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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23 922 922

電 郵 : enquiry@tid.gov.hk

 

配 方 粉 簽 證 通 告 第 1/2013 號

香 港 配 方 粉 出 口 管 制

I. 引 言

香 港 將 會 對 配 方 粉 實 施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 本 通 告 通 知 業 內 人 士 有 關 實 施 的 詳 情 。

II. 詳 情

背 景

2.水 貨 客 將 大 批 配 方 粉 從 香 港 供 應 鏈 中 帶 走 , 以 致 本 地 母 親 嚴 重 缺 乏 某 些 牌 子 的 配 方 粉 。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市 面 配 方 粉 供 應 的 情 況 。 本 港 需 要 確 保 安 全 並 且 穩 定 的 配 方 粉 來 源 , 以 保 障 本 地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仍 需 依 賴 食 用 配 方 粉 人 士 的 健 康 。 為 了 打 擊 水 貨 客 龐 大 的 需 求 而 經 常 造 成 某 些 牌 子 的 配 方 粉 出 現 嚴 重 短 缺 的 情 況 , 政 府 認 為 必 須 規 管 配 方 粉 從 香 港 輸 出 的 情 況 。 政 府 已 修 訂 《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 第 60 章 , 附 屬 法 例 A ) , 規 定 除 非 獲 根 據 並 按 照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 否 則 禁 止 從 香 港 輸 出 配 方 粉 。

配 方 粉 的 定 義

3.根 據 《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 第 60 章 , 附 屬 法 例 A ) 的 定 義

  • 配 方 粉 指 符 合 以 下 描 述 的 粉 狀 物 質 -

    1. 供 或 看 似 是 供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的 人 食 用 ; 及
    2. 是 或 看 似 是 粉 狀 的 奶 或 類 似 奶 的 物 質 , 用 以 滿 足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的 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營 養 需 要 ;

4.請 參 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網 站 ( http://www.fhb.gov.hk/cn/powderedformula ) 所 列 出 被 歸 入 該 定 義 下 的 配 方 粉 的 例 子 。 如 對 被 歸 入 該 定 義 下 的 配 方 粉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聯 絡 ( fhbenq@fhb.gov.hk ) ( 註 1 ) 。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資 格

5.香 港 並 無 生 產 配 方 粉 , 必 須 依 賴 進 口 滿 足 本 地 的 需 求 。 有 關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是 為 便 利 配 方 粉 進 口 商 進 行 正 常 的 貿 易 , 將 某 些 已 進 口 的 配 方 粉 轉 口 到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由 於 根 據 《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 第 612 章 ) , 所 有 配 方 粉 的 進 口 商 須 向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登 記 , 工 業 貿 易 署 一 般 只 會 簽 發 出 口 許 可 證 予 下 列 第 ( i ) 及 ( ii ) 類 並 持 有 有 效 登 記 的 食 物 進 口 商 。 如 就 食 物 進 口 商 登 記 制 度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22 段 有 關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的 聯 絡 資 料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的 食 物 進 口 商 登 記 制 度

  1. 已 根 據 《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 第 612 章 ) 登 記 的 配 方 粉 進 口 商 並 獲 得 有 效 食 物 進 口 商 登 記 號 碼 的 人 士 ; 或
  2. 根 據 《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 第 612 章 ) 第 4 ( 3 ) ( a ) 所 述 無 需 根 據 《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登 記 的 進 口 商 , 並 取 得 有 效 的 食 物 進 口 商 ( 豁 免 通 知 書 ) 號 碼 的 人 士

轉 口 配 方 粉 作 檢 測 用 途

6.有 關 與 登 記 配 方 粉 進 口 商 所 委 託 的 化 驗 所 而 所 提 供 以 切 合 這 類 化 驗 所 經 常 需 要 將 少 量 配 方 粉 運 往 外 地 進 行 檢 測 的 出 口 簽 證 安 排 , 將 會 不 久 公 布 。

出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生 效 日 期

7.《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 第 60 章 , 附 屬 法 例 A ) 的 修 訂 將 於 2013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 即 由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 所 有 經 香 港 出 口 的 配 方 粉 , 必 須 領 備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 的 有 效 出 口 許 可 證 。 為 便 利 業 內 人 士 在 付 運 前 預 先 計 劃 出 口 並 申 請 出 口 許 可 證 , 本 署 由 今 天 開 始 ( 即 2013 年 2 月 22 日 ) 接 受 有 關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

