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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傾 銷

歐 洲 聯 盟 和 美 國 的 反 傾 銷 行 動

美 國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 簡 介 1

一 般 資 料

美 國 《 1930 年 關 稅 法 》 中 列 明 當 地 的 反 傾 銷 法 例 。 該 法 例 旨 在 保 護 美 國 本 土 工 業 , 免 其 在 國 際 ( 進 口 ) 貿 易 中 受 損 害 性 價 格 差 別 所 影 響 。 該 法 例 對 進 口 貨 物 徵 收 稅 項 , 稅 額 相 等 於 有 關 貨 物 在 美 國 的 售 價 與 其 「 正 常 價 值 」 ( 一 般 指 貨 物 在 外 地 生 產 商 / 出 口 商 國 內 市 場 的 價 格 ) 之 間 的 差 價 。

美 國 兩 個 政 府 機 構 分 別 負 責 處 理 反 傾 銷 調 查 的 兩 個 範 疇 :

  • 商 務 部 負 責 調 查 傾 銷 情 況 是 否 存 在 和 計 算 傾 銷 幅 度 。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則 負 責 調 查 進 口 貨 物 是 否 對 本 土 工 業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或 威 脅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

展 開 程 序

提 出 呈 請

雖 然 反 傾 銷 程 序 可 以 由 商 務 部 自 行 展 開 , 除 少 數 情 況 外 , 大 部 分 反 傾 銷 個 案 都 因 美 國 本 土 工 業 提 出 呈 請 而 展 開 。 任 何 美 國 生 產 商 、 批 發 商 、 工 會 或 商 會 都 可 要 求 展 開 反 傾 銷 調 查 , 將 有 關 呈 請 同 時 提 交 予 商 務 部 和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 呈 請 一 般 應 列 明 製 造 有 關 產 品 的 國 家 , 但 如 果 產 品 是 由 製 造 國 或 生 產 國 以 外 的 第 三 個 國 家 進 口 , 則 應 列 明 該 第 三 個 國 家 ; 呈 請 人 認 為 以 低 於 公 平 價 格 出 售 有 關 產 品 的 所 有 人 士 及 其 地 址 , 以 及 在 最 近 12 個 月 期 間 出 口 到 美 國 的 有 關 產 品 總 數 量 當 中 , 該 等 人 士 各 自 所 佔 的 比 例 ; 以 及 就 來 自 非 市 場 經 濟 國 家 的 產 品 提 交 有 關 計 算 正 常 價 值 的 事 實 資 料 。 支 持 呈 請 的 本 土 生 產 商 或 工 人 合 共 的 生 產 量 , 必 須 最 少 佔 本 土 同 類 產 品 總 生 產 量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以 及 佔 支 持 或 反 對 呈 請 的 代 表 本 土 工 業 成 員 生 產 量 的 最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

呈 請 必 須 指 稱 :

  • 一 個 類 別 或 一 種 外 地 產 品 正 以 或 很 可 能 會 以 低 於 公 平 價 格 在 美 國 出 售 ; 以 及
  • 進 口 該 等 產 品 或 出 售 ( 或 可 能 出 售 ) 該 等 產 品 以 供 進 口 , 對 美 國 相 關 工 業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 威 脅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 或 實 質 阻 礙 該 美 國 相 關 工 業 的 發 展 。

呈 請 人 並 須 一 併 提 交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可 取 得 支 持 這 些 指 稱 的 資 料 。

調 查 一 經 展 開 , 呈 請 的 公 眾 版 本 會 送 交 所 有 已 知 的 出 口 商 或 出 口 商 商 會 。 此 外 , 商 務 部 或 會 把 呈 請 的 公 眾 版 本 送 交 出 口 國 的 政 府 。

決 定 駁 回 或 接 納 呈 請 的 期 限

商 務 部 必 須 在 呈 請 提 出 後 20 日 內 決 定 是 否 展 開 調 查 。 如 商 務 部 對 本 土 工 業 支 持 呈 請 的 程 度 有 疑 問 , 可 把 限 期 額 外 延 長 20 日 。 如 商 務 部 認 為 呈 請 具 備 充 分 的 法 律 理 據 , 便 會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宣 布 展 開 調 查 的 公 告 ( https://www.gpo.gov/fdsys/browse/collection.action?collectionCode=FR ) 。 另 一 方 面 , 如 果 商 務 部 認 為 呈 請 的 理 據 不 足 , 便 會 駁 回 呈 請 和 終 止 程 序 , 並 會 書 面 通 知 呈 請 人 作 出 有 關 裁 定 的 理 由 , 以 及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駁 回 呈 請 。

