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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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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号 码 : EIC 230/2/3/2/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40/2017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修 订 欧 洲 理 事 会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电 池 ) 征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及 反 补 贴 税 的 执 行 规 例 及 撤 销 接 纳 与 该 等 产 品 相 关 的 承 诺

继 本 署 于 2017 年 3 月 7 日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电 池 )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及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85/2017 号 后 , 欧 洲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刊 登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 该 执 行 规 例 将 于 2017 年 9 月 16 日 起 计 15 天 后 生 效 , 并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1570&from=EN

2.委 员 会 认 为 现 行 承 诺 的 最 低 进 口 价 机 制 并 没 有 跟 随 国 际 价 格 下 跌 , 因 此 未 能 反 映 对 欧 盟 工 业 的 非 损 害 价 格 。 委 员 会 遂 将 实 施 按 季 度 调 整 的 可 变 最 低 进 口 价 , 以 取 代 原 有 的 价 格 承 诺 , 而 已 接 纳 的 承 诺 亦 将 相 应 地 撤 销 。

3.新 最 低 进 口 价 只 适 用 于 仍 然 参 与 价 格 承 诺 , 或 已 自 愿 退 出 承 诺 而 委 员 会 没 有 发 现 任 何 问 题 的 合 作 公 司 。 这 些 公 司 的 名 称 列 于 该 规 例 的 附 件 。

4.委 员 会 制 定 了 最 低 进 口 价 下 跌 制 度 , 并 认 为 单 晶 体 和 多 晶 体 的 组 件 和 电 池 应 有 独 立 的 最 低 进 口 价 , 因 为 这 四 种 产 品 都 有 独 特 的 价 格 、 输 出 和 特 性 , 且 容 易 让 海 关 当 局 辨 认 。 独 立 的 新 最 低 进 口 价 表 列 于 该 规 例 的 第 一 条 和 第 三 条 。

5.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吕 梓 汶 代 行 )

2017 年 9 月 29 日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s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