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范本路径
跳至主要内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TID PF 1

配 方 粉 签 证 通 告 第 3/2013 号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配 方 粉 出 口 签 证 安 排

I. 引 言

本 通 告 载 列 有 关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内 ,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 注 1 ) 将 由 其 从 外 地 带 入 香 港 的 配 方 粉 输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出 口 签 证 新 安 排 。

II. 详 情

背 景

2.任 何 人 士 除 非 已 领 备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签 发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 否 则 不 得 从 香 港 输 出 配 方 粉 , 根 据 《 进 出 口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获 豁 免 者 除 外 。

3.根 据 《 进 出 口 ( 一 般 ) 规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属 法 例 A ) ( 《 规 例 》 ) 第 2 条 的 定 义

  • 配 方 粉 指 符 合 以 下 描 述 的 粉 状 物 质 —
  1. 供 或 看 似 是 供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人 食 用 ; 及
  2. 是 或 看 似 是 粉 状 的 奶 或 类 似 奶 的 物 质 , 用 以 满 足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营 养 需 要 。


4.
请 参 阅 食 物 及 卫 生 局 的 网 站 ( http://www.fhb.gov.hk/cn/powderedformula ) 查 看 配 方 粉 的 例 子 ( 注 2 ) 。 如 欲 查 询 任 何 物 质 是 否 纳 入 配 方 粉 的 定 义 , 请 透 过 电 邮 联 络 食 物 及 卫 生 局 ( fhbenq@fhb.gov.hk ) ( 注 2 )

适 用 于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的 出 口 签 证 新 安 排

5. 为 方 便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内 转 乘 飞 机 或 船 只 的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把 配 方 粉 输 出 香 港 , 本 署 于 本 通 告 发 出 日 起 即 时 实 施 新 的 出 口 签 证 安 排 。 所 有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 如 在 其 私 人 随 身 行 李 ( 包 括 托 运 行 李 及 手 提 行 李 ) 中 将 配 方 粉 带 进 香 港 , 打 算 接 着 输 往 外 地 , 须 向 位 于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的 机 场 限 制 区 内 的 香 港 海 关 当 值 办 事 处 申 请 配 方 粉 出 口 许 可 证 。 依 据 每 个 申 请 的 情 况 , 获 批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一 般 可 即 时 签 发 予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 本 署 呼 吁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在 登 机 前 预 留 充 裕 时 间 申 请 签 证 及 供 香 港 海 关 处 理 申 请 之 用 , 亦 请 注 意 同 一 时 间 内 可 能 会 有 不 少 其 他 过 境 旅 客 递 交 申 请 。 签 发 出 口 许 可 证 费 用 全 免 。

6.  发 出 配 方 粉 出 口 许 可 证 予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的 签 发 条 件 如 下 :

  1. 出 口 许 可 证 只 签 发 予 由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抵 达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 纯 粹 为 了 接 着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内 转 乘 飞 机 或 船 只 前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即 本 证 内 所 指 的 出 口 配 方 粉 的 人 士 ;
  2. 出 口 许 可 证 是 签 发 予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将 许 可 证 内 所 载 列 在 其 带 进 香 港 的 私 人 随 身 行 李 ( 包 括 托 运 行 李 及 手 提 行 李 ) 中 的 配 方 粉 输 往 外 地 之 用 , 本 证 不 得 转 让
  3. 出 口 许 可 证 只 供 于 《 机 场 管 理 局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483 章 ) 第 37 条 指 明 的 机 场 限 制 区 内 使 用 ; 以 及
  4.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发 证 当 日 起 计 三 日 。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程 序

步 骤 1

7.  申 请 人 可 向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的 机 场 限 制 区 内 香 港 海 关 当 值 办 事 处 索 取 配 方 粉 出 口 许 可 证 ( 供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使 用 ) 申 请 表 ( TID 表 格 第 339 款 ) 。 表 格 费 用 全 免 。

步 骤 2

8.  请 整 齐 及 清 晰 地 填 妥 申 请 表 ( 包 括 第 一 及 第 二 部 份 ) 。 申 请 表 填 写 须 知 以 及 已 填 妥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样 本 分 别 载 于 附 件 1 及 附 件 2 。 依 据 每 个 申 请 的 情 况 , 获 批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一 般 可 即 时 签 发 予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  

