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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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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EIC 230/2/3/2/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36/2016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为 评 定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的 若 干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及 个 别 待 遇 声 明 订 立 程 序 并 执 行 欧 洲 联 盟 法 院 的 裁 决

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21/2013 号 後 , 欧 洲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发 出 一 项 执 行 规 例 , 为 评 定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生 产 商 的 若 干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及 个 别 待 遇 声 明 订 立 程 序 , 以 及 执 行 欧 洲 联 盟 法 院 的 裁 决 。 该 执 行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6.041.01.0003.01.ENG 。

详 情

2.             随 着 2012 年 的 裁 决 , 两 家 须 缴 纳 欧 盟 反 倾 销 税 的 鞋 面 用 皮 革 制 鞋 履 的 进 口 商 C&J Clark International Ltd 及 Puma SE , 向 其 国 内 法 院 对 进 口 品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提 出 质 疑 。 有 关 事 项 其 後 转 介 至 欧 洲 联 盟 法 院 作 初 步 裁 决 。 法 院 在 2016 年 2 月 4 日 的 裁 决 中 宣 布 , 由 於 委 员 会 没 有 查 核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所 提 交 的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及 个 别 待 遇 声 ‍明 , 欧 盟 理 事 会 两 项 实 施 和 延 长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规 例 宣 告 无 效 。 为 符 合 裁 ‍决 , 委 员 会 订 立 了 以 下 程 序 。
 
3.             对 於 C&J Clark International Ltd 及 Puma SE 的 进 口 品 , 委 员 会 在 裁 决 日 起 计 八 个 月 内 评 定 所 有 已 提 交 的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及 个 别 待 遇 的 声 明 。
 
4.             对 於 其 他 依 赖 其 退 还 反 倾 销 税 申 请 裁 决 的 进 口 商 的 进 口 品 , 委 ‍员 会 只 会 评 定 与 退 还 申 索 有 关 并 在 适 当 时 间 用 正 确 方 式 , 向 国 家 海 关 当 局 提 交 申 请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所 提 交 的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及 个 别 待 遇 声 明 。
 
5.             基 於 未 纳 入 抽 样 调 查 的 出 口 生 产 商 已 要 求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及 个 别 待 遇 , 国 家 海 关 当 局 如 已 收 到 任 何 就 2006 年 10 月 7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期 间 实 施 并 由 国 家 海 关 当 局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的 退 还 税 项 要 求 , 应 将 要 求 和 任 何 证 明 文 件 转 送 至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应 在 收 到 要 求 和 任 何 证 明 文 件 的 八 个 月 内 , 核 实 出 口 生 产 商 是 否 已 确 实 提 出 市 场 经 济 待 遇 及 个 别 待 遇 声 明 , 如 有 , 委 员 会 应 评 定 该 些 声 明 , 并 按 执 行 规 例 重 新 实 施 适 当 的 税 率 。 国 家 海 关 当 局 应 待 重 施 税 率 的 执 行 规 例 发 出 後 , 才 对 偿 还 及 减 免 反 倾 销 税 的 声 明 作 出 决 定 。

查 询

6.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苏 逸 佳 代 行 )

2016 年 3 月 4 日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