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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香 港 與 秘 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中 國 香 港 與 秘 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概 況

秘 魯 是 香 港 在 拉 丁 美 洲 的 重 要 貿 易 伙 伴 。 2023 年 , 秘 魯 是 香 港 在 拉 丁 美 洲 內 的 第 五 大 貨 物 貿 易 伙 伴 , 雙 邊 貨 物 貿 易 總 額 達 52 億 港 元 。

香 港 與 秘 魯 的 雙 邊 貨 物 及 服 務 貿 易 分 別 錄 得 每 年 平 均 4 % ( 2019 至 2023 年 ) 及 16.3 % ( 2018 至 2022 年 ) 的 增 長 。

香 港 與 秘 魯 的 貿 易 關 係 摘 要

背 景

香 港 與 秘 魯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 自 貿 協 定 》 ) 談 判 於 2023 年 1 月 展 開 , 並 於 2024 年 7 月 完 成 。 雙 方 於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在 秘 魯 利 馬 簽 訂 《 自 貿 協 定 》 。

《 自 貿 協 定 》 的 涵 蓋 範 圍 全 面 , 當 中 包 含 高 質 素 的 承 諾 。 協 定 涵 蓋 了 貨 物 貿 易 、 服 務 貿 易 ( 包 括 電 子 商 貿 ) 、 投 資 、 知 識 產 權 、 競 爭 、 合 作 、 爭 端 解 決 及 其 他 相 關 範 疇 。 《 自 貿 協 定 》 將 提 供 具 透 明 度 、 一 致 和 可 預 見 的 制 度 , 以 及 有 利 的 平 台 , 協 助 港 商 及 投 資 者 在 秘 魯 , 以 及 通 過 秘 魯 在 拉 丁 美 洲 市 場 擴 展 業 務 。

《 自 貿 協 定 》 將 於 香 港 和 秘 魯 完 成 其 內 部 程 序 後 生 效 。 有 關 《 自 貿 協 定 》 的 生 效 日 期 將 會 適 時 公 布 。

《 自 貿 協 定 》 全 文 ( 只 有 英 文 )
有 關 專 業 服 務 的 附 函 ( 只 有 英 文 )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新 聞 公 報 及 商 業 資 料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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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成 果

《 自 貿 協 定 》 ( 包 含 20 個 章 節 ) 的 重 點 概 述 如 下 。

關 稅 措 施
  • 香 港 和 秘 魯 的 關 稅 承 諾 載 於 第 2 章 ( 貨 物 貿 易 )附 件 2-B 中 的 關 稅 表
  • 秘 魯 承 諾 佔 其 約 98.3% 關 稅 稅 目 的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可 享 免 關 稅 待 遇 進 入 秘 魯 市 場 , 當 中 91.3% 關 稅 稅 目 在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即 時 獲 免 除 , 而 7% 關 稅 稅 目 的 關 稅 將 逐 步 撤 銷 。
  • 0.6% 的 關 稅 稅 目 , 如 奶 類 產 品 、 米 和 糖 等 農 產 品 的 關 稅 , 則 會 在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撤 銷 部 分 關 稅 。
  • 餘 下 的 1.1% 關 稅 稅 目 , 秘 魯 將 繼 續 對 其 徵 收 相 關 關 稅 。 雙 方 會 在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第 五 年 就 此 類 產 品 進 行 自 由 化 談 判 。
  • 香 港 承 諾 在 《 自 貿 協 定 》 生 效 後 , 對 所 有 秘 魯 原 產 貨 物 維 持 現 行 的 零 進 口 關 稅 安 排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 為 讓 出 口 貨 品 享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進 入 秘 魯 市 場 , 香 港 出 口 商 須 符 合 《 自 貿 協 定 》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產 地 來 源 程 序 ) 內 有 關 的 優 惠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
  • 香 港 出 口 商 應 申 請 及 向 入 口 商 提 供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或 政 府 認 可 簽 發 來 源 證 機 構 簽 發 的 產 地 來 源 證 , 以 獲 得 秘 魯 提 供 的 優 惠 關 稅 待 遇 。
  • 從 秘 魯 進 口 香 港 的 貨 物 無 須 附 有 產 地 來 源 證 , 已 可 享 有 零 關 稅 待 遇 。
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 第 4 章 ( 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 涵 蓋 雙 方 在 海 關 事 宜 的 承 諾 , 以 期 雙 方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清 關 程 序 和 措 施 , 達 致 可 預 見 、 能 貫 徹 執 行 、 具 透 明 度 及 便 利 貿 易 的 效 果 。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1 及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2 貿 易 救 濟 3
  • 第 7 章 ( 貿 易 救 濟 ) 包 含 超 越 世 貿 水 平 的 規 範 , 加 強 有 關 反 補 貼 及 多 邊 保 障 措 施 的 通 知 及 磋 商 要 求 。 如 另 一 方 的 原 產 貨 物 進 口 數 量 增 加 至 足 以 對 進 口 方 的 當 地 工 業 構 成 或 有 威 脅 構 成 嚴 重 傷 害 時 , 進 口 方 可 展 開 過 渡 性 保 障 措 施 調 查 。
  • 香 港 與 秘 魯 重 申 相 關 世 貿 協 定 下 有 關 反 傾 銷 措 施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1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包 括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貨 物 貿 易 的 技 術 法 規 、 標 準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

