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须在讬运货物进口后7天内向输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提交进口证或进出口证(就进口而附有全程提单的转运货物而言)。
作为签发进口证/进出口证的条件,进口商必须在货物进口后14天内向工业贸易署递交进口通知。通知须附有提单、包装清单、发票等装运文件。
在出口任何消耗臭氧层物质前,出口商必须把出口证或进出口证(就出口而附有全程提单的转运货物而言)交付拟输出该货物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
作为签发出口证/进出口证的条件,出口商必须在货物出口后14天内向工业贸易署递交出口通知。通知须附有提单、包装清单、发票等装运文件等。
在进口商未出示有效的进口证或进出口证(就进口而附有全程提单的转运货物而言)之前,承运任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须保留该货物的管有。
输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须在接获进口证/进出口证后7天内,将进口证/进出口证连同有关舱单一并交付工业贸易署署长。倘若以陆路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业贸易署接纳承运人在进入香港境内时向陆路边境管制站的香港海关人员递交有关货物的进口证/进出口证及舱单,即构成向工业贸易署署长递交有关文件。
如需要有关舱单查核要求的进一步资料,请按此处。
在出口商未出示有效的出口证或进出口证(就出口而附有全程提单的转运货物而言)之前,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不应运载任何消耗臭氧层物质出口。
输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须在货物出口后14天内,将出口证/进出口证连同有关舱单一并交付工业贸易署署长。倘若以陆路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业贸易署接纳承运人在离开香港境内时向陆路边境管制站的香港海关人员递交有关货物的出口证/进出口证及舱单,即构成向工业贸易署署长递交有关文件。
如需要有关舱单查核要求的进一步资料,请按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