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产地来源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便利香港产品出口往其他市场。有关制度为产品提供产地证明,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要求注一。
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下订立的附属法例:《出口(产地来源证)规例》授权工业贸易署署长就任何在香港制造、加工或生产而已经输出或即将输出香港的物品,按照公布的产地来源规则,发出产地来源证。
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授权若干政府认可的来源证签发机构注二签发产地来源证注三。这类产地来源证与由工业贸易署署长所签发的产地来源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非政府认可机构亦可能以其名义签发证书,以便利贸易,但是商号须注意,此等证书并不具备香港法律所承认的法律地位。
如要为货品申领产地来源证,商号必须先确定货品符合相关的产地来源规则。提交产地来源证申请的出口商及制造商(及分判商)必须具备商业登记,而制造商(及分判商)亦同时必须具备工厂登记,才符合资格申请香港产地来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