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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TRA CR 1340/2
执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简介在《中国香港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下,出口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往智利的原产地规则、文件规定、保存纪录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
2.《协定》在2012年9月7日签订,并将于2014年10月9日生效。有关《协定》的全文及其他细节,请参见<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chile.html>。
3.对于符合《协定》要求的港产货物,智利将在《协定》生效后免除88%税目下的关税,并会在3年内逐步取消额外10%税目下的关税。余下的2%税目会继续收取进口关税,主要是谷物、糖、铁/钢产品等货物。
4.智利方面的进口关税减免表载列于《协定》附件3.4,全文请参见<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chile/files/Annex3.4(Chile).pdf>(只有英文)。
5.有关用作取得《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的操作详情,请参见附件I。其内容包括《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声明、进口商、出口商及生产商的责任和其他事宜。智利可要求申请优惠待遇的商号提供原产地声明,其格式请参见附件II(只有英文)。
6.如有任何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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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 3403 6432 |
传真 | : | 2787 6048 |
电邮 | : | cepaco@tid.gov.hk |
工业贸易署署长
(黄振辉代行)
2014年9月30日
1. 自2015年10月5日起,地址为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4楼。
注:由于《协定》只有英文文本,本通告的附件I 中译本只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