2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指 適 用 於 下 列 範 疇 的 措 施 : ( i )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劑 、 污 染 物 、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 ii ) 保 障 人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動 植 物 帶 有 的 疾 病 或 害 蟲 危 害 ; ( iii ) 保 障 動 植 物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害 蟲 、 疾 病 、 帶 有 疾 病 生 物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或 ( iv )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蟲 傳 入 、 定 居 或 傳 播 而 帶 來 的 其 他 損 害 。

3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反 傾 銷 、 反 補 貼 及 保 障 措 施 。 進 口 經 濟 體 如 對 若 干 進 口 貨 物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 其 中 一 種 常 用 手 法 是 在 進 口 貨 品 的 關 稅 及 其 他 收 費 上 , 再 增 加 稅 項 ; 或 實 施 其 他 進 口 限 制 。

查 看 有 關 貨 物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2 章 : 貨 物 貿 易
第 3 章 : 產 地 來 源 規 則 及 產 地 來 源 程 序
第 4 章 : 清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第 5 章 :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第 6 章 :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第 7 章 : 貿 易 救 濟
  • 香 港 和 秘 魯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於 廣 泛 的 服 務 行 業 享 有 更 佳 的 商 機 和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
  • 在 香 港 和 秘 魯 作 出 承 諾 的 各 個 服 務 行 業 , 雙 方 的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對 方 的 市 場 享 有 下 列 優 惠 ︰
    • 獲 准 進 入 對 方 的 市 場 , 包 括 在 當 地 成 立 企 業 以 提 供 服 務 ;
    • 在 類 似 的 情 況 下 , 所 獲 的 待 遇 不 遜 於 當 地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
    • 自 動 享 有 對 方 在 其 日 後 的 自 貿 協 定 下 給 予 其 他 經 濟 體 的 任 何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 ; 以 及
    • 香 港 的 商 務 訪 客 、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 包 括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的 受 養 人 ) 、 投 資 者 和 技 術 員 將 獲 准 臨 時 入 境 秘 魯 。 同 樣 , 秘 魯 的 商 務 訪 客 、 企 業 內 部 調 動 人 員 ( 包 括 其 受 養 人 ) 及 安 裝 或 服 務 人 員 也 將 獲 准 臨 時 入 境 香 港 ,
    以 上 優 惠 受 限 於 特 定 的 條 件 或 豁 免 ( 如 適 用 ) 。
  • 秘 魯 的 承 諾 涵 蓋 香 港 具 傳 統 優 勢 或 發 展 潛 力 的 行 業 , 如 專 業 服 務 、 電 腦 及 相 關 服 務 、 研 究 及 發 展 服 務 、 金 融 服 務 、 運 輸 服 務 , 以 及 各 種 商 業 服 務 。 香 港 也 在 廣 泛 服 務 行 業 對 秘 魯 作 出 承 諾 。
  • 雙 方 亦 同 意 為 對 方 提 供 具 前 瞻 性 的 最 惠 國 待 遇 。 該 條 文 訂 明 , 當 一 方 在 其 日 後 的 自 貿 協 定 下 作 出 進 一 步 的 開 放 服 務 承 諾 , 除 雙 方 在 各 自 清 單 上 特 別 保 留 的 界 別 外 , 另 一 方 的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可 以 同 樣 地 受 惠 。
  • 除 了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 雙 方 也 就 促 進 服 務 貿 易 的 其 他 責 任 達 成 共 識 , 包 括 承 諾 不 對 電 子 傳 送 徵 收 關 稅 , 並 為 電 子 商 貿 提 供 其 他 便 利 措 施 ; 改 善 本 地 法 規 的 透 明 度 及 簡 化 審 批 申 請 的 程 序 ; 提 供 金 融 服 務 的 專 屬 守 則 ; 以 及 在 專 業 服 務 方 面 簽 訂 附 函 。