出 口 簽 證 規 定

8.申 請 出 口 許 可 證 , 申 請 人 應 使 用 出 口 許 可 證 表 格 六 ( TRA 表 格 第 394 款 ) 。 表 格 於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1 樓 104 室 本 署 的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 註 2  ) 有 售 。

9.每 張 出 口 許 可 證 只 供 每 批 貨 物 作 一 次 性 付 運 的 用 途 。 由 於 管 制 制 度 是 為 便 利 配 方 粉 進 口 商 轉 口 某 些 配 方 粉 到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出 口 簽 證 申 請 人 一 般 是 該 批 配 方 粉 的 進 口 商 。 有 關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提 交 進 口 單 據 以 證 明 該 批 次 的 配 方 粉 是 直 接 從 外 地 進 口 。 進 口 發 票 上 的 產 品 名 稱 及 付 運 資 料 不 應 與 出 口 許 可 證 上 的 申 報 資 料 不 一 致 。

10.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及 證 明 文 件 須 送 交 位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2 樓 214 室 的 配 方 粉 簽 證 組 ( 註 3  ) 。 工 業 貿 易 署 會 將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轉 交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核 實 配 方 粉 進 口 商 的 身 份 及 有 效 性 。 工 業 貿 易 署 在 接 到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確 認 後 處 理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 出 口 許 可 證 一 般 情 況 下 可 在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領 取 。 申 請 人 若 於 第 一 個 工 作 天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遞 交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 可 於 第 四 個 工 作 天 領 取 。 出 口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費 用 全 免 。

11.由 簽 發 日 期 起 計 , 出 口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28 日 。 出 口 商 須 注 意 如 出 口 貨 物 並 非 按 照 出 口 許 可 證 的 申 報 資 料 付 運 , 必 須 立 即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提 出 修 改 或 取 消 許 可 證 要 求 。

12.表 格 填 寫 須 知 及 已 填 妥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表 格 六 樣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1附 件 2

豁 免

13.豁 免 出 口 許 可 證 要 求 適 用 於 自 用 需 要 或 過 境 / 轉 運 貨 物 的 情 況 ,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方 :

  1. ( 甲 ) 個 人 豁 免

    1. 離  港 人 士 可 在 其 私 人 隨 身 行 李 中 , 輸 出 總 淨 重 不 超 逾 1.8 公 斤 的 配 方 粉 ( 不 論 成 分 組 合 是 否 相 同 , 亦 不 論 載 於 多 少 個 容 器 內 ) 。 然 而 , 該 人 須 年 滿 16 歲 , 且 在 過 去 24 小 時 內 沒 有 離 開 香 港 。
    2. 實 施 24 小 時 限 制 在 某 些 例 外 情 況 下 可 能 會 為 在 過 去 24 小 時 內 曾 離 開 香 港 一 次 或 多 於 一 次 的 年 滿 16 歲 人 士 帶 來 不 便 , 而 祇 要 該 人 正 與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的 幼 兒 ( 幼 兒 ) 同 行 離 港 , 則 該 人 可 在 其 私 人 隨 身 行 李 中 , 輸 出 不 超 逾 合 理 分 量 的 配 方 粉 , 供 該 幼 兒 從 香 港 出 境 點 前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下 一 個 入 境 點 途 中 食 用 。 然 而 , 該 等 配 方 粉 須 載 於 非 密 封 容 器 內 。
  2. ( 乙 ) 過 境 / 轉 運 貨 物

    1. 任 何 過 境 的 配 方 粉 ;
    2. 空 對 空 的 轉 運 貨 物 , 而 在 其 進 口 至 出 口 的 期 間 , 該 配 方 粉 一 直 是 留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貨 物 轉 運 區 內 ;
    3.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運 或 多 種 方 式 轉 運 , 而 處 理 該 貨 物 的 承 運 人 或 運 輸 商 具 有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許 可 證 方 案 ( 方 案 ) 的 有 效 登 記 , 並 遵 守 該 方 案 下 的 登 記 條 件 。 有 關 方 案 的 登 記 詳 情 可 參 考 : ( 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tces/tces_maincontent.html )

出 口 程 序

14.由 2013 年 3 月 1 日 起 , 出 口 商 在 出 口 配 方 粉 前 , 必 須 領 備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 本 署 建 議 出 口 商 應 在 貨 物 預 計 離 港 日 期 前 儘 早 遞 交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 以 便 本 署 有 充 份 時 間 處 理 審 核 。

