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2017年6月28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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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投资者"定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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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内地及香港的减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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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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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签署《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摘要
注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采取《投资协议》第十一条(征收)所指的「征收」措施时,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零五条
向有关内地投资者按所涉投资当时的实际价值作出补偿,须被视为已履行《投资协议》第十一条(征收)第一款及第二款就被征收投资须给予「实际价值」补偿的规定。
注二
内地和香港已按照《投资协议》第十九条(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解决)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与香港一方争端解决)第一款第(四)项设立的
调解机制
。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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