調 查

展 開 調 查

商 務 部 宣 布 展 開 調 查 的 公 告 , 內 容 包 括 呈 請 人 的 身 分 、 調 查 範 圍 和 調 查 期 , 以 及 受 調 查 的 經 濟 體 系 名 單 。 同 時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會 另 行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展 開 調 查 。 這 些 公 告 的 作 用 是 通 知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 有 意 參 與 調 查 的 相 關 人 士 , 必 須 在 公 告 訂 明 的 期 限 內 提 交 申 請 。

初 步 調 查

  • 關 於 損 害 的 調 查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在 呈 請 提 出 後 45 日 內 , 必 須 就 是 否 有 「 合 理 跡 象 」 顯 示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對 美 國 工 業 造 成 或 威 脅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 作 出 初 步 裁 定 。

    在 初 步 調 查 期 間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會 向 呈 請 所 識 別 的 有 關 產 品 的 美 國 生 產 商 、 美 國 進 口 商 和 有 關 經 濟 體 系 的 生 產 商 ( 外 地 生 產 商 ) 發 出 問 卷 , 以 收 集 作 出 裁 定 所 需 的 資 料 。 外 地 生 產 商 的 問 卷 由 三 部 分 組 成 , 首 兩 部 分 包 括 關 於 公 司 在 有 關 經 濟 體 系 和 美 國 營 運 情 況 的 一 般 問 題 , 第 三 部 分 要 求 回 覆 者 提 供 公 司 在 有 關 產 品 方 面 的 生 產 力 、 產 量 、 本 土 市 場 銷 量 、 輸 往 美 國 和 其 他 市 場 的 出 口 量 , 以 及 存 貨 量 等 數 據 。 雖 然 外 地 生 產 商 並 非 強 制 規 定 須 回 答 問 卷 , 但 不 回 覆 問 卷 可 導 致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作 出 不 利 生 產 商 的 推 斷 。 委 員 會 通 常 會 給 予 10 至 14 天 以 作 回 覆 。

    除 問 卷 外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亦 會 在 這 階 段 舉 行 委 員 會 議 , 支 持 和 反 對 呈 請 的 人 士 均 可 提 出 他 們 的 理 據 。 有 關 人 士 亦 可 提 交 書 面 摘 要 , 列 明 與 調 查 的 事 宜 有 關 的 資 料 和 論 點 。 有 意 出 席 會 議 或 提 交 摘 要 的 人 士 , 必 須 在 該 委 員 會 訂 明 的 期 限 內 提 出 要 求 或 遞 交 摘 要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收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 作 出 初 步 裁 定 。 由 於 要 證 明 有 「 合 理 跡 象 」 造 成 損 害 的 標 準 甚 低 , 而 且 回 覆 時 限 短 , 令 回 覆 問 卷 者 只 有 很 少 時 間 蒐 集 資 料 和 組 織 有 力 抗 辯 , 因 此 該 委 員 會 很 少 會 於 此 階 段 裁 定 沒 有 造 成 損 害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會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其 裁 定 , 如 該 委 員 會 裁 定 有 造 成 損 害 , 便 會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公 告 , 宣 布 展 開 關 於 損 害 的 最 終 調 查 。 如 裁 定 沒 有 造 成 損 害 , 或 委 員 會 認 為 進 口 量 微 不 足 道 , 兩 個 機 構 都 會 終 止 調 查 。

  • 關 於 以 低 於 公 平 價 格 出 售 產 品 的 調 查

    商 務 部 在 作 出 初 步 裁 定 後 140 日 內 ( 可 延 長 至 190 日 ) , 必 須 就 傾 銷 差 價 作 出 最 終 裁 定 。

    商 務 部 在 反 傾 銷 程 序 中 取 得 的 事 實 資 料 , 大 部 分 來 自 有 關 人 士 在 程 序 進 行 期 間 所 提 交 的 資 料 。 在 這 階 段 , 商 務 部 會 發 出 數 量 和 價 值 問 卷 , 以 確 定 哪 些 公 司 在 調 查 期 內 曾 向 美 國 的 獨 立 顧 客 出 口 有 關 產 品 及 其 銷 量 和 價 值 。 商 務 部 通 常 會 選 取 最 大 的 出 口 商 作 為 強 制 回 覆 問 卷 者 。 反 傾 銷 問 卷 其 後 會 發 給 強 制 回 覆 問 卷 者 。 數 量 和 價 值 問 卷 的 回 覆 限 期 由 商 務 部 發 出 問 卷 時 訂 定 , 通 常 為 問 卷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的 兩 星 期 。

