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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服 務 承 諾

編 號 服 務 目 標 目 標 Ψ
( 以 工 作 天 計 , 接 獲 申 請 ╱ 查 詢 和 發 出 回 覆 當 天 均 不 計 算 在 內 )
1. 發 出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及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1.5 ^
2.
回 覆 就 《 安 排 》 下 的 原 產 地 證 書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新 西 蘭 )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格 魯 吉 亞 ) 、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 東 盟 ) 及 優 惠 原 產 地 規 則 而 接 獲 的 查 詢 #
  • 簡 單 查 詢
  • 複 雜 查 詢




3
10 
3. 完 成 審 理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14 
4. 完 成 審 理 修 訂 工 廠 登 記 資 料
  • 如 須 要 進 行 工 廠 巡 查  
  • 如 無 須 進 行 工 廠 巡 查 及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出 申 請
  • 如 無 須 進 行 工 廠 巡 查 及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申 請


14 
3
1
5. 完 成 審 理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登 記 1
6. 完 成 審 理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1
7. 完 成 審 理 合 併 處 理 工 廠 登 記 及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每 年 續 期 1
8.
完 成 審 理 有 關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的 查 詢 : 容 許 分 判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進 行 的 製 造 工 序  
  • 簡 單 查 詢
  • 複 雜 查 詢



1
4
9. 發 出 認 證 副 本 1
10. 回 覆 其 他 書 面 查 詢 10 個 曆 日

Ψ 目 標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後 適 用 。

^ 本 署 需 用 較 長 時 間 審 理 被 抽 選 作 發 證 前 檢 查 的 申 請 。 在 該 情 況 下 , 若 檢 查 顯 示 申 請 並 無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處 , 本 署 會 盡 量 於 檢 查 完 成 起 計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 經 由 電 子 服 務 傳 送 批 准 申 請 信 息 , 或 備 妥 書 面 簽 證 供 商 號 領 取 。

# 優 惠 原 產 地 規 則 是 指 香 港 與 貿 易 伙 伴 簽 署 的 貿 易 自 由 化 安 排 / 協 定 下 適 用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 相 關 的 安 排 / 協 定 包 括 《 安 排 》 、 與 新 西 蘭 的 《 緊 密 經 貿 合 作 協 定 》 , 以 及 分 別 與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國 家 、 智 利 、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 格 魯 吉 亞 及 澳 洲 的 自 貿 協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