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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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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编 号 : TRA CR 1308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05/2005 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付 运 检 查 规 定

引 言

继 本 署 发 出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4/2004 号 , 本 通 告 再 提 醒 出 口 商 / 制 造 商 / 分 判 商 和 任 何 其 他 有 关 人 士 , 必 须 遵 守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付 运 检 查 规 定 。

产 地 来 源 证 规 定

2.出 口 货 物 若 确 实 为 香 港 制 造 的 产 品 , 为 证 明 有 关 货 物 原 产 于 香 港 , 商 号 宜 申 请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 产 地 来 源 证 " ) 。 虽 然 海 外 市 场 不 一 定 要 求 每 一 批 进 口 货 物 均 须 附 有 产 地 来 源 证 , 但 若 进 口 国 有 此 要 求 , 商 号 宜 能 适 时 提 供 产 地 来 源 证 , 以 证 明 货 物 的 产 地 来 源 。 商 号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时 须 留 意 , 报 称 属 香 港 来 源 的 货 品 必 须 在 香 港 完 成 主 要 制 造 工 序 。 该 等 主 要 工 序 一 如 本 署 署 长 不 时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内 所 订 , 是 指 永 久 及 实 质 改 变 基 本 生 产 原 料 的 性 质 、 形 状 、 形 式 或 用 途 的 工 序 。 相 关 的 最 新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可 于 以 下 网 页 浏 览 : https://www.tid.gov.hk/sc/tradecircular/2022/coc012022.html 。

3.此 外 , 本 署 提 醒 商 号 , 在 出 口 有 关 货 物 前 , 应 向 海 外 买 家 和 进 口 国 的 有 关 当 局 了 解 是 否 需 要 遵 守 任 何 特 别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产 地 来 源 分 类 和 产 地 来 源 标 签 等 规 定 。

遵 守 付 运 检 查 规 定

4.为 维 护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公 正 稳 健 , 本 署 联 同 香 港 海 关 ( " 海 关 " ) 进 行 付 运 检 查 , 以 核 对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书 上 填 报 的 资 料 是 否 准 确 。 分 判 商 声 明 书 上 填 报 的 资 料 亦 会 加 以 核 对 。 海 关 人 员 根 据 法 例 规 定 , 有 权 进 入 有 关 出 口 商 / 制 造 商 / 分 判 商 和 与 制 造 及 / 或 出 口 货 物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的 办 公 室 和 厂 房 , 以 及 于 任 何 适 当 时 间 进 行 检 查 。 海 关 人 员 并 可 在 货 物 清 关 时 , 在 货 柜 码 头 、 机 场 和 其 他 出 境 地 点 检 查 货 物 。 如 有 需 要 , 他 们 会 开 启 密 封 包 裹 或 货 柜 , 以 进 行 检 查 。 海 关 人 员 进 行 付 运 检 查 时 , 负 责 人 ( 包 括 东 主 / 一 名 合 伙 人 / 一 名 董 事 ) 和 分 判 商 都 必 须 与 海 关 人 员 合 作 ,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协 助 , 包 括 出 示 有 关 的 商 业 及 付 运 文 件 和 生 产 记 录 。 如 发 现 任 何 可 疑 的 不 法 行 为 , 海 关 人 员 即 会 展 开 全 面 调 查 。

5.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人 亦 须 留 意 , 本 署 需 要 用 较 长 时 间 审 理 抽 选 作 发 证 前 检 查 的 申 请 。 因 此 , 商 号 在 拟 定 其 付 运 时 间 表 时 , 应 注 意 这 点 。 除 非 发 证 前 的 检 查 ( 包 括 检 查 证 明 文 件 和 货 物 ) 已 完 成 , 否 则 本 署 不 会 审 批 有 关 申 请 。

6.此 外 , 由 即 时 起 , 所 有 有 关 负 责 人 都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就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 制 造 商 必 须 在 输 出 制 成 品 往 目 的 地 市 场 的 两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前 , 将 货 物 准 备 妥 当 , 以 供 海 关 人 员 在 制 造 商 声 明 书 上 载 列 的 出 口 商 / 制 造 商 / 分 判 商 地 址 内 进 行 检 查 。
  2. 制 造 商 如 根 据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 将 产 地 来 源 证 上 所 列 货 物 的 次 要 工 序 分 判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进 行 , 则 必 须 确 保 该 等 货 物 已 经 制 成 并 运 返 香 港 , 已 准 备 妥 当 可 按 照 上 文 (a) 项 所 载 规 定 供 海 关 人 员 检 查 。  
  3. 如 产 地 来 源 证 上 所 列 货 物 没 有 备 妥 供 海 关 人 员 检 查 , 本 署 或 五 间 政 府 认 可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 注 ) 任 何 一 间 均 不 会 签 发 有 关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4.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的 出 口 商 ╱ 制 造 商 ╱ 分 判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士 须 留 意 , 本 署 抽 选 作 发 证 前 检 查 的 申 请 , 除 非 海 关 人 员 已 完 成 付 运 检 查 并 认 为 货 物 无 不 符 规 定 之 处 , 否 则 本 署 或 政 府 认 可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不 会 审 批 有 关 申 请 。
  5.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人 亦 须 注 意 , 有 关 货 物 的 装 货 港 口 必 须 是 香 港 。 申 请 人 填 写 的 " 装 货 港 口 " 如 并 非 香 港 , 其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将 不 获 受 理 。

警 告

7.本 署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 透 过 检 查 和 巡 察 , 确 保 商 号 遵 守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条 款 。 商 号 若 违 反 产 地 来 源 证 制 度 的 任 何 条 款 , 或 不 遵 守 本 署 署 长 指 定 的 其 他 规 定 , 包 括 本 署 透 过 通 告 不 时 颁 布 的 规 定 , 均 可 能 会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或 《 非 政 府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保 障 条 例 》 而 被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港 币 五 十 万 元 和 监 禁 两 年 。 此 外 , 不 论 有 关 出 口 商 、 制 造 商 ( 包 括 分 判 商 ) 曾 否 被 检 控 , 本 署 亦 可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予 以 处 分 。

查 询

8.如 欲 查 询 关 于 本 通 告 内 容 的 更 详 细 资 料 , 请 致 电 2398 5545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李 铭 基 代 行 )

2005 年 7 月 13 日

 : 五 间 政 府 认 可 的 来 源 证 签 发 机 构 包 括 : 香 港 总 商 会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和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