    如 有 多 個 外 地 生 產 商 / 出 口 商 , 商 務 部 一 般 只 會 要 求 強 制 回 覆 問 卷 者 回 答 問 卷 。 不 過 , 如 商 號 自 願 並 準 時 遞 交 回 覆 , 而 且 回 覆 數 目 不 多 至 令 分 析 自 願 回 覆 的 工 作 過 於 繁 重 的 情 況 下 , 商 務 部 亦 會 接 受 該 等 自 願 回 覆 。 這 些 公 司 會 獲 發 反 傾 銷 問 卷 , 並 得 到 與 調 查 中 所 有 強 制 回 覆 問 卷 者 相 同 的 待 遇 。 逾 時 提 交 和 不 合 規 格 的 回 覆 , 不 會 獲 得 考 慮 。 有 關 人 士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要 求 延 長 回 覆 期 限 , 但 須 列 明 理 由 。 假 如 商 務 部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需 要 更 詳 細 資 料 , 可 能 會 發 出 補 充 問 卷

    對 問 卷 作 出 的 回 覆 可 能 只 包 括 回 覆 問 卷 公 司 直 接 出 口 往 美 國 的 產 品 。 不 過 , 如 該 公 司 有 產 品 出 口 至 第 三 國 家 , 而 其 知 道 該 等 產 品 的 最 終 目 的 地 為 美 國 , 則 該 公 司 必 須 單 獨 列 明 該 等 產 品 的 數 量 , 以 及 該 等 產 品 輸 往 的 第 三 國 家 。

    如 商 務 部 認 為 有 關 人 士 不 合 作 , 未 盡 全 力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 便 會 根 據 「 從 其 他 方 面 得 知 的 事 實 」 , 例 如 呈 請 、 二 手 資 料 、 以 往 的 調 查 或 覆 核 結 果 , 或 其 他 記 錄 等 作 出 推 斷 , 因 而 會 對 該 有 關 人 士 十 分 不 利 。 這 個 做 法 通 常 會 導 致 有 關 人 士 須 繳 付 調 查 結 果 中 最 高 的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

    商 務 部 收 集 並 審 核 資 料 後 , 會 為 所 有 接 受 個 別 調 查 的 回 覆 問 卷 者 , 裁 定 估 計 的 個 別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 至 於 其 他 沒 有 接 受 個 別 調 查 的 出 口 商 和 生 產 商 , 商 務 部 會 為 他 們 裁 定 一 個 估 計 劃 一 稅 率 , 這 稅 率 是 根 據 已 接 受 個 別 調 查 的 回 覆 問 卷 者 的 傾 銷 差 價 , 剔 除 當 中 零 差 價 、 微 量 差 價 和 完 全 根 據 已 知 的 事 實 而 裁 定 的 任 何 差 價 , 計 算 出 的 加 權 平 均 傾 銷 差 價 。 ( 裁 定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的 方 法 , 請 參 閱 「 美 國 反 傾 銷 程 序 ─ 必 須 留 意 的 事 項 」 中 「 計 算 傾 銷 差 價 」 部 分 。 )

    商 務 部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初 步 裁 定 後 , 有 關 以 低 於 公 平 價 格 出 售 產 品 的 調 查 便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 如 初 步 裁 定 有 低 於 公 平 價 格 出 售 產 品 的 情 況 , 便 會 實 施 臨 時 措 施 , 即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暫 時 不 准 進 口 商 提 取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 直 至 進 口 商 就 其 後 入 口 的 所 有 有 關 產 品 , 依 照 商 務 部 計 算 的 傾 銷 差 價 從 價 稅 率 存 入 現 金 保 證 金 。

