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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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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相 關 服 務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出 入 口 程 序

表 格 及 所 需 文 件

  1. 出 口 貨 品 的 程 序 及 所 需 文 件

    商 號 輸 出 貨 品 作 外 地 加 工 時 , 須 向 香 港 海 關 邊 境 管 制 站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填 妥 的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出 入 口 合 併 表 格 一 式 四 份 〔 請 按 此 參 閱 表 格 樣 本 〕 ( 該 合 併 表 格 於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09 室 發 售 ) ;
    2. 兩 套 完 全 相 同 的 照 片 , 貼 在 貨 品 相 片 加 簽 紙 上 。 照 片 須 顯 示 貨 品 在 外 地 加 工 前 和 加 工 後 的 前 、 後 幅 影 像 , 加 簽 紙 背 頁 亦 須 清 楚 註 明 合 併 表 格 的 審 核 編 號 ;
    3.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咭 , 其 上 所 載 資 料 , 須 與 合 併 表 格 所 列 登 記 工 廠 的 資 料 相 符 ;
    4. 輸 出 貨 品 的 裝 箱 單 ; 及
    5. 其 他 法 例 規 定 所 需 的 文 件 ( 例 如 載 貨 清 單 ) 。
    香 港 海 關 會 查 核 上 述 文 件 , 並 會 挑 選 貨 品 進 行 查 驗 。 如 無 複 雜 情 況 , 香 港 海 關 會 在 合 併 表 格 全 部 四 頁 打 孔 。 香 港 海 關 會 保 留 正 本 , 並 即 時 將 第 一 、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 交 回 商 號 。

    香 港 海 關 人 員 亦 會 在 兩 套 貨 品 相 片 加 簽 紙 上 蓋 印 , 並 即 時 將 一 套 加 簽 紙 連 同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咭 及 裝 箱 單 交 回 商 號 , 而 保 留 另 一 套 照 片 存 檔 。

    除 非 已 事 先 獲 得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批 准 延 長 合 併 表 格 的 有 效 期 , 每 份 合 併 表 格 正 本 所 列 的 貨 品 在 外 地 加 工 後 , 必 須 在 出 口 日 期 起 計 兩 個 月 內 再 進 口 本 港 ( 最 多 只 可 分 兩 批 ) 。 製 造 商 如 有 實 際 困 難 , 未 能 在 限 期 內 將 貨 品 進 口 香 港 , 可 向 本 署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工 廠 登 記 組 求 助 。
  2. 進 口 貨 品 的 程 序

    外 地 加 工 貨 品 再 進 口 時 , 商 號 必 須 向 香 港 海 關 的 邊 境 管 制 站 ,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經 打 孔 的 合 併 表 格 第 二 及  ∕  或 第 三 副 本 ;
    2. 貨 品 出 口 時 經 海 關 人 員 蓋 印 的 同 一 套 照 片 , 所 註 明 審 核 編 號 須 與 有 關 合 併 表 格 相 同 ;
    3. 相 應 而 所 載 資 料 相 符 的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咭
    4. 進 口 貨 品 的 裝 箱 單 ; 及
    5. 其 他 法 例 規 定 所 需 的 文 件 ( 例 如 載 貨 清 單 ) 。
    香 港 海 關 會 查 核 上 述 文 件 , 亦 會 挑 選 貨 品 進 行 查 驗 。 如 無 複 雜 情 況 , 合 併 表 格 第 二 及  ∕  或 第 三 副 本 會 獲 認 證 生 效 。 香 港 海 關 會 撕 下 表 格 副 本 的 上 半 部 分 , 交 回 工 業 貿 易 署 。 表 格 下 半 部 分 , 連 同 該 套 照 片 、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咭 及 裝 箱 單 , 會 即 時 交 回 商 號 。

註 : 如 商 號 獲 發 PDF 格 式 的 電 子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登 記 咭 , 該 電 子 登 記 咭 的 列 印 本 亦 可 接 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