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第7至11条及第296A章《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第5至8条的规定,船运、航空或运输公司:
进/出口舱单应列明的资料,请参阅香港法例第60C章《进出口舱单公告》第2及3条。
航空、远洋、内河及铁路承运商必须使用电子舱单服务,同时向香港海关、政府统计处及工业贸易署提交货物舱单注一。有关该服务的详细资料,请参阅《使用电子服务提交货物舱单指南(供航空、铁路、远洋及内河货运承运商参考)》(只有繁体)及有关小册子(只有繁体)。
请将纸张模式的道路舱单连同进出口证/证明文件,在过境时送交香港海关文锦渡、落马洲、沙头角、深圳湾、大屿山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或香园围边境管制站。
请将为电子舱单而递交的纸张模式的进出口证/证明文件送往下列地点:
空运舱单-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
16楼1604室
赤鱲角香港国际机场
香港空运货站有限公司
超级一号货运站
南座1楼
海运及铁路舱单-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
16楼1604室
有关跨境货车于陆路口岸使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只有繁体)(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舱单查核分组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6楼1604室
电话:2398 5565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2时30分和
下午1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
电话:2111 1288
电话:8201 0082
电话:2917 8888
电话:2398 5565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