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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配 方 粉

為 確 保 充 足 及 穩 定 的 配 方 粉 供 應 , 以 保 障 本 地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仍 須 依 賴 食 用 配 方 粉 人 士 的 健 康 , 《 進 出 口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規 定 , 除 非 獲 得 豁 免 , 或 領 備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有 效 出 口 許 可 證 , 任 何 人 士 / 商 號 不 得 從 香 港 輸 出 ( 包 括 以 郵 寄 方 式 輸 出 ) 配 方 粉 。

受 出 口 簽 證 制 度 規 管 的 配 方 粉 , 根 據 《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 附 屬 法 例 A ) 第 2 條 的 定 義 , 是 指 符 合 以 下 描 述 的 粉 狀 物 質 -
  1. 供 或 看 似 是 供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的 人 食 用 ; 及
  2. 是 或 看 似 是 粉 狀 的 奶 或 類 似 奶 的 物 質 , 用 以 滿 足 年 齡 未 滿 36 個 月 的 人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營 養 需 要 。

出 口 簽 證 規 定

豁 免

申 請 手 續

指 引 及 通 告

服 務 櫃 台 及 辦 公 時 間

服 務 承 諾

違 規 及 罰 則

查 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