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并无生产配方粉,必须依赖进口配方粉满足所有本地需求。实施配方粉出口签证措施,可便利本港业界与其他地区维持配方粉正常出口贸易。根据《食物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612章),所有配方粉的进口商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登记。因此,工业贸易署一般只会签发出口许可证予下列持有有效登记的食物进口商:
抵达香港国际机场的过境航空旅客,可申请配方粉出口许可证(供过境航空旅客使用)将他们私人随身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及手提行李)内的配方粉带出香港。此类出口许可证只限签发予由外地抵达香港国际机场,纯粹为了在香港国际机场限制区内转乘飞机或船只前往外地的过境航空旅客。合资格的过境航空旅客可向香港国际机场限制区内的香港海关当值办事处申请有关出口许可证。有关签证安排和申请程序的详情,请参阅由工业贸易署发出的配方粉签证通告第3/2013号。
豁免签证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况:
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过境物品是指纯粹为带离香港而被带进香港的物品;及一直留在将其带进香港的船只或飞机之内或之上的物品。
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航空转运货物是指在进口及托运出口时均是以飞机运载的转运货物,而其自进口至出口的期间一直是留在机场货物转运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