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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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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 23 922 922

电 邮 : enquiry@tid.gov.hk

档 案 编 号 : FRCP 1000/2/6

执 事 先 生 :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6/2019 号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54/2019 号

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6/2019 号

致 出 口 商 ( 纺 织 事 务 ) 通 告 :

第 一 组 ( 美 国 ) 第 6/2019 号

第 二 组 ( 欧 洲 联 盟 ) 第 7/2019 号

第 三 组 (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 第 6/2019 号

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7/2019 号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流 动 证 明

I. 引 言

本 通 告 列 明 在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 注 1 ) 下 , 于 香 港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转 口 证 ( 流 动 证 明 ) 的 申 请 条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三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部 分 将 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 出 口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往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可 享 有 《 自 贸 协 定 》 提 供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待 其 他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成 员 国 完 成 必 要 程 序 后 ,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相 关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生 效 日 期 将 另 行 公 布 。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将 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起 接 受 流 动 证 明 。 [ 发 证 机 构 的 详 情 见 下 文 第 6 段 ]

2.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4/2019 号 通 知 业 界 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申 请 关 税 优 惠 待 遇 的 货 物 须 符 合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及 其 他 要 求 。 上 述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提 及 , 香 港 会 就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合 资 格 申 请 东 盟 成 员 国 关 税 优 惠 的 货 物 , 签 发 两 类 产 地 来 源 证 , 分 别 为 适 用 于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的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 , 以 及 适 用 于 经 香 港 转 口 的 合 资 格 货 物 的 流 动 证 明 。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详 情 , 请 参 阅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5/2019 号 。

3.《 自 贸 协 定 》 文 本 全 文 及 其 他 细 节 , 已 载 于 本 署 网 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除 本 通 告 外 , 商 号 应 同 时 参 阅 《 自 贸 协 定 》 的 相 关 条 文 和 其 附 件 、 本 署 发 出 的 其 他 相 关 通 告 , 以 及 不 时 于 本 署 网 页 发 布 的 最 新 消 息 。 流 动 证 明 式 样 载 于 附 录 ( 只 有 英 文 ) 。

II. 流 动 证 明

范 围

4.一 般 情 况 下 ,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第 9 条 , 协 定 下 的 关 税 优 惠 待 遇 只 会 给 予 直 接 由 出 口 一 方 ( 注 2 ) 运 往 进 口 一 方 的 货 物 。 然 而 , 《 自 贸 协 定 》 设 有 机 制 , 让 香 港 转 口 商 可 就 原 产 自 东 盟 成 员 国 一 方 并 经 香 港 转 口 往 另 一 东 盟 成 员 国 一 方 的 货 物 , 在 香 港 申 请 流 动 证 明 , 让 该 货 物 保 留 上 述 首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一 方 的 原 产 资 格 。 换 言 之 , 流 动 证 明 所 列 明 的 转 口 货 物 , 若 符 合 《 自 贸 协 定 》 的 相 关 要 求 , 则 仍 可 享 有 东 盟 成 员 国 进 口 一 方 提 供 的 相 应 关 税 优 惠 。

5.有 关 个 别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关 税 削 减 承 诺 详 情 , 请 参 阅 本 署 网 页 ( 只 有 英 文 ) <https://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text_agreement.html> 。

发 证 机 构

6.流 动 证 明 将 由 五 间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签 发 , 即 香 港 总 商 会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及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 有 关 申 请 流 动 证 明 的 详 细 手 续 , 请 向 各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查 询 。

递 交 流 动 证 明 申 请 及 签 发 条 件

7.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商 号 必 须 在 货 物 于 香 港 出 口 前 申 请 流 动 证 明 , 而 离 港 日 期 须 为 递 交 申 请 当 日 起 计 最 少 两 个 完 整 工 作 天 后 。

8.拟 使 用 流 动 证 明 转 口 至 最 终 进 口 一 方 的 货 物 , 不 能 在 香 港 作 进 一 步 加 工 , 但 重 新 包 装 或 物 流 活 动 ( 例 如 : 卸 下 、 重 新 装 载 、 贮 存 或 为 使 货 物 保 存 在 良 好 状 态 或 为 运 送 货 物 至 最 终 进 口 一 方 所 需 的 其 他 操 作 ) 则 除 外 。

9.递 交 流 动 证 明 申 请 时 , 有 关 货 物 的 香 港 转 口 商 必 须 把 填 妥 的 流 动 证 明 申 请 表 , 连 同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送 交 其 中 一 间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

