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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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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EIC 230/2/3/2/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99/2015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就 可 能 以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经 轻 微 更 改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展 开 调 查 , 以 及 规 定 该 等 进 口 产 品 须 进 行 登 记

继 本 署 於 2014 年 9 月 1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22/2014 号 後 , 欧 洲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刊 登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 宣 布 就 可 能 以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经 轻 微 更 改 的 油 压 拖 板 车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展 开 调 查 , 以 及 规 定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须 进 行 登 记 。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330_R_0009&from=EN

详 情

2. 委 员 会 是 应 联 盟 的 油 压 拖 板 车 生 产 商 BT Products AS, Lifter SRL 和 PR Industrial SRL 作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是 次 调 查 。 委 员 会 认 为 是 次 要 求 有 足 够 证 据 , 证 明 有 人 正 透 过 惯 例 、 工 序 或 工 作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油 压 拖 板 车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 若 非 因 为 该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实 施 , 否 则 没 有 充 足 理 由 或 经 济 理 据 要 作 出 此 等 行 为 。

3. 该 执 行 规 例 的 调 查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

( a ) 受 查 产 品 :
油 压 拖 板 车 和 其 主 要 零 件 ( 即 底 盘 和 液 压 装 置 ) ,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427 90 00 和 ex 8431 20 00 ( TARIC 代 码 8427 90 00 19 和 8431 20 00 19 ) 。 就 本 规 例 而 言 , 油 压 拖 板 车 指 装 有 以 轮 子 支 撑 、 供 处 理 货 盘 用 的 提 升 式 货 叉 的 搬 运 车 , 设 计 供 徒 步 的 操 作 者 利 用 铰 接 式 操 纵 杆 , 在 平 滑 、 平 坦 和 坚 硬 的 表 面 , 以 人 手 推 动 、 拖 动 和 转 向 。 油 压 拖 板 车 的 设 计 只 用 作 升 起 负 载 物 ( 透 过 以 操 纵 杆 泵 注 油 压 ) 至 足 够 高 度 以 供 运 送 , 并 无 任 何 其 他 附 加 的 功 能 或 用 途 , 例 如 ( i ) 移 动 并 升 起 负 载 物 以 放 置 於 较 高 处 或 用 作 协 助 贮 存 负 载 物 ( 叉 车 ) ; ( ii ) 把 货 盘 堆 高 叠 在 一 起 ( 堆 高 机 ) ; ( iii ) 把 负 载 物 升 至 工 作 高 度 ( 剪 式 升 降 台 ) ; 或 ( iv ) 升 起 并 称 量 负 载 物 ( 称 重 式 拖 板 车 ) 。
( b ) 进 口 登 记 :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 被 调 查 产 品 进 口 时 须 向 欧 盟 海 关 当 局 进 行 登 记 。 登 记 将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计 9 个 月 後 届 满 。

登 记 是 要 确 保 若 调 查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计 9 个 月 内 完 成 , 而 结 果 显 示 有 迴 避 的 情 况 , 则 欧 盟 可 能 会 对 该 等 进 口 产 品 徵 收 适 当 的 反 倾 销 税 , 并 由 该 等 进 口 产 品 的 登 记 日 期 起 徵 收 。
( c ) 程 序 :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中 国 内 地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 生 产 商 及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 生 产 商 商 会 、 联 盟 内 已 知 的 进 口 商 及 进 口 商 商 会 ; 以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 委 员 会 亦 会 因 应 情 况 向 联 盟 业 界 索 取 资 料 。
 
有 关 人 士 应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索 取 问 卷 。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须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计 37 日 内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联 络 , 表 明 身 分 , 并 以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 提 交 问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希 望 在 调 查 期 内 获 得 考 虑 的 资 料 , 以 及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
 
有 关 人 士 请 以 电 子 邮 件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和 要 求 , 包 括 扫 瞄 的 授 权 书 和 核 证 文 件 。 如 使 用 电 子 邮 件 , 有 关 人 士 须 表 示 同 意 刊 登 在 欧 盟 贸 易 局 ( DG Trade )网 页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  " 贸 易 抗 辩 个 案 中 与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 文 件 中 所 载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资 料 的 规 则 。 他 们 须 注 明 其 姓 名 、 地 址 、 电 话 和 有 效 的 电 邮 地 址 , 并 应 确 保 提 供 的 电 邮 地 址 是 有 效 运 作 的 正 式 商 业 电 子 邮 件 , 以 及 每 天 会 有 人 查 阅 。 联 络 资 料 一 经 提 供 , 委 员 会 只 会 以 电 子 邮 件 与 有 关 人 士 通 讯 , 除 非 有 关 人 士 明 确 要 求 以 其 他 通 讯 方 式 接 收 来 自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文 件 , 又 或 除 非 送 出 文 件 的 性 质 须 采 用 挂 号 邮 件 。 至 於 与 委 员 会 通 讯 的 更 多 规 则 及 资 料 , 包 括 适 用 於 以 电 子 形 式 递 交 的 准 则 , 有 关 人 士 应 参 考 上 述 指 引 。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讯 地 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 邮 :
TRADE-HPT-R637-CIRCUMVENTION@ec.europa.eu
 
有 关 人 士 可 要 求 听 证 官 介 入 贸 易 聆 讯 。 听 证 官 作 为 有 关 人 士 和 委 员 会 调 查 单 位 的 桥 梁 , 会 覆 核 取 阅 档 案 要 求 、 文 件 保 密 纠 纷 、 延 长 时 限 要 求 , 以 及 第 三 者 参 与 聆 讯 的 要 求 。 听 证 官 或 会 就 个 别 有 关 人 士 安 排 一 个 听 证 会 , 从 中 调 解 , 确 保 该 有 关 人 士 能 充 分 行 使 其 抗 辩 权 利 。 聆 讯 要 求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 并 须 列 明 提 出 要 求 的 理 由 。 听 证 官 亦 会 提 供 机 会 , 让 参 与 听 证 会 的 人 士 表 达 不 同 意 见 和 建 议 反 驳 理 据 。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 DG Trade ) 网 站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d ) 豁 免 进 口 登 记 或 措 施 : 被 调 查 的 产 品 进 口 时 若 不 构 成 迴 避 , 可 获 豁 免 进 口 登 记 或 措 施 。 要 求 豁 免 进 口 登 记 或 措 施 的 生 产 商 必 须 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计 37 日 内 提 出 要 求 , 并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支 持 。

背 景

4. 委 员 会 自 2005 年 7 月 22 日 起 对 该 进 口 产 品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 现 行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欧 盟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70.8%( 两 间 公 司 除 外 , 其 个 别 税 率 分 别 为 54.1% 和 70.8%) 。

查 询

5.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麦 施 丹 代 行 )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