查 看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8 章 : 服 務 貿 易
第 9 章 : 金 融 服 務
第 10 章 : 商 務 人 員 臨 時 入 境
附 件 10-A : ( 商 務 人 員 臨 時 入 境 的 具 體 承 諾 )
  中 國 香 港 清 單
  秘 魯 清 單
第 11 章 : 電 子 商 貿
  • 《 自 貿 協 定 》 為 雙 方 的 投 資 者 在 非 服 務 行 業 的 投 資 , 提 供 不 遜 於 其 給 予 當 地 投 資 者 的 待 遇 和 其 他 保 障 的 法 律 確 定 性 。 有 關 條 文 有 助 促 進 香 港 與 秘 魯 之 間 的 投 資 流 動 及 相 關 經 濟 活 動 。
  •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雙 向 投 資 流 動 , 香 港 和 秘 魯 同 意 另 外 談 判 一 份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 與 《 自 貿 協 定 》 相 配 合 。

查 看 有 關 投 資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2 章 : 企 業 和 相 關 條 款
  • 除 了 重 申 在 世 貿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 下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外 , 雙 方 亦 同 意 促 進 和 加 強 在 知 識 產 權 領 域 的 合 作 , 以 提 升 貿 易 和 投 資 的 利 益 。

查 看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3 章 : 知 識 產 權
  • 雙 方 同 意 促 進 競 爭 , 並 鼓 勵 雙 方 負 責 競 爭 事 宜 的 部 門 合 作 和 交 換 資 訊 。

查 看 有 關 競 爭 的 章 節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4 章 : 競 爭
  • 《 自 貿 協 定 》 包 含 促 進 經 貿 合 作 的 條 文 , 以 提 高 協 定 的 效 益 , 並 營 造 有 利 於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的 環 境 。

查 看 有 關 合 作 的 章 節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5 章 : 合 作
  • 雙 方 同 意 建 立 一 套 有 效 、 具 效 率 和 透 明 度 的 機 制 , 以 供 雙 方 磋 商 和 解 決 《 自 貿 協 定 》 下 可 能 出 現 的 爭 端 。
  • 若 磋 商 無 法 解 決 爭 端 , 雙 方 可 就 此 成 立 委 員 團 。
  • 除 了 仲 裁 之 外 , 《 自 貿 協 定 》 亦 容 許 以 調 解 方 式 解 決 爭 端 。

查 看 有 關 爭 端 解 決 的 章 節 ( 只 有 英 文 ) :

第 18 章 : 爭 端 解 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