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产地来源规则,分为两大类,即优惠产地来源规则及非优惠产地来源规则。
优惠产地来源规则是指香港与若干贸易伙伴的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产地来源规则。符合特定产地来源规则的香港原产货物,在输入当地时可享有相关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非优惠香港产地来源规则,适用于为香港货品提供产地证明,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一般要求。
以下流程图列出了非优惠产地来源规则及优惠产地来源规则下申请产地来源证的主要程序:
商号须在货物离港前最少两个完整工作天递交产地来源证申请。只有在特别情况下,商号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才可获接纳其后补签发产地来源证的申请。
出口商及制造商(及分判商)可以透过电子服务分别提交产地来源证申请。如其申请需以额外的证明文件支持,商号可填写所需表格并连同有关文件递交工业贸易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本署提醒商号,在出口有关货物前,应向海外买家和进口国的有关当局了解是否需要遵守任何特别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产地来源分类和产地来源标签等规定。
产地来源证是由工业贸易署及下列五个政府认可的来源证签发机构签发:
本署会联同香港海关进行付运检查,以核实产地来源证申请书内填报资料的真确性。商号必须遵守付运检查规定。申请产地来源证的商号须留意,申请如被抽选作发证前检查,所需审批时间一般会较长。商号在拟定其付运时间表时,应注意这点。
商号若违反产地来源证制度的任何条款,或不遵守本署署长指定的其他规定,包括本署透过通告不时颁布的规定,均可能会根据《进出口条例》或《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而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和监禁两年。此外,不论有关出口商、制造商(包括分判商)曾否被检控,本署亦可采取行政制裁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