15.出 口 商 必 須 完 全 遵 守 出 口 許 可 證 上 的 簽 發 條 件 , 以 及 工 業 貿 易 署 不 時 在 通 告 內 公 布 的 其 他 簽 發 條 件 。 出 口 許 可 證 將 會 是 一 式 三 份 簽 發 的 。 出 口 許 可 證 正 本 及 第 二 副 本 會 簽 發 給 出 口 商 。 正 本 由 出 口 商 保 存 。 出 口 商 須 將 第 二 副 本 交 予 承 運 商 。 根 據 法 例 , 承 運 人 除 非 根 據 並 按 照 有 效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應 接 受 任 何 涉 及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貨 物 。 第 一 副 本 則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保 存 。

III. 重 要 事 項 及 警 告

16.工 業 貿 易 署 與 香 港 海 關 緊 密 合 作 , 在 香 港 執 行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管 制 。 香 港 海 關 的 授 權 人 員 會 不 時 進 行 涉 及 配 方 粉 的 出 口 檢 查 。 如 發 現 任 何 可 疑 的 不 法 行 為 , 即 會 展 開 全 面 調 查 。 任 何 以 不 良 手 法 經 營 的 商 號 可 能 遭 受 法 律 檢 控 及 / 或 行 政 制 裁 。

17.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 任 何 人 未 領 備 有 效 出 口 許 可 證 , 或 未 遵 守 任 何 豁 免 條 件 , 而 出 口 配 方 粉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500,000 元 及 監 禁 2 年 。

18.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0 章 ) , 任 何 船 隻 、 飛 機 或 車 輛 的 擁 有 人 , 在 接 收 配 方 粉 付 運 出 口 之 前 , 有 責 任 先 向 出 口 商 取 得 出 口 許 可 證 。 任 何 人 違 反 此 規 定 ,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罰 款 $500,000 及 監 禁 1 年 。

19.除 檢 控 外 , 工 業 貿 易 署 亦 可 能 會 對 違 例 人 士 , 包 括 違 反 出 口 許 可 證 簽 發 條 件 的 人 士 , 採 取 行 政 制 裁 。 這 些 行 政 制 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取 消 / 暫 停 / 吊 銷 有 關 許 可 證 , 拒 絕 簽 發 許 可 證 , 停 止 使 用 所 有 簽 證 服 務 等 。

20.工 業 貿 易 署 會 對 有 關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內 的 資 料 嚴 格 保 密 。 然 而 , 本 署 亦 保 留 權 利 , 可 為 了 行 使 或 執 行 法 例 下 的 任 何 權 力 或 職 責 , 或 於 法 例 下 提 出 刑 事 訴 訟 , 或 與 這 些 事 宜 有 關 連 的 事 情 , 向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 披 露 該 等 資 料 。

IV. 查 詢

21.如 對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公 布 的 規 管 配 方 粉 供 應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聯 絡 fhbenq@fhb.gov.hk 。 有 關 管 制 詳 情 , 包 括 常 見 問 題 , 可 參 閱 http://www.fhb.gov.hk/cn/powderedformula ( 註 1 ) 。

22.如 對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的 食 物 進 口 商 登 記 制 度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聯 絡 :

聯 絡 單 位 電 話 號 碼
食 物 進 口 商 / 分 銷 商 登 記
及 進 口 簽 證 辦 事 處
2156 3017 / 2156 3034

23.如 對 工 業 貿 易 署 簽 發 的 出 口 許 可 證 的 安 排 有 任 查 詢 , 請 聯 絡 :

聯 絡 單 位 電 話 號 碼
配 方 粉 簽 證 組 3403 6220
梁 秀 薇 女 士 3403 6087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 鍾 偉 豪 代 行 )
2013 年 2 月 22 日

註 1 :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 起 , 配 方 粉 出 口 管 制 已 撥 歸  為 環 境 及 生 態 局 轄 下 的 政 策 範 疇 。 詳 情 可 瀏 覽 網 站 ( https://www.eeb.gov.hk/food/cn/powderedformula/index.html ) 或 聯 絡 ( pfenq@eeb.gov.hk ) 。

註 2 : 自 2015 年 10 月 5 日 起 ,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已 遷 往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09 室 。

註 3 : 自 2023 年 2 月 20 日 起 , 配 方 粉 簽 證 組 的 櫃 位 服 務 已 遷 往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4 室 的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