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米
申 請 成 為 註 冊 食 米 貯 存 商
註 冊 規 定
任 何 經 營 業 務 的 人 (註 一) , 如 該 業 務 是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310 章 ) 在 香 港 登 記 , 均 可 向 本 署 申 請 註 冊 為 食 米 貯 存 商 。
註 一 :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 第 310 章 ) 第 3 (1) 條 的 定 義 ,「 經 營 業 務 的 人 」指 :
- 就 個 人 或 法 人 團 體 而 言 , 指 該 人 或 該 法 人 團 體 ﹔
- 就 由 合 夥 經 營 的 業 務 而 言 , 指 所 有 合 夥 人 ﹔ 及
- 就 任 何 由 其 他 一 人 以 上 的 團 體 經 營 的 業 務 而 言 , 指 該 團 體 的 主 要 高 級 人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