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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港 澳 CEPA )

概 況

貨 物 貿 易 方 面 , 澳 門 在 2023 年 是 香 港 第 十 七 大 貿 易 夥 伴 。 兩 個 經 濟 體 之 間 的 雙 邊 貨 物 貿 易 總 額 在 2023 年 達 891 億 港 元 。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 澳 門 在 2021 年 是 香 港 第 二 十 一 大 貿 易 夥 伴 。 雙 邊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在 2021 年 達 51 億 港 元。 投 資 方 面 , 澳 門 在 2022 年 是 香 港 第 十 九 大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來 源 地 ( 存 量 達 326 億 港 元 ) , 以 及 香 港 第 十 二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資 目 的 地 ( 存 量 達 894 億 港 元 ) 。

簽 署 儀 式

背 景

香 港 和 澳 門 在 2015 年 11 月 展 開 《 港 澳 CEPA 》 的 磋 商 。 經 過 三 輪 會 議 及 其 後 的 磋 商 , 雙 方 於 2017 年 6 月 29 日 就 主 體 文 本 及 承 諾 減 讓 表 達 成 最 終 共 識 , 並 於 2017 年 10 月 27 日 簽 訂 了 《 港 澳 CEPA 》 。

《 港 澳 CEPA 》 的 涵 蓋 範 圍 全 面 , 香 港 與 澳 門 作 出 了 超 越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世 貿 ) 的 承 諾 ( 即 超 越 世 貿 水 平 ) , 為 雙 方 的 市 場 准 入 或 待 遇 提 供 更 佳 法 律 保 障 。 香 港 和 澳 門 享 有 既 緊 密 且 建 立 已 久 的 雙 邊 貿 易 關 係 , 兩 個 經 濟 體 也 有 高 度 開 放 的 貿 易 制 度 。 由 於 本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於 澳 門 營 運 時 , 將 享 有 更 佳 的 市 場 准 入 和 更 有 預 算 , 《 港 澳 CEPA 》 可 加 強 兩 地 之 間 的 經 濟 合 作 和 發 展 。

《 港 澳 CEPA 》 於 2017 年 10 月 27 日 生 效 , 當 中 貨 物 貿 易 和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開 放 措 施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

《 港 澳 CEPA 》 文 本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相 關 新 聞 公 報
相 關 網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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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成 果

《 港 澳 CEPA 》 包 含 12 個 章 節 , 涵 蓋 關 乎 香 港 與 澳 門 有 共 同 利 益 的 多 個 範 疇 。 《 港 澳 CEPA 》 的 主 要 特 點 和 自 由 化 措 施 概 述 如 下 :

關 稅 、 非 關 稅 措 施 及 關 稅 配 額

  • 香 港 和 澳 門 均 沒 有 對 任 何 進 口 貨 物 徵 收 關 稅 。
  • 香 港 和 澳 門 將 維 持 現 行 的 制 度 , 為 港 商 在 兩 地 之 間 的 貨 物 流 動 方 面 , 提 供 零 關 稅 的 法 律 保 障 。
  • 雙 方 承 諾 不 對 原 產 於 另 一 方 的 進 口 貨 物 採 取 與 世 貿 規 則 不 符 的 非 關 稅 措 施 。
  • 雙 方 承 諾 不 對 原 產 於 另 一 方 的 進 口 貨 物 實 行 關 稅 配 額 。

原 產 地 規 則

  • 現 行 的 非 優 惠 性 原 產 地 規 則 將 會 用 於 確 立 香 港 貨 品 的 產 地 來 源 。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 香 港 和 澳 門 重 申 遵 守 在 相 關 世 貿 協 定 下 的 責 任 。
  • 雙 方 同 意 不 對 另 一 方 的 貨 品 採 取 反 傾 銷 和 反 補 貼 措 施 。

海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及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 除 了 重 申 在 世 貿 下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外 , 香 港 和 澳 門 同 意 加 強 在 技 術 法 規 、 標 準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領 域 的 溝 通 和 合 作 。 具 體 合 作 內 容 按 照 第 十 一 章 (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 的 規 定 商 定 和 實 行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關 貨 物 貿 易 的 章 節 :

第 3 章 :
貨 物 貿 易

第 4 章 :
貿 易 救 濟

第 5 章 :
海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第 6 章 :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第 7 章 :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可 享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場 准 入 , 即 在 大 多 數 已 作 出 承 諾 的 服 務 領 域 下 將 不 受 諸 如 服 務 提 供 者 數 量 ; 服 務 業 務 或 僱 員 的 數 量 ; 交 易 價 值 ;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法 定 形 式 ; 或 外 來 資 本 的 參 與 等 限 制 。
  • 澳 門 超 越 世 貿 水 平 的 承 諾 尤 其 涵 蓋 香 港 具 有 傳 統 優 勢 或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界 別 , 包 括 視 聽 服 務 、 環 境 服 務 、 電 信 服 務 、 分 銷 服 務 及 教 育 服 務 。
  • 除 特 定 的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外 , 《 港 澳 CEPA 》 亦 包 括 促 進 服 務 貿 易 的 其 他 一 般 責 任 。 特 別 是 《 港 澳 CEPA 》 下 建 立 的 規 則 和 守 則 , 可 提 高 『 本 地 規 則 』 的 透 明 度 , 並 確 保 該 等 規 例 不 會 構 成 不 必 要 的 服 務 貿 易 壁 壘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的 章 節 及 附 件 :

第 8 章 :
服 務 貿 易

( 附 件 1 : 香 港 具 體 承 諾 清 單 )

( 附 件 2 : 澳 門 具 體 承 諾 清 單 )

  • 香 港 和 澳 門 原 則 上 同 意 另 外 磋 商 一 份 關 於 投 資 的 文 件 , 有 關 磋 商 會 涵 蓋 現 今 投 資 協 定 中 常 見 的 促 進 和 保 障 投 資 要 素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關 投 資 的 章 節 :

第 9 章 :
投 資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章 節 :

第 10 章 :
知 識 產 權

  • 香 港 和 澳 門 同 意 加 強 在 海 關 程 序 及 貿 易 便 利 化 、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 知 識 產 權 及 法 律 法 規 透 明 度 領 域 的 合 作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關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的 章 節 :

第 11 章 :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經 濟 和 技 術 合 作 工 作 計 劃

  • 香 港 和 澳 門 將 本 著 友 好 合 作 的 精 神 , 協 商 解 決 《 港 澳 CEPA 》 在 解 釋 或 執 行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問 題 。

查 看 《 港 澳 CEPA 》 文 本 有 關 機 構 安 排 的 章 節 :

第 12 章 :
其 他 條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