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范本路径
跳至主要内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编 号 : EIC 230/2/3/2/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85/2017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电 池 )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及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继 本 署 於 2017 年 3 月 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83/2017 号 和 第 184/2017 号 後 , 欧 洲 委 员 会 自 行 决 定 对 适 用 於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和 主 要 零 件 ( 即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 下 称 「 电 池 」 ) ) 的 反 倾 销 及 反 补 贴 措 施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有 关 展 开 覆 核 的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7XC0303(02)&from=EN

2.委 员 会 认 为 已 有 充 分 表 面 证 据 , 证 明 现 行 措 施 所 依 据 的 情 况 已 有 改 变 , 且 有 关 改 变 属 持 久 性 质 , 因 此 有 需 要 展 开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 而 覆 核 範 围 只 限 於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方 式 。 有 关 证 据 与 欧 盟 太 阳 能 工 业 的 技 术 发 展 和 效 率 增 长 有 关 , 并 关 系 到 目 前 措 施 的 方 式 , 即 以 最 低 进 口 价 格 为 基 础 的 价 格 承 诺 , 如 何 充 分 考 虑 这 些 方 面 对 受 覆 核 产 品 於 欧 盟 进 口 价 格 的 影 响 。 此 外 , 自 措 施 生 效 以 来 , 有 大 量 出 口 生 产 商 退 出 承 诺 , 以 致 有 人 质 疑 承 诺 是 否 仍 可 被 视 为 合 适 的 措 施 方 式 。

3.公 告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

( a ) 发 出 公 告 的 日 期 : 2017 年 3 月 3 日
( b ) 受 覆 核 产 品 :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从 中 国 内 地 托 运 的 进 口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和 用 於 晶 体 硅 光 伏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的 电 池 (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V 条 所 指 的 过 境 产 品 除 外 ) , 而 电 池 厚 度 不 超 过 400 微 米 ,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501 31 00 、 ex 8501 32 00 、 ex 8501 33 00 、 ex 8501 34 00 、 ex 8501 61 20 、 ex 8501 61 80 、 ex 8501 62 00 、 ex 8501 63 00 、 ex 8501 64 00 及 ex 8541 40 90 。

有 关 产 品 的 定 义 并 不 包 括 以 下 产 品 类 别 :
  • 含 少 於 六 块 电 池 , 可 携 带 并 供 应 电 力 予 仪 器 或 充 电 电 池 的 太 阳 能 充 电 器 ;
  • 薄 身 软 片 光 生 伏 打 产 品 ;
  • 永 久 内 置 於 电 气 产 品 的 晶 体 硅 光 伏 产 品 , 而 该 些 电 气 产 品 的 功 能 并 非 用 作 发 电 ; 这 些 电 气 产 品 是 从 该 内 置 晶 体 硅 光 伏 电 池 取 用 电 力 ;
  • 组 件 或 控 电 板 , 输 出 电 压 不 超 过 50 伏 特 直 流 电 流 及 功 率 输 出 不 超 过 50 瓦 特 , 只 在 具 相 同 电 压 及 功 率 特 性 的 系 统 内 直 接 用 作 电 池 充 电 器 。
( c ) 程 序 : 为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在 2017‍年 3 月 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对 委 员 会 表 明 身 份 的 有 关 人 士 发 出 问 卷 。 问 卷 的 回 覆 须 於 欧 洲 委 员 会 与 有 关 人 士 的 往 来 书 信 列 明 的 指 定 限 期 前 呈 交 。
 
有 关 人 士 可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要 求 聆 讯 。 有 关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 并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倘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 相 关 要 求 必 须 於 2017 年 3 月 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
 
有 关 人 士 请 以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 如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DG Trade) 网 页 :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 一 文 中 所 载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 至 於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 包 括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上 述 公 告 所 载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的 指 示 。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 邮 : TRADE-SOLAR-INJURY@ec.europa.eu
 
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听 证 官 介 入 贸 易 聆 讯 。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 如 聆 讯 事 宜 与 调 查 的 最 初 阶 段 有 关 , 该 要 求 必 须 於 2017 年 3 月 3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呈 交 。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DG Trade)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d ) 调 查 时 间 表 : 调 查 会 於 2017 年 3 月 3 日 起 计 6 个 月 内 并 不 超 过 9‍ 个 月 完 成 。

4.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684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麦 施 丹 代 行 )

2017 年 3 月 7 日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