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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分别於2013年12月20日及2014年9月17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1032/2013号和第838/2014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则公告,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并扩展至从印度托运,不论是否报称源自印度的若干进口玻璃纤维网格布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展开局部中期覆核。有关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4_330_R_0006&from=EN。
覆核理由
2.是次局部中期覆核是应印度一家出口生产商:Pyrotek India Pvt.Ltd("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而展开。据称,申请人已提供表面证供,显示其是受覆核产品的真实生产商,并且在开始反迴避调查以至实施现有措施时,能够生产已付运至联盟的有关产品的整体数量。申请人声称其与须受现行措施规管的出口生产商并无关连,亦没有迴避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玻璃纤维网格布实施的措施。
3.经裁定有足够证据足以展开局部中期覆核後,委员会遂展开覆核,而覆核只局限於查核能否豁免涉及申请人在内,适用於对源自中国内地并扩展至从印度托运,不论是否报称源自印度的若干进口玻璃纤维网格布的反倾销措施。
覆核程序
4.局部中期覆核要点载列如下:
(a)发出公告的日期 | : | 2014年9月23日 |
(b)产品範围 | : | 源自中国内地或从印度托运,不论是否报称源自印度的玻璃纤维网格布,网格尺寸的长度及阔度均超过1.8毫米,重量多於每平方米35克,不包括玻璃纤维碟,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7019 51 00及ex 7019 59 00。 |
(c)程序 | : | 为收集调查所需的资料,欧洲委员会会向作为出口生产商的申请人发出问卷。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有关资料和支持证据须在2014年9月23日起计37日内送达委员会。 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4年9月23日起计37日内向欧洲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他们亦可向欧洲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相关要求必须於2014年9月23日起计15日内呈交。其後的聆讯要求,则必须於欧洲委员会与有关人士的往来书信列明的指定限期前呈交。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唯长篇的回覆则须以烧录光碟/数码光碟经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递交。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一文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他们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邮地址,并应确保提供的电邮地址是有效运作的正式商业电子邮件,以及每天会有人查阅。联络资料一经提供,委员会只会以电子邮件与有关人士通讯,除非有关人士明确要求以其他通讯方式接收来自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又或除非送出文件的性质须采用挂号邮件。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上述公告所载与有关人士通讯的指示。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 TRADE-OPEN-MESH-PYROTEK@ec.europa.eu 有关人士可要求欧盟贸易局(DG Trade)听证官介入。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该要求必须於2014年9月23日起计15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
(d)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会於2014年9月23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5.欧洲委员会自2011年8月10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玻璃纤维网格布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62.9%(一些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为48.4%至62.9%不等)。
6.根据四项独立的迴避倾销税调查的结果,该确定反倾销税已(自2012年7月25日起)扩展至从马来西亚托运,不论是否报称源自马来西亚的若干进口玻璃纤维网格布;(自2013年1月17日起)扩展至从台湾和泰国托运,不论是否报称源自台湾和泰国的若干进口玻璃纤维网格布;(自2013年12月21日起)扩展至从印度和印尼托运,不论是否报称源自印度和印尼的若干进口玻璃纤维网格布,以及(自2014年9月17日起)扩展至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经轻微改造玻璃纤维网格布。
7.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4年9月24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 | (1)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2)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供免费电子订阅,亦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