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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编 号 : EIC 230/2/3/2/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55/2016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实 施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措 施 , 扩 展 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经 轻 微 改 造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继 本 署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99/2015 号 後 , 欧 洲 委 员 会 已 刊 登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 由 2016 年 8 月 10 日 起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 即 底 盘 和 液 压 装 置 ) (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8427 90 00 ( TARIC 代 码 8427 90 00 11 和 8427 90 00 19 ) 和 ex8431 20 00 ( TARIC 代 码 8431 20 00 11 和 8431 20 00 19 ) 实 施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措 施 , 扩 展 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 但 於 进 口 时 描 述 为 具 有 一 个 不 内 置 於 底 盘 、 由 称 重 机 件 组 成 的 所 谓 「 重 量 指 示 系 统 」 的 相 同 产 品 ( 目 前 属 TARIC 代 码 8427 90 00 30 和 8431 20 00 50 ) 。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1346&from=EN

2.该 扩 展 税 项 将 对 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作 出 登 记 的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 即 底 盘 和 液 压 装 置 ) 徵 收 。 海 关 当 局 已 获 指 示 , 终 止 有 关 进 口 品 的 登 记 。

3.申 请 豁 免 缴 付 该 扩 展 税 项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递 交 至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
Belgium

4.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苏 逸 佳 代 行 )

2016 年 8 月 11 日

*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