最 終 調 查

  • 關 於 以 低 於 公 平 價 格 出 售 產 品 的 調 查

    商 務 部 在 作 出 初 步 裁 定 後 75 日 內 ( 可 延 長 至 135 日 ) , 必 須 就 傾 銷 差 價 作 出 最 終 裁 定 。

    商 務 部 就 調 查 作 出 最 終 裁 定 前 , 會 核 查 裁 定 所 依 據 的 資 料 ( 包 括 問 卷 回 覆 ) 。 核 查 的 目 的 是 確 定 問 卷 回 覆 內 提 供 的 數 據 是 否 準 確 , 以 及 有 沒 有 遺 漏 相 關 數 據 。 商 務 部 會 按 指 定 程 序 到 回 覆 問 卷 者 的 辦 公 室 和 廠 房 核 查 。 商 號 包 括 生 產 商 、 出 口 商 、 進 口 商 、 與 上 述 人 士 有 關 連 者 或 獨 立 買 家 ( 如 適 用 ) 都 可 能 須 接 受 核 查 。

    根 據 核 查 程 序 , 商 務 部 會 通 知 受 影 響 經 濟 體 系 的 政 府 , 商 務 部 的 人 員 會 探 訪 上 述 人 士 , 以 核 查 他 們 提 交 的 事 實 資 料 是 否 準 確 和 完 整 。 如 有 關 人 士 或 政 府 反 對 , 商 務 部 便 不 會 進 行 核 查 , 並 會 棄 用 有 關 人 士 遞 交 的 任 何 或 所 有 資 料 , 而 採 用 已 得 知 的 事 實 。 核 查 工 作 通 常 維 持 一 個 星 期 。 在 核 查 期 間 , 商 務 部 會 要 求 查 閱 它 認 為 與 受 核 查 的 商 號 遞 交 的 事 實 資 料 有 關 的 所 有 檔 案 和 記 錄 , 並 會 見 有 關 員 工 。

    在 這 階 段 ,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公 開 聆 訊 , 以 提 出 其 意 見 。 此 外 , 他 們 亦 可 提 交 個 案 摘 要 和 反 駁 摘 要 。 個 案 摘 要 必 須 列 明 有 關 人 士 相 信 與 調 查 有 關 的 所 有 論 點 , 以 便 商 務 部 在 最 終 裁 定 中 回 應 這 些 事 項 。 反 駁 摘 要 只 可 申 述 在 個 案 摘 要 中 提 出 的 事 項 。

  • 關 於 損 害 的 調 查

    在 商 務 部 作 出 最 終 裁 定 後 45 日 內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必 須 就 損 害 作 出 最 終 裁 定 。

    在 這 階 段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會 發 出 問 卷 予 所 有 美 國 生 產 商 、 外 地 生 產 商 和 在 初 步 調 查 中 申 報 有 生 產 或 進 口 有 關 產 品 的 美 國 進 口 商 , 以 及 該 委 員 會 相 信 可 能 生 產 或 進 口 有 關 產 品 的 其 他 公 司 , 收 集 所 需 的 資 料 , 以 便 作 出 最 終 裁 定 。 問 卷 的 基 本 形 式 與 初 步 調 查 的 問 卷 大 致 相 同 , 只 按 情 況 作 出 若 干 修 訂 。 另 一 份 問 卷 亦 會 發 給 美 國 買 家 , 以 查 詢 有 關 其 採 購 和 美 國 市 場 情 況 的 資 料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亦 會 召 開 聆 訊 , 讓 有 關 人 士 表 達 意 見 , 並 讓 該 委 員 會 澄 清 疑 問 和 收 集 所 需 資 料 , 以 作 出 裁 定 。 有 關 人 士 應 提 交 聆 訊 前 和 聆 訊 後 摘 要 , 以 申 明 論 點 , 並 列 出 在 聆 訊 期 間 揭 露 的 資 料 。 非 有 關 人 士 只 要 獲 得 許 可 , 亦 可 在 聆 訊 中 簡 要 陳 述 他 們 的 立 場 , 以 及 以 書 面 提 交 一 份 與 調 查 的 事 宜 有 關 的 資 料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接 着 會 作 出 最 終 裁 定 , 決 定 有 關 進 口 產 品 有 否 對 本 土 工 業 造 成 或 威 脅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 或 令 該 美 國 相 關 工 業 的 發 展 受 到 實 質 阻 礙 , 而 該 實 質 損 害 或 威 脅 是 「 由 傾 銷 進 口 的 產 品 造 成 」 。 就 法 律 標 準 而 言 , 最 終 裁 定 的 要 求 比 初 步 裁 定 高 , 因 為 考 慮 的 準 則 不 僅 限 於 有 「 合 理 跡 象 」 造 成 損 害 。 如 果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認 為 沒 有 對 本 土 工 業 造 成 或 威 脅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 或 商 務 部 認 為 最 終 傾 銷 差 價 屬 「 微 量 差 價 」 ( 少 於 百 分 之 二 ) , 調 查 便 告 終 止 。

