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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申 領 產 地 來 源 證 手 續

工 廠 登 記

工 廠 登 記 程 序 及 所 需 文 件

續 辦 工 廠 登 記

工 廠 登 記 的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 已 登 記 之 廠 號 如 欲 繼 續 使 用 本 署 提 供 的 來 源 證 服 務 , 必 須 每 年 續 辦 工 廠 登 記 , 手 續 如 下 :

  1. 循 以 下 途 徑 繳 交 工 廠 登 記 費 ( 現 時 之 登 記 費 為 每 年 港 幣 3,003 元 ) : 以 信 用 卡 經 網 上 付 款 平 台 繳 付 , 把 電 子 支 票 電 郵 到 fr_section@tid.gov.hk, 於 香 港 上 海 匯 豐 銀 行 之 任 何 分 行 以 存 款 單 繳 付 ; 或 親 臨 位 於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09 室 之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以 現 金 、 易 辦 事 、 轉 數 快 或 支 票 方 式 繳 付 ( 請 參 閲 繳 付 工 廠 登 記 費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 ; 及
  2. 請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遞 交 機 印 收 訖 的 付 款 單 影 印 本 或 工 廠 登 記 費 用 付 款 憑 單 已 蓋 章 的 乙 部 ( 如 於 匯 豐 銀 行 分 行 或 本 署 的 收 款 及 表 格 出 售 處 繳 付 登 記 費 ) , 和 已 填 妥 之 產 品 及 生 產 量 資 料 表 格 :
    - 傳 真 ( 傳 真 號 碼 : 2787 6048 ) ;
    - 電 郵 ( 電 郵 地 址 : fr_section@tid.gov.hk ) ;
    - 郵 寄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4 樓 工 廠 登 記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科 ) ; 或
    - 親 身 ( 包 括 以 速 遞 方 式 ) 遞 交 (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城 協 調 道 3 號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13 樓 1324 室 綜 合 顧 客 服 務 中 心 詢 問 處 ) 。

本 署 會 在 收 到 繳 款 後 , 以 郵 遞 方 式 發 出 續 辦 工 廠 登 記 確 認 書 。

廠 號 如 未 能 於 屆 滿 日 期 或 之 前 續 辦 工 廠 登 記 , 該 登 記 將 會 無 效 , 而 登 記 號 碼 亦 會 註 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