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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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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资 料 通 告

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号 :
CR EIC 230/1/5/14
EIC 230/1/5/26
 

执 事 先 生 :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2/2013 号

欧 洲 联 盟 ( 欧 盟 ) * : 欧 盟 扩 大 後 划 一 关 税 以 及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克 罗 地 亚 将 於 2013 年 7 月 1 日 成 为 欧 盟 第 28 个 成 员 国 。 克 罗 地 亚 加 入 欧 盟 後 , 其 贸 易 制 度 将 与 欧 盟 的 贸 易 制 度 划 一 。 与 香 港 利 益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範 畴 , 包 括 划 一 关 税 、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详 情

2.继 欧 盟 与 克 罗 地 亚 的 入 盟 谈 判 於 2011 年 6 月 圆 满 结 束 , 并 於 2011 年 12 月 9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定 《 入 盟 条 约 》 , 以 及 克 罗 地 亚 与 现 时 27 个 欧 盟 成 员 国 签 署 确 认 入 盟 条 约 後 , 克 罗 地 亚 将 於 2013 年 7 月 1 日 加 入 欧 盟 。 从 该 日 起 , 克 罗 地 亚 将 采 用 欧 盟 的 共 同 商 贸 政 策 , 包 括 欧 盟 的 共 同 关 税 , 以 及 其 保 护 贸 易 措 施 , 例 如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税 等 措 施 。

划 一 关 税

3.克 罗 地 亚 将 由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欧 盟 的 共 同 关 税 。 就 香 港 输 往 克 罗 地 亚 的 主 要 本 地 产 品 而 言 , 克 罗 地 亚 现 时 对 大 部 分 产 品 徵 收 的 关 税 , 都 较 欧 盟 徵 收 的 共 同 关 税 为 高 。 整 体 而 言 , 克 罗 地 亚 采 用 共 同 关 税 後 , 香 港 就 输 往 该 国 的 本 地 产 品 须 缴 付 的 关 税 总 额 应 可 降 低 。

实 施 欧 盟 现 行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4.欧 洲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 已 发 出 公 告 , 宣 布 欧 盟 内 现 正 生 效 的 所 有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自 克 罗 地 亚 於 2013 年 7 月 1 日 加 入 欧 盟 起 , 会 自 动 扩 展 至 克 罗 地 亚 。 至 於 在 2013 年 7 月 日 1 日 前 展 开 而 未 完 成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调 查 , 任 何 由 该 等 调 查 所 引 起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将 同 样 适 用 於 输 往 扩 大 後 有 28 个 成 员 国 的 欧 盟 的 进 口 品 , 上 述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3:137:0009:0009:EN:PDF.

5.有 关 人 士 可 提 交 证 据 , 证 明 如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是 根 据 包 括 克 罗 地 亚 加 入 欧 盟 的 资 料 而 制 定 , 该 等 措 施 将 会 大 为 不 同 , 藉 此 要 求 覆 核 该 等 措 施 。 有 关 人 士 如 欲 取 得 更 详 细 资 料 , 可 参 阅 委 员 会 的 欧 盟 贸 易 局 (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关 于 欧 盟 扩 大 後 在 保 护 贸 易 方 面 所 带 来 影 响 的 网 页 :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press/index.cfm?id=880

6.虽 然 欧 盟 和 克 罗 地 亚 现 时 均 没 有 对 源 自 香 港 的 产 品 实 施 反 倾 销 或 反 补 贴 措 施 , 但 欧 盟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产 品 一 直 实 施 多 项 反 倾 销 或 反 补 贴 措 施 , 并 展 开 多 项 反 倾 销 或 反 补 贴 调 查 。 此 等 措 施 於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会 相 应 地 适 用 於 克 罗 地 亚 。 有 关 个 别 个 案 的 详 情 , 请 查 阅 本 署 网 站 的 相 关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
http://www.tid.gov.hk/english/aboutus/tradecircular/cic/cic_maincontent.html

输 往 克 罗 地 亚 的 本 港 商 品

7.香 港 与 克 罗 地 亚 的 商 品 贸 易 量 并 不 大 。 2012 年 , 香 港 输 往 该 国 的 本 地 产 品 总 值 约 港 币 50 万 元 , 相 等 於 香 港 输 往 现 时 27 个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本 地 出 口 总 值 的 0.017%, 又 或 少 於 香 港 输 往 全 球 的 本 地 出 口 总 值 的 0.001% 。

查 询

8.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陈 淑 瑾 代 行 )

2013 年 6 月 27 日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 比 利 时 、 保 加 利 亚 、 塞 浦 路 斯 、 捷 克 共 和 国 、 丹 麦 、 爱 沙 尼 亚 、 芬 兰 、 法 国 、 德 国 、 希 腊 、 匈 牙 利 、 爱 尔 兰 、 意 大 利 、 拉 脱 维 亚 、 立 陶 宛 、 卢 森 堡 、 马 耳 他 、 荷 兰 、 波 兰 、 葡 萄 牙 、 罗 马 尼 亚 、 斯 洛 伐 克 、 斯 洛 文 尼 亚 、 西 班 牙 、 瑞 典 及 英 国 。

  • (1)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
  • (2)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 《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