  1. 由 原 产 东 盟 成 员 国 一 方 签 发 的 有 效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正 本 或 认 证 副 本 ;
  2. 进 口 货 物 的 装 箱 单 、 商 业 发 票 及 运 输 文 件 ( 例 如 : 提 单 、 空 运 提 单 或 道 路 舱 单 ) ;
  3. 拟 转 口 货 物 的 装 箱 单 、 商 业 发 票 及 运 输 文 件 ( 例 如 : 提 单 或 空 运 提 单 ) ( 如 有 ) ; 以 及
  4. 转 口 商 的 有 效 香 港 商 业 登 记 证 。

流 动 证 明 申 请 表 格 可 向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索 取 。 如 发 证 机 构 及 / 或 香 港 海 关 提 出 要 求 , 为 货 物 申 请 流 动 证 明 的 转 口 商 必 须 提 供 其 他 适 当 的 证 明 文 件 和 相 关 资 料 。

10.一 般 而 言 , 每 一 份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只 能 用 于 一 份 流 动 证 明 申 请 。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1 的 规 定 , 流 动 证 明 须 包 含 相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有 关 资 料 。 流 动 证 明 的 资 料 要 求 如 下 , 相 关 资 料 会 列 印 于 流 动 证 明 上 :

  1. 转 口 商 资 料 : 商 号 必 须 提 供 香 港 转 口 商 的 详 细 资 料 ;
  2. 收 货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 商 号 必 须 提 供 最 终 进 口 一 方 的 收 货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
  3. 付 运 详 情 : 商 号 必 须 提 供 从 香 港 到 进 口 一 方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路 线 ;
  4. 产 品 摘 要 : 流 动 证 明 申 请 内 提 供 的 产 品 详 情 , 包 括 包 装 上 的 标 记 和 编 号 、 协 调 制 度 编 号 、 品 牌 名 称 和 赋 予 产 品 原 产 资 格 的 标 准 等 , 必 须 与 相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上 所 载 的 资 料 相 同 ;
  5. 发 票 详 情 : 商 号 必 须 提 供 货 物 出 口 往 最 终 进 口 一 方 的 发 票 编 号 和 日 期 ; 以 及
  6. 离 岸 价 : 如 采 用 区 域 价 值 成 分 准 则 , 必 须 提 供 货 物 从 香 港 出 口 的 离 岸 价 。

11.香 港 转 口 商 须 在 流 动 证 明 上 作 出 以 下 声 明 。 从 发 证 机 构 领 取 已 签 发 的 流 动 证 明 后 , 转 口 商 签 署 人 必 须 在 流 动 证 明 上 签 署 声 明 ( 栏 11 ) , 才 把 流 动 证 明 交 予 最 终 进 口 商 以 申 领 关 税 优 惠 。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____________________ ( Country/Party of origin )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as provided in Chapter 3 ( Rules of Origin ) of the ASEAN - Hong Kong,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_______________ ( Importing Country/Party ).
[ 以 下 签 署 人 谨 此 声 明 , 上 述 资 料 及 陈 述 正 确 无 误 ; 所 有 货 物 皆 在 _________________( 原 产 国 家 ╱ 一 方 ) 生 产 , 并 符 合 《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与 中 国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第 3 章 (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就 货 物 出 口 往 _______________( 进 口 国 家 ╱ 一 方 ) 所 订 明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 ]

流 动 证 明 的 有 效 期

12.流 动 证 明 的 有 效 期 至 相 关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期 满 为 止 。

保 存 记 录 的 要 求

13.在 《 自 贸 协 定 》 下 ,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的 制 造 商 及 / 或 出 口 商 须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发 出 日 期 起 计 不 少 于 三 年 内 , 保 存 支 持 其 申 请 的 记 录 。 此 要 求 亦 适 用 于 申 请 签 发 流 动 证 明 的 转 口 商 。

流 动 证 明 的 核 实

14.一 如 其 他 产 地 来 源 证 类 别 , 香 港 海 关 可 进 行 付 运 检 查 , 以 核 实 流 动 证 明 申 请 书 内 填 报 资 料 的 真 确 性 。 申 请 流 动 证 明 的 商 号 须 留 意 , 申 请 如 被 抽 选 作 发 证 前 检 查 , 所 需 审 批 时 间 一 般 会 较 长 。 商 号 在 拟 定 其 付 运 时 间 表 时 , 应 注 意 这 点 。

15.如 流 动 证 明 上 的 资 料 不 全 或 存 在 怀 疑 规 避 的 情 况 , 最 终 进 口 一 方 可 要 求 商 号 递 交 相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予 相 关 的 主 管 当 局 。 最 终 进 口 一 方 亦 可 要 求 香 港 海 关 对 流 动 证 明 申 请 进 行 随 机 追 溯 检 查 , 或 在 对 文 件 的 真 确 性 或 有 关 货 物 或 其 若 干 部 分 的 真 实 产 地 来 源 资 料 的 准 确 性 有 合 理 怀 疑 时 , 要 求 香 港 海 关 进 行 追 溯 检 查 。 进 口 一 方 亦 可 根 据 《 自 贸 协 定 》 第 3 章 附 件 3-1 规 则 第 17 条 及 18 条 订 明 的 程 序 , 要 求 到 转 口 商 的 处 所 进 行 核 实 造 访 。

