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排》下,内地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符合《安排》原产地规则的港产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
如要在《安排》下享有零关税,出口往内地的货物必须附有工业贸易署或其中一个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注: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及香港印度商会)所签发适用于《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而在申请原产地证书之前,厂商必须在工业贸易署办理工厂登记,证明其厂房拥有足够的能力生产有关的出口货物。
2018年12月14日,内地与香港在《安排》的框架下签署《货物贸易协议》(《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由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协议》新增了「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三个专章,透过简化海关程序、提高透明度、加强双方在有关范畴合作等,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贸易便利化。《协议》亦设有「粤港澳大湾区贸易便利化措施」专章,订明珠三角九市(即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与香港采取的进一步贸易便利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