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产地来源规则,是遵循国际认可惯例按作出实质改变这项标准而订定。换言之,有关货物必须为香港的天然产品,或在香港进行主要制造工序,永久并实质地改变了所用生产原料的形状、性质、形式或用途,方会被接纳属香港来源。
为了维持来源证制度完善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确保上文提及的所有来源证签发机构在签发来源证时,均采用相同做法及程序,当中以确保各机构遵循香港产地来源规则尤其重要。本署亦协助上述政府认可的来源证签发机构培训行政及视察人员,并确保上述所有签证机构公正稳健。由政府认可的来源证签发机构所签发的产地来源证,均受香港法律保障,与工业贸易署签发者具同等地位。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