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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4年9月10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822/2014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执行规例,宣布就可能以源自中国内地经轻微更改的油压拖板车迴避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油压拖板车和其主要零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一事展开调查,以及规定有关进口产品须进行登记。该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330_R_0009&from=EN。
2.委员会是应联盟的油压拖板车生产商BT Products AS,Lifter SRL 和PR Industrial SRL 作出的要求而展开是次调查。委员会认为是次要求有足够证据,证明有人正透过惯例、工序或工作迴避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油压拖板车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若非因为该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否则没有充足理由或经济理据要作出此等行为。
3.该执行规例的调查要点载列如下:
| (a)受查产品 | : | 油压拖板车和其主要零件(即底盘和液压装置),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427 90 00和ex 8431 20 00(TARIC 代码8427 90 00 19和8431 20 00 19)。就本规例而言,油压拖板车指装有以轮子支撑、供处理货盘用的提升式货叉的搬运车,设计供徒步的操作者利用铰接式操纵杆,在平滑、平坦和坚硬的表面,以人手推动、拖动和转向。油压拖板车的设计只用作升起负载物(透过以操纵杆泵注油压)至足够高度以供运送,并无任何其他附加的功能或用途,例如(i)移动并升起负载物以放置於较高处或用作协助贮存负载物(叉车);(ii)把货盘堆高叠在一起(堆高机);(iii)把负载物升至工作高度(剪式升降台);或(iv)升起并称量负载物(称重式拖板车)。 |
| (b)进口登记 | : | 由2015年12月17日起,被调查产品进口时须向欧盟海关当局进行登记。登记将於2015年12月17日起计9个月後届满。 登记是要确保若调查於2015年12月17日起计9个月内完成,而结果显示有迴避的情况,则欧盟可能会对该等进口产品徵收适当的反倾销税,并由该等进口产品的登记日期起徵收。 |
| (c)程序 | : | 欧洲委员会会向中国内地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商会、联盟内已知的进口商及进口商商会;以及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发出问卷。委员会亦会因应情况向联盟业界索取资料。 有关人士应於2015年12月17日起计15日内向欧洲委员会索取问卷。 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有关人士须於2015年12月17日起计37日内与欧洲委员会联络,表明身分,并以书面表达意见,提交问卷回覆或任何其他希望在调查期内获得考虑的资料,以及向欧洲委员会要求聆讯。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文件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他们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邮地址,并应确保提供的电邮地址是有效运作的正式商业电子邮件,以及每天会有人查阅。联络资料一经提供,委员会只会以电子邮件与有关人士通讯,除非有关人士明确要求以其他通讯方式接收来自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又或除非送出文件的性质须采用挂号邮件。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上述指引。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 TRADE-HPT-R637-CIRCUMVENTION@ec.europa.eu 有关人士可要求听证官介入贸易聆讯。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听证官或会就个别有关人士安排一个听证会,从中调解,确保该有关人士能充分行使其抗辩权利。聆讯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听证官亦会提供机会,让参与听证会的人士表达不同意见和建议反驳理据。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d)豁免进口登记或措施 | : | 被调查的产品进口时若不构成迴避,可获豁免进口登记或措施。要求豁免进口登记或措施的生产商必须於2015年12月17日起计37日内提出要求,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
4.委员会自2005年7月22日起对该进口产品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70.8%(两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分别为54.1%和70.8%)。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施丹代行)
2015年12月17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