申 请 认 证 副 本

16.如 流 动 证 明 被 盗 、 遗 失 或 毁 坏 , 有 关 商 号 可 透 过 以 下 方 式 申 请 流 动 证 明 的 认 证 副 本 :

  1. 以 书 面 解 释 提 出 申 请 的 原 因 ; 以 及
  2. 提 供 足 以 证 明 流 动 证 明 被 盗 、 遗 失 或 毁 坏 的 文 件 , 以 及 有 关 流 动 证 明 的 影 印 本 ( 如 有 ) 。

17.流 动 证 明 认 证 副 本 的 申 请 必 须 具 足 够 的 书 面 证 据 支 持 。 流 动 证 明 的 认 证 副 本 会 在 相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正 本 签 发 日 期 起 计 一 年 内 发 出 , 并 在 相 关 产 地 来 源 证 ( 东 盟 ) 正 本 的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发 证 机 构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申 请 , 并 保 留 全 权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有 关 申 请 。 商 号 请 留 意 , 如 流 动 证 明 正 本 已 被 用 作 申 请 《 自 贸 协 定 》 下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该 流 动 证 明 的 认 证 副 本 将 告 无 效 ; 反 之 亦 然 。

III. 货 物 清 关

18.如 流 动 证 明 所 列 货 物 遇 到 清 关 问 题 , 商 号 可 向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或 本 署 寻 求 协 助 [ 联 络 资 料 见 下 文 第 22 段 ]。 然 而 , 本 署 不 会 因 最 终 进 口 一 方 海 关 当 局 拒 绝 接 受 《 自 贸 协 定 》 下 有 关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申 请 而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IV. 资 料 处 理

19.流 动 证 明 发 证 机 构 会 对 商 号 提 供 的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 然 而 ,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在 若 干 情 况 下 , 或 会 将 该 等 资 料 向 香 港 海 关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 或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 此 等 情 况 包 括 :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有 助 考 虑 或 核 查 有 关 流 动 证 明 ;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或 规 定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或 获 有 关 商 号 明 确 同 意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

V. 重 要 事 项 及 警 告

20.商 号 有 责 任 完 整 及 真 确 地 填 写 流 动 证 明 申 请 , 以 及 提 供 流 动 证 明 签 发 条 件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未 能 提 供 准 确 及 完 整 的 资 料 , 可 能 影 响 考 虑 及 处 理 申 请 的 进 度 , 亦 可 能 引 致 申 请 被 延 迟 处 理 或 被 退 回 。

21.本 署 及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与 香 港 海 关 紧 密 合 作 , 透 过 检 查 及 巡 察 , 以 确 保 商 号 严 格 遵 守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进 出 口 条 例 》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 以 及 香 港 法 例 第 324 章 《 非 政 府 签 发 产 地 来 源 证 保 障 条 例 》 的 规 定 。 违 反 流 动 证 明 条 件 的 商 号 / 注 册 业 务 ╱ 个 人 可 能 会 被 刑 事 检 控 。 触 犯 以 上 法 例 的 商 号 / 注 册 业 务 ╱ 个 人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处 罚 款 港 币 五 十 万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 此 外 , 不 论 有 关 商 号 是 否 遭 受 检 控 ,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可 采 取 行 政 制 裁 。 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拒 绝 发 出 产 地 来 源 证 。

VI. 查 询

22.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

工 业 贸 易 署
(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
电 话 : 2398 5545
传 真 : 2787 6048
电 邮 : co_enquiry@tid.gov.hk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 香 港 总 商 会 电 话 : 2395 5515
-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电 话 : 2396 3318
-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电 话 : 2542 8613
-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电 话 : 2525 0138
-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电 话 : 2526 0623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 冯 敬 熹 代 行 )

2019 年 5 月 9 日

随 附 录

注 1 : 东 盟 的 成 员 国 为 文 莱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挝 、 马 来 西 亚 、 缅 甸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
注 2 : 「 一 方 ╱ 各 方 」 一 词 , 指 香 港 及 ╱ 或 《 自 贸 协 定 》 已 生 效 的 东 盟 成 员 国 。 如 本 通 告 第 1 段 所 述 ,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涉 及 香 港 和 缅 甸 、 新 加 坡 和 泰 国 三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的 部 分 将 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