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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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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EIC 230/2/3/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86/2017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铁 或 非 合 金 钢 , 或 其 他 合 金 钢 平 板 热 辊 轧 材 征 收 确 定 反 补 贴 税 , 以 及 修 订 对 其 实 施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理 事 会 执 行 规 例

继 本 署 分 别 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 和 2016 年 10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4/2016 号 和 第 797/2016 号 后 , 欧 洲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刊 登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铁 或 非 合 金 钢 , 或 其 他 合 金 钢 平 板 热 辊 轧 材 征 收 确 定 反 补 贴 税 , 并 修 订 对 其 实 施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理 事 会 执 行 规 例 , 以 修 改 现 行 生 效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0969&from=EN

2.规 例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

( a ) 产 品 : 若 干 铁 或 非 合 金 钢 , 或 其 他 合 金 钢 平 板 热 辊 轧 材 , 不 论 是 否 卷 状 ( 包 括 切 断 为 所 需 长 度 和 「 窄 带 」 产 品 ) , 除 热 辊 轧 ( 热 轧 扁 ) 外 未 经 进 一 步 加 工 , 未 经 包 层 、 镀 层 或 涂 层 ,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7208 10 00 、 7208 25 00 、 7208 26 00 、 7208 27 00 、 7208 36 00 、 7208 37 00 、 7208 38 00 、 7208 39 00 、 7208 40 00 、 7208 52 10 、 7208 52 99 、 7208 53 10 、 7208 53 90 、 7208 54 00 、 7211 13 00 、 7211 14 00 、 7211 19 00 、 ex 7225 19 10 ( TARIC 代 码 7225 19 10 90 ) 、 7225 30 90 、 ex 7225 40 60 ( TARIC 代 码 7225 40 60 90 ) 、 7225 40 90 、 ex 7226 19 10 ( TARIC 代 码 7226 19 10 90 ) 、 7226 91 91 及 7226 91 99 。

并 不 包 括 :
  • 不 锈 钢 和 硅 电 工 钢 取 向 产 品 ;
  • 工 钢 及 高 速 钢 产 品 ;
  • 非 卷 状 、 未 有 浮 雕 图 纹 , 厚 度 超 过 10 毫 米 , 阔 度 为 600 毫 米 或 更 阔 的 产 品 ; 以 及
  • 非 卷 状 、 未 有 浮 雕 图 纹 , 厚 度 为 4.75 毫 米 或 更 厚 ( 但 不 超 过 10 毫 米 ) , 阔 度 为 2 050 毫 米 或 更 阔 的 产 品
( b ) 税 率 : 确 定 反 补 贴 税 :
  • 缴 税 前 在 联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5.9% ( 一 些 公 司 除 外 ,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4.6% 至 31.5% 不 等 )
经 修 订 后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
  • 缴 税 前 在 联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0% ( 一 些 公 司 除 外 ,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0% 至 31.3% 不 等 )
( c ) 生 效 日 期 : 2017 年 6 月 10 日

3.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350 联 络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苏 逸 佳 代 行 )

2017 年 6 月 15 日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贸 法 规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s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