步 骤 3

9.  若 有 关 许 可 证 申 请 获 批 , 海 关 当 值 办 事 处 会 签 发 出 口 许 可 证 ( 即 已 签 署 及 盖 上 出 口 许 可 证 编 号 的 申 请 表 第 二 部 份 ) 予 申 请 人 , 申 请 表 第 一 部 份 由 香 港 海 关 保 留 存 档 。 已 签 发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发 证 当 日 起 计 三 日 。

步 骤 4

10.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应 小 心 保 管 配 方 粉 出 口 许 可 证 , 海 关 人 员 可 能 在 其 离 开 香 港 前 随 时 要 求 有 关 旅 客 出 示 已 签 发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 连 同 其 旅 游 证 件 及 登 机 证 以 作 检 查 。

签 证 费 用

11.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签 证 费 用 全 免 。

签 证 豁 免

12.  根 据 《 规 例 》 第 6( 1D ) 条 , 出 口 签 证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由 年 满 16 岁 的 离 港 人 士 在 其 私 人 随 身 行 李 中 输 出 之 配 方 粉 ( 不 论 成 分 组 合 是 否 相 同 , 亦 不 论 载 于 多 少 个 容 器 内 ) :
  1. 若 :
  • 该 人 在 过 去 24 小 时 内 没 有 离 开 香 港 ; 以 及
  • 配 方 粉 的 总 净 重 不 超 逾 1.8 公 斤 ; 或
  1. 若 :
  • 该 人 在 过 去 24 小 时 内 曾 离 开 香 港 一 次 或 多 于 一 次 ;
  • 该 人 正 与 年 龄 未 满 36 个 月 的 幼 儿 ( 幼 儿 ) 同 行 离 港 ; 以 及
  • 该 等 配 方 粉 须 载 于 非 密 封 容 器 内 , 并 不 超 逾 合 理 分 量 供 该 幼 儿 从 香 港 出 境 点 前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下 一 个 入 境 点 途 中 食 用 。

III  重 要 事 项 及 警 告

13.  除 非 获 《 进 出 口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豁 免 , 任 何 人 未 领 备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 而 出 口 配 方 粉 即 属 违 法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处 罚 款 港 币 500,000 元 及 监 禁 2 年 。 工 业 贸 易 署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 执 行 香 港 对 配 方 粉 出 口 的 签 证 规 定 。 若 有 需 要 , 海 关 人 员 会 要 求 持 有 配 方 粉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人 士 出 示 证 明 交 件 , 如 旅 游 证 件 、 登 机 证 、 发 票 等 以 核 实 出 口 许 可 证 上 所 列 明 的 资 料 , 以 及 检 查 其 私 人 随 身 行 李 中 的 配 方 粉 。 本 署 及 香 港 海 关 或 会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人 士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刑 事 检 控 ) 。

14.  本 署 对 有 关 申 请 表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或 会 将 该 等 资 料 向 政 府 其 他 部 门 ,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 此 等 情 况 包 括 : 本 署 认 为 需 要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以 考 虑 或 审 理 有 关 的 申 请 ; 为 了 维 护 本 港 的 贸 易 利 益 ;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或 规 定 ; 或 获 有 关 申 请 人 / 资 料 当 事 人 明 确 同 意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IV. 查 询

15. 如 对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询 , 请 致 电 3403 6220 联 络 配 方 粉 签 证 组 。 有 关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的 出 口 签 证 服 务 的 查 询 , 请 致 电 2182 1084 联 络 香 港 海 关 的 当 值 人 员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黄 肇 珍 代 行 )
2013 年 5 月 13 日

注 1 : 须 申 领 配 方 粉 出 口 签 证 的 过 境 航 空 旅 客 , 是 指 该 等 短 暂 停 留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 纯 粹 为 了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内 转 乘 飞 机 或 船 只 前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旅 客 。
注 2 :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起 , 配 方 粉 出 口 管 制 已 拨 归 为 环 境 及 生 态 局 辖 下 的 政 策 范 畴 。 详 情 可 浏 览 网 站 ( https://www.eeb.gov.hk/food/chs/powderedformula/index.html ) 或 联 络 ( pfenq@eeb.gov.h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