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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產 地 來 源 證 有 效 期 限

已 簽 發 的 香 港 產 地 來 源 證 及 產 地 來 源 加 工 證 並 沒 有 預 設 的 有 效 期 限 。 如 要 修 訂 產 地 來 源 證 的 內 容 , 則 須 在 有 關 產 地 來 源 證 簽 發 日 期 起 的 三 十 日 內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