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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檔 號 : TID PF 1

配 方 粉 簽 證 通 告 第 5/2013 號

配 方 粉 出 口 簽 證 服 務 的 新 安 排

I. 引 言

本 通 告 通 知 業 內 人 士 有 關 處 理 申 請 及 修 訂 / 取 消 配 方 粉 1 出 口 許 可 證 改 善 服 務 的 有 關 措 施 由 即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II. 詳 情

A. 接 納 於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內 填 報 多 於 一 項 ( 最 多 五 項 ) 的 配 方 粉 項 目 ( 即 牌 子 、 類 別 、 型 號 及 批 次 號 碼 )

2. 為 貫 徹 工 業 貿 易 署 簡 化 簽 證 程 序 的 目 標 , 由 即 日 起 , 出 口 商 可 於 任 何 配 方 粉 出 口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內 填 報 最 多 五 項 配 方 粉 貨 品 , 惟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1. 所 有 貨 品 項 目 必 須 來 自 同 一 份 進 口 發 票 ( 出 口 商 必 須 提 交 有 關 的 進 口 發 票 作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之 證 明 文 件 ) ;
  2. 進 口 發 票 上 的 產 品 名 稱 及 付 運 資 料 應 與 出 口 許 可 證 上 申 報 的 資 料 一 致 ;
  3. 單 一 申 請 中 的 所 有 貨 品 項 目 的 收 貨 人 、 運 輸 模 式 及 離 境 日 期 必 須 相 同 ; 及
  4. 該 許 可 證 只 供 一 次 過 使 用 , 不 論 是 用 作 付 運 全 數 或 部 份 有 關 項 目 。

3. 有 關 已 填 妥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表 格 六 樣 本 , 請 參 閱 附 件 I

4. 申 請 人 請 注 意 , 申 請 出 口 許 可 證 , 申 請 人 必 須 填 妥 一 式 三 份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表 格 六 ( TRA 表 格 第 394 款 ) , 並 須 注 意 配 方 粉 簽 證 通 告 第 1/2013 號 ( 2013 年 2 月 22 日 發 出 ) 、 第 2/2013 號 ( 2013 年 2 月 28 日 發 出 ) 及 第 4/2013 號 ( 2013 年 5 月 24 日 發 出 ) 所 載 的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B. 改 善 處 理 修 訂 及 取 消 許 可 證 申 請

5. 由 即 日 起 , 本 署 對 修 訂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申 請 的 處 理 時 間 由 原 來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縮 短 至 一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 出 口 商 須 就 有 關 請 求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TID 336 或 TID 337 。 有 關 表 格 樣 本 , 請 參 閱 附 件 II

III. 重 要 事 項 及 警 告

6. 工 業 貿 易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對 在 港 配 方 粉 執 行 出 口 管 制 。 香 港 海 關 的 授 權 人 員 於 有 需 要 時 會 對 任 何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進 行 檢 查 。

7. 除 非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獲 得 豁 免 , 任 何 人 未 領 備 有 效 出 口 許 可 證 而 從 香 港 輸 出 配 方 粉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500,000 及 監 禁 2 年 。 同 樣 , 任 何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擁 有 人 , 除 非 已 收 妥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簽 發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接 收 任 何 配 方 粉 作 付 運 出 口 。 任 何 人 違 反 此 規 定 , 即 屬 違 法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000 及 監 禁 1 年 。

8. 除 檢 控 外 , 工 業 貿 易 署 亦 可 能 會 對 違 反 配 方 粉 出 口 許 可 證 簽 發 條 件 的 人 士 ,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這 些 行 動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取 消 /暫 停 /吊 銷 有 關 許 可 證 , 拒 絕 簽 發 許 可 證 等 。

9. 本 署 對 有 關 申 請 表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嚴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或 會 將 該 等 資 料 向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 此 等 情 況 包 括 : 本 署 認 為 需 要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以 考 慮 或 審 理 有 關 的 申 請 ; 為 了 維 護 本 港 的 貿 易 利 益 ; 根 據 法 律 授 權 或 規 定 ; 或 獲 有 關 申 請 人 / 資 料 當 事 人 明 確 同 意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私 隱 政 策 聲 明 載 列 於 以 下 網 址 : https://www.tid.gov.hk/tc_chi/privacy/policy.html

IV. 查 詢

10.如 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致 電 3403 6220 聯 絡 配 方 粉 簽 證 組 。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黃 肇 珍 女 士   代 行 )
2013 年 12 月 27 日

註 1 : 根 據 《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 第 60 章 , 附 屬 法 例 A ) 的 定 義 , " 配 方 粉 " 指 " 符 合 以 下 描 述 的 粉 狀 物 質 -
  1. 供 或 看 似 是 供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的 人 食 用 ; 及
  2. 是 或 看 似 是 粉 狀 的 奶 或 類 似 奶 的 物 質 , 用 以 滿 足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的 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營 養 需 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