調 查 期 限

由 提 出 呈 請 至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作 出 最 終 裁 定 的 整 個 過 程 , 需 時 280 日 至 420 日 , 視 乎 有 沒 有 延 長 期 限 而 定 。

裁 定

反 傾 銷 調 查 可 能 出 現 三 個 結 果 : 終 止 調 查 、 暫 停 調 查 或 發 出 反 傾 銷 令 。

終 止 調 查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調 查 會 終 止 而 且 反 傾 銷 措 施 不 會 實 施 :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初 步 裁 定 沒 有 造 成 損 害 ;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最 終 裁 定 沒 有 造 成 損 害 或 商 務 部 最 終 裁 定 並 無 以 低 於 公 平 價 格 出 售 產 品 ;
  • 商 務 部 認 為 最 終 傾 銷 差 價 屬 「 微 量 差 價 」 ( 少 於 百 分 之 二 ) ; 或
  • 呈 請 人 撤 回 呈 請 。

暫 停 調 查

如 佔 差 不 多 全 部 有 關 產 品 進 口 量 的 出 口 商 同 意 以 下 各 項 , 調 查 可 以 暫 停 :

  • 在 調 查 暫 停 當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停 止 出 口 有 關 產 品 往 美 國 , 並 在 暫 停 調 查 生 效 前 的 過 渡 期 間 不 會 增 加 出 口 ;
  • 修 訂 價 格 , 以 完 全 消 除 有 關 產 品 的 正 常 價 值 與 出 口 價 或 推 定 的 出 口 價 之 間 的 差 額 ; 或
  • 如 「 特 殊 情 況 」 存 在 , 則 修 訂 價 格 , 以 完 全 消 除 出 口 產 品 造 成 的 損 害 , 但 條 件 是 要 消 除 價 格 的 負 面 影 響 , 而 每 名 出 口 商 的 入 口 產 品 傾 銷 差 價 不 得 超 過 調 查 發 現 其 加 權 平 均 差 價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

不 過 , 該 等 協 議 必 須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 並 必 須 讓 美 國 對 該 等 協 議 實 行 有 效 監 管 。 如 美 國 不 滿 意 協 議 的 執 行 , 該 等 協 議 可 予 以 覆 核 , 當 局 亦 可 重 新 展 開 調 查 。

特 別 規 則 適 用 於 與 被 定 為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國 家 ( 例 如 : 中 國 內 地 ) 達 成 的 暫 停 協 議 。 商 務 部 在 接 納 與 非 市 場 經 濟 體 系 的 國 家 達 成 限 制 進 口 量 的 協 議 , 並 判 定 此 協 議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 以 及 協 議 將 會 防 止 受 調 查 的 進 口 產 品 抑 制 或 削 低 本 土 產 品 的 價 格 水 平 時 , 可 暫 停 調 查 。

發 出 反 傾 銷 令

如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最 終 裁 定 有 造 成 損 害 , 而 商 務 部 亦 最 終 裁 定 存 在 傾 銷 情 況 , 商 務 部 會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反 傾 銷 令 , 列 出 個 別 回 覆 問 卷 者 的 傾 銷 差 價 。 反 傾 銷 令 刊 登 後 , 有 關 人 士 有 權 就 商 務 部 和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向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

反 傾 銷 稅

在 聯 邦 登 記 冊 刊 登 反 傾 銷 令 後 , 進 口 商 必 須 就 其 後 入 口 的 有 關 產 品 , 在 輸 入 美 國 時 , 因 應 進 口 產 品 的 價 值 , 依 照 個 別 外 地 生 產 商 / 出 口 商 的 傾 銷 差 價 從 價 稅 率 ( 載 列 於 反 傾 銷 令 之 內 ) 或 劃 一 稅 率 , 繳 付 相 等 於 估 計 稅 款 的 現 金 保 證 金 。 該 稅 率 會 一 直 有 效 , 直 至 行 政 覆 核 完 成 或 反 傾 銷 令 撤 銷 為 止 。

