9月24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856/2014号后,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了一项执行规例,修订对源自中国内地并扩展至从印度托运,不论是否报称源自印度的若干进口玻璃纤维网格布("有关产品")实施的确定反倾销措施的范围。该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236_R_0001&from=EN。
2.欧盟自2011年8月10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玻璃纤维网格布征收确定反倾销税,税率为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62.9%(一些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48.4%至62.9%不等)。
3.2014年9月23日,委员会应有关产品的其中一个印度出口生产商Pyrotek India Pvt.Ltd("申请人")的要求展开调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关产品的真实生产商,以及申请人应否获豁免扩展措施。
4.委员会现已完成调查,并认为只要申请人向成员国的海关当局出示有效的商业发票,就应获得豁免有关措施。该执行规例于2015年9月11日起生效。
5.根据四项独立的迴避反倾销税调查的结果,对上述进口产品征收确定反倾销税的范围,已扩展至从马来西亚、台湾、泰国、印度和印尼托运的同类进口产品,不论该等产品是否报称源自马来西亚、台湾、泰国、印度和印尼;以及扩展至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经轻微改造的玻璃纤维网格布。
6.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施丹代行)
2015年9月11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