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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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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在 香 港 實 施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發 證 計 劃 ( " 發 證 計 劃 " )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申 請 手 續

新 登 記

根 據 《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 A ) 第 6DB 條 的 規 定 , 所 有 經 營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進 口 、 出 口 、 買 賣 、 運 載 《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 A ) 第 6 DB ( 1A ) 條 所 述 人 士 除 外 ) ) 業 務 的 人 士 , 必 須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登 記 , 並 遵 守 若 干 規 定 。 登 記 有 效 期 為 兩 年 。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商 登 記 申 請 書 可 於 網 上 下 載 ( 請 按 此 處 ) ( pdf 格 式 ) , 或 到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6 樓 1604 室 向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及 消 耗 臭 氧 層 物 質 簽 證 分 組 索 取 。

申 請 人 可 親 身 、 以 郵 遞 方 式 、 或 以 電 子 方 式 將 填 妥 的 表 格 連 同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遞 交 至 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及 消 耗 臭 氧 層 物 質 簽 證 分 組 , 並 繳 付 有 關 的 申 請 費 用 ( 請 按 此 處 參 閱 繳 款 手 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