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贸易署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在香港执行发证计划。如业内人士不遵守签发条件、发证条件或发证规定,有关部门会向他们采取法律行动及/或行政制裁。就此而言,任何人经营未经加工钻石进口、出口、买卖或运载业务(《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A章)第6DB(1A)条所述人士除外) 注 ,而没有向本署领备有效登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1年。违反记录保存规定的登记未经加工钻石商,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00元及监禁1年。任何人从指明国家或地方以外的国家或地方输入未经加工钻石或向这些国家或地方输出未经加工钻石,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任何人未领有有效金伯利证书(进口)或有效金伯利证书(出口),或没有依照证书的任何签发条件及工业贸易署署长施加的任何其他发证条件而进口或出口未经加工钻石,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
为确保转运未经加工钻石豁免条件得以遵守,两个部门的获授权人员会进行帐簿和记录及舱单等文件查核,亦会检查付运的未经加工钻石,及到登记商的处所视察。本署十分关注业内人士有否违反或未有遵守任何豁免条件。已登记的未经加工钻石商如违反或未有遵守任何豁免条件,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2年。工业贸易署署长亦可以书面通知,撤销或暂停有关业内人士获得的豁免,或更改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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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人士是指《进出口条例》(「《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第2条所界定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而有关人士只经营运载未经加工钻石业务,并没有同时经营输入、输出或买卖未经加工钻石业务。该拥有人在其船只、飞机或车辆运载未经加工钻石进出口时,须履行《条例》内下列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