覆 核

行 政 覆 核

在 反 傾 銷 令 刊 登 後 的 第 12 個 月 ,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呈 請 人 均 可 要 求 商 務 部 就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進 行 行 政 覆 核 。 適 用 於 出 口 商 的 貨 物 的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是 在 調 查 中 為 該 出 口 商 首 次 釐 定 的 稅 率 , 例 如 在 調 查 中 , 除 非 及 直 至 該 出 口 商 因 接 受 行 政 覆 核 而 產 生 不 同 的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 如 出 口 商 決 定 不 尋 求 覆 核 , 這 並 不 會 影 響 其 在 日 後 每 年 尋 求 覆 核 其 反 傾 銷 稅 稅 率 的 權 利 。 如 有 任 何 人 提 出 覆 核 , 出 口 商 在 覆 核 期 間 向 美 國 輸 入 有 關 產 品 的 結 算 ( 即 稅 款 的 最 終 計 算 ) 將 會 暫 停 , 直 至 商 務 部 計 算 傾 銷 差 價 及 向 美 國 海 關 發 出 指 示 , 按 照 其 裁 決 進 行 結 算 。

商 務 部 進 行 行 政 覆 核 的 方 式 一 般 與 調 查 方 式 相 似 , 即 把 出 口 往 美 國 的 價 格 與 正 常 價 值 比 較 , 以 計 算 差 價 。 行 政 覆 核 大 約 可 在 12 至 18 個 月 內 完 成 。 然 而 , 與 調 查 不 同 , 在 新 制 訂 的 方 法 下 , 商 務 部 現 可 採 用 抽 樣 方 式 選 出 回 覆 問 卷 者 進 行 覆 核 。 若 首 三 名 出 口 商 以 數 量 計 並 不 佔 受 覆 核 出 口 產 品 的 50% 或 以 上 及 其 他 情 況 下 , 商 務 部 可 根 據 該 等 出 口 商 的 出 口 量 把 他 們 分 為 三 級 , 並 從 每 級 選 出 一 家 公 司 。 在 每 級 內 獲 選 的 機 會 會 與 公 司 的 出 口 成 比 例 。 當 採 用 抽 樣 方 式 時 , 會 根 據 抽 樣 選 出 的 公 司 的 稅 率 定 出 劃 一 稅 率 。 如 採 用 抽 樣 方 式 , 結 果 會 是 選 出 一 家 或 多 家 在 出 口 量 方 面 並 非 屬 首 兩 位 的 公 司 。

由 於 行 政 覆 核 的 結 果 , 在 覆 核 期 間 適 用 於 入 口 產 品 的 反 傾 銷 稅 結 束 , 容 許 終 止 暫 停 結 算 有 關 貨 品   ( 除 非 就 覆 核 結 果 向 美 國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 在 結 算 貨 品 時 , 美 國 進 口 商 可 能 須 額 外 支 付 覆 核 期 間 入 口 產 品 的 傾 銷 稅 另 加 利 息 , 又 或 獲 退 回 傾 銷 稅 另 加 利 息 , 視 乎 在 覆 核 下 所 計 算 的 差 價 是 高 於 或 低 於 原 本 計 算 得 出 的 稅 率 。 此 外 , 新 計 算 的 差 價 將 會 作 為 日 後 入 口 產 品 的 現 金 保 證 金 。

其 後 , 只 要 反 傾 銷 令 仍 然 生 效 , 有 關 人 士 每 年 均 可 要 求 進 行 行 政 覆 核 。

新 付 運 人 覆 核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 新 付 運 人 行 政 覆 核 可 獲 加 快 處 理 :

  • 新 付 運 人 在 調 查 期 內 沒 有 出 口 受 反 傾 銷 令 規 管 的 產 品 往 美 國 ; 或
  • 新 付 運 人 與 在 調 查 期 內 有 出 口 受 反 傾 銷 令 規 管 的 產 品 往 美 國 的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並 無 關 連 。

有 關 覆 核 要 求 必 須 在 產 品 銷 售 或 出 口 日 期 起 計 一 年 內 提 出 。 如 果 符 合 上 述 準 則 , 商 務 部 便 可 展 開 新 付 運 人 覆 核 。 由 商 務 部 展 開 新 付 運 人 覆 核 後 至 覆 核 完 成 期 間 , 美 國 海 關 及 邊 境 保 護 局 會 要 求 進 口 商 就 每 批 入 口 的 有 關 產 品 , 繳 付 現 金 保 證 金 或 提 交 保 證 ( 由 進 口 商 選 擇 ) , 才 可 提 取 由 相 關 出 口 商 或 生 產 商 輸 出 的 進 口 產 品 。 新 付 運 人 覆 核 大 約 可 在 9 至 15 個 月 內 完 成 。 任 何 符 合 這 些 規 定 的 公 司 會 在 覆 核 完 成 時 從 個 別 傾 銷 差 價 中 得 益 。 與 定 期 的 覆 核 一 樣 , 新 付 運 人 覆 核 的 結 果 會 作 為 覆 核 期 間 進 口 產 品 及 將 來 的 現 金 保 證 金 的 評 核 基 礎 。

