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的框架下签署《投资协议》及《经济技术合作协议》,详情见下文。
根据上述条款,双方承诺给予对方投资者提供的保障包括因战争、紧急状态、暴乱、自然灾难或其他类似事件引起损失的非歧视性补偿;因投资被征收引起损失的补偿;保障一方或其代理机构依据其授予投资者的担保或保险合同对投资者作出支付后,可获转移有关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下所获保障的权利;以及投资和收益可转移至外地等。
《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主要新增合作内容载于附件。协议在签署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