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范本路径
跳至主要内容  跳至搜索  跳至主菜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亚洲国际都会

新 闻 公 报

香 港 与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及 投 资 协 定 全 面 生 效
2021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政 府 发 言 人 今 日 ( 一 月 八 日 ) 表 示 , 香 港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 东 盟 ) 的 《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 《 自 贸 协 定 》 ) 及 《 投 资 协 定 》 中 涉 及 柬 埔 寨 的 部 分 将 于 二 月 十 二 日 生 效 , 标 志 着 香 港 与 十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签 署 的 《 自 贸 协 定 》 及 《 投 资 协 定 》 将 会 全 面 生 效 , 香 港 企 业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可 受 惠 两 份 协 定 下 十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承 诺 的 所 有 优 惠 待 遇 , 大 大 提 高 他 们 在 东 盟 的 商 机 。

东 盟 是 香 港 二 ○ 一 九 年 第 二 大 货 物 贸 易 伙 伴 , 亦 是 香 港 二 ○ 一 八 年 的 第 四 大 服 务 贸 易 伙 伴 。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货 物 贸 易 总 额 在 二 ○ 一 九 年 达 10,180 亿 元 , 双 方 的 服 务 贸 易 总 额 在 二 ○ 一 八 年 则 达 1,370 亿 元 。

香 港 于 二 ○ 一 七 年 与 东 盟 缔 结 《 自 贸 协 定 》 和 《 投 资 协 定 》 , 两 份 协 定 自 二 ○ 一 九 年 六 月 起 陆 续 生 效 。 两 份 协 定 涵 盖 范 围 全 面 , 包 括 货 物 贸 易 、 服 务 贸 易 、 投 资 、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及 其 他 相 关 范 畴 , 除 了 为 香 港 企 业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和 更 佳 的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 亦 有 助 降 低 营 商 门 槛 、 扩 大 商 机 , 为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创 造 更 有 利 的 环 境 。

就 柬 埔 寨 而 言 , 对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实 施 的 关 税 将 逐 步 减 免 。 有 关 减 免 涵 盖 香 港 不 同 类 型 的 货 品 , 包 括 珠 宝 、 服 装 及 衣 服 配 件 、 钟 表 和 时 钟 及 玩 具 等 。 香 港 商 号 如 欲 为 出 口 到 柬 埔 寨 的 香 港 货 物 取 得 上 述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须 符 合 有 关 的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和 相 关 规 定 , 并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 工 贸 署 ) 或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的 机 构 就 其 货 物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 详 情 请 参 阅 工 贸 署 发 出 的 相 关 贸 易 通 告 : www.tid.gov.hk/s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oc/2021/coc2021.html

在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于 柬 埔 寨 将 取 得 市 场 准 入 的 法 律 保 障 , 涉 及 广 泛 的 服 务 界 别 , 包 括 专 业 服 务 、 商 业 服 务 、 电 讯 服 务 、 建 造 及 相 关 工 程 服 务 、 教 育 服 务 、 金 融 服 务 、 旅 游 及 与 旅 行 相 关 的 服 务 , 以 及 运 输 服 务 。 这 些 都 是 香 港 具 有 传 统 优 势 或 具 进 一 步 发 展 潜 力 的 行 业 。

在 《 投 资 协 定 》 下 , 柬 埔 寨 将 给 予 香 港 企 业 在 当 地 的 投 资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待 遇 , 向 投 资 实 体 提 供 保 护 和 保 障 , 并 承 诺 投 资 和 收 益 可 自 由 转 移 。 柬 埔 寨 亦 会 在 投 资 被 征 收 或 因 战 争 、 武 装 冲 突 等 事 件 引 致 投 资 损 失 时 , 按 《 投 资 协 定 》 商 订 的 标 准 , 给 予 在 当 地 投 资 的 香 港 企 业 相 关 补 偿 。

香 港 至 今 已 和 二 十 个 经 济 体 签 订 了 八 份 《 自 贸 协 定 》 。 随 着 香 港 与 东 盟 的 《 自 贸 协 定 》 全 面 生 效 , 四 份 由 本 届 政 府 签 订 的 《 自 贸 协 定 》 将 全 部 生 效 。 有 关 的 四 份 《 自 贸 协 定 》 分 别 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格 鲁 吉 亚 、 澳 洲 和 十 个 东 盟 成 员 国 ( 即 文 莱 、 柬 埔 寨 、 印 尼 、 老 挝 、 马 来 西 亚 、 缅 甸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泰 国 和 越 南 ) 签 订 。

有 关 两 份 协 定 的 文 本 及 重 点 , 请 浏 览 工 贸 署 网 页 ( www.tid.gov.hk/sc_chi/ita/fta/hkasean/index.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