情 況 改 變 覆 核

除 非 有 充 分 理 由 , 否 則 情 況 改 變 覆 核 不 得 在 宣 佈 最 終 損 害 / 以 低 於 公 平 價 格 出 售 產 品 的 裁 定 或 暫 停 調 查 的 公 告 刊 登 日 期 起 計 少 於 24 個 月 內 展 開 。 商 務 部 基 於 以 下 各 點 進 行 情 況 改 變 覆 核 :

  • 相 當 大 份 額 的 本 土 工 業 表 示 沒 有 興 趣 繼 續 維 持 有 關 反 傾 銷 命 令 ( 全 部 或 若 干 有 關 產 品 ) 。
  • 有 關 出 口 商 由 於 公 司 重 組 或 擁 有 權 變 更 而 更 改 名 稱 , 而 在 適 用 稅 率 方 面 需 要 確 立 新 組 成 的 公 司 應 否  接 前 公 司 的 稅 率 。
  • 發 現 在 之 前 調 查 程 序 中 所 採 用 了 不 準 確 的 資 料 或 該 等 資 料 有 欺 騙 成 分 。

有 關 人 士 可 要 求 就 反 傾 銷 令 進 行 情 況 改 變 覆 核 。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亦 可 自 行 展 開 情 況 改 變 覆 核 。 商 務 部 或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會 就 每 一 個 案 的 改 變 情 況 , 裁 定 是 否 須 進 行 覆 核 。 只 有 當 作 出 最 初 裁 定 時 依 據 的 因 素 已 經 改 變 至 支 持 進 行 覆 核 的 程 度 時 , 情 況 改 變 覆 核 才 會 展 開 。 例 如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可 基 於 與 極 端 事 件 , 例 如 與 自 然 災 害 有 關 的 聲 稱 市 場 情 況 轉 變 , 又 或 在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原 來 裁 決 的 依 據 基 本 上 改 變 , 導 致 覆 核 時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結 果 時 , 准 予 情 況 改 變 覆 核 。

情 況 改 變 覆 核 必 須 在 覆 核 展 開 後 270 日 內 完 成 。 情 況 改 變 覆 核 可 能 會 導 致 撤 銷 整 個 反 傾 銷 令 或 其 中 的 部 分 規 定 。

反 傾 銷 令 有 效 期 屆 滿

五 年 ( 日 落 ) 覆 核

反 傾 銷 令 刊 登 後 或 上 一 次 五 年 ( 日 落 ) 覆 核 後 五 年 , 商 務 部 和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會 展 開 覆 核 , 以 裁 定 撤 銷 反 傾 銷 令 會 否 令 傾 銷 情 況 繼 續 或 重 現 。 有 關 人 士 可 參 與 覆 核 和 提 交 有 關 資 料 。 除 非 商 務 部 和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裁 定 , 有 關 反 傾 銷 令 的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 傾 銷 情 況 會 重 現 , 並 對 美 國 工 業 造 成 損 害 , 否 則 反 傾 銷 令 的 有 效 期 在 覆 核 後 會 被 撤 銷 。 如 在 覆 核 展 開 後 15 日 內 , 在 本 土 沒 有 任 何 人 士 向 商 務 部 提 交 聲 明 , 表 示 將 會 參 加 覆 核 , 覆 核 便 會 終 止 , 而 有 關 命 令 亦 會 被 撤 銷 。
 


註 :

1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 如 需 要 澄 清 美 國 的 反 傾 銷 程 序 , 請 參 閱 美 國 《 1930 年 關 稅 法 》 ( https://enforcement.trade.gov/regs/title7.pdf ) 、 《 聯 邦 規 例 法 典 》(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FR-2014-title19-vol3/pdf/CFR-2014-title19-vol3.pdf )  標 題 19 第 II 章 第 207 部 和 標 題 19 第 III 章 第 351 部 , 或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