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承 諾
編 號 | 服 務 目 標 | 目 標 Ψ ( 以 工 作 天 計 , 接 獲 申 請 ╱ 查 詢 和 發 出 回 覆 當 天 均 不 計 算 在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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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發 出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及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 1.5 ^ |
2. |
回 覆 就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及 優 惠 原 產 地 規 則 而 接 獲 的 查 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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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 |
3. | 完 成 審 理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 14 |
4. | 完 成 審 理 修 訂 工 廠 登 記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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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1 |
5. | 完 成 審 理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登 記 | 1 |
6. | 完 成 審 理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 1 |
7. | 完 成 審 理 合 併 處 理 工 廠 登 記 及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每 年 續 期 | 1 |
8. |
完 成 審 理 有 關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查 詢 : 容 許 分 判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進 行 的 製 造 工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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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
9. | 發 出 認 證 副 本 | 1 |
10. | 回 覆 其 他 書 面 查 詢 | 10 個 曆 日 |
Ψ 目 標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後 適 用 。
^ 本 署 需 用 較 長 時 間 審 理 被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的 申 請 。 在 該 情 況 下 , 若 檢 查 顯 示 申 請 並 無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處 , 本 署 會 盡 量 於 檢 查 完 成 起 計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 經 由 電 子 服 務 傳 送 批 准 申 請 信 息 , 或 備 妥 書 面 簽 證 供 商 號 領 取 。
# 優 惠 原 產 地 規 則 是 指 香 港 與 貿 易 伙 伴 簽 署 的 貿 易 自 由 化 安 排 / 協 定 下 適 用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相 關 的 安 排 / 協 定 包 括 《 安 排 》 、 與 新 西 蘭 的 《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 , 以 及 分 別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 智 利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 格 魯 吉 亞 及 澳 洲 的 自 貿 協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