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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EIC 230/2/3/2/13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14/2015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进 口 钼 线 实 施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措 施 , 扩 展 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经 轻 微 更 改 的 进 口 钼 线

继 本 署 於 2015 年 3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89/2015 号 後 , 欧 洲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刊 登 一 则 实 施 规 例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进 口 钼 线 实 施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措 施 , 扩 展 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经 轻 微 更 改 的 进 口 钼 线 。 该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284_R_0007&from=EN

详 情

2. 继 2015 年 3 月 展 开 的 一 项 迴 避 反 倾 销 措 施 调 查 後 ,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实 施 规 例 , 由 2015 年 10 月 31 日 起 ,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以 重 量 计 含 钼 量 最 少 达 99.95%, 最 大 横 截 面 尺 寸 超 过 1.35 毫 米 但 不 超 过 4.0 毫 米 的 进 口 钼 线 所 实 施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 扩 展 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以 重 量 计 含 钼 量 最 少 97%, 最 大 横 截 面 尺 寸 超 过 4.0 毫 米 但 不 超 过 11.0 毫 米 ,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102 96 00 ( TARIC 代 码 8102 96 00 20 及 8102 96 00 40 ) 的 进 口 钼 线 。

3. 该 实 施 规 例 亦 指 明 , 会 对 已 登 记 进 口 至 欧 盟 , 目 前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102 96 00 ( TARIC 代 码 8102 96 00 20 及 8102 96 00 40 ) 的 钼 线 徵 收 该 扩 展 税 项 。

4. 没 有 迴 避 规 例 ( 欧 盟 ) 第 502/2013 号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进 口 公 司 , 或 可 豁 免 缴 交 实 施 规 例 所 扩 展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 至 於 豁 免 缴 交 扩 展 反 倾 销 税 的 要 求 , 应 使 用 欧 盟 其 中 一 种 法 定 语 文 ( 包 括 英 文 ) 以 书 面 提 出 , 并 须 由 有 关 公 司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署 。 有 关 要 求 必 须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5. 由 於 有 关 的 反 倾 销 税 已 予 扩 展 , 根 据 2015 年 3 月 欧 洲 委 员 会 规 例 实 施 的 进 口 登 记 规 定 将 予 终 止 。

背 景

6. 欧 盟 理 事 会 自 2010 年 6 月 17 日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以 重 量 计 含 钼 量 最 少 达 99.95%, 最 大 横 截 面 尺 寸 超 过 1.35 毫 米 但 不 超 过 4.0 毫 米 的 钼 线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 根 据 一 项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 有 关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由 2012 年 1 月 13 日 起 已 扩 展 至 从 马 来 西 亚 托 运 的 进 口 产 品 , 不 论 该 产 品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马 来 西 亚 。

7. 经 另 一 项 迴 避 反 倾 销 税 调 查 後 , 反 倾 销 税 由 2013 年 9 月 13 日 起 已 扩 展 至 以 重 量 计 含 钼 量 最 少 97%, 具 相 同 尺 寸 的 进 口 钼 线 。 欧 洲 委 员 会 已 於 2015 年 6 月 12 日 展 开 一 项 届 满 期 覆 核 。

查 询

8.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本 通 告 签 署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麦 施 丹 代 行 )

2015 年 11 月 3 日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克 罗 地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注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注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