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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證 券 及 期 貨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涵 蓋 和 歸 納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7. 金 融 服 務
  B. 銀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含 保 險 )
  1. 接 受 公 眾 存 款 和 其 他 需 償 還 的 資 金 ( CPC81115-81119 )
  2. 所 有 類 型 的 貸 款 , 包 括 消 費 信 貸 、 抵 押 貸 款 、 保 理 和 商 業 交 易 的 融 資 ( CPC8113 )
  3. 金 融 租 賃 ( CPC8112 )
  4. 所 有 支 付 和 貨 幣 匯 兌 服 務 ( 除 清 算 所 服 務 外 ) ( CPC81339 )
  5. 擔 保 與 承 兌 ( CPC81199 )
  6. 在 交 易 市 場 、 公 開 市 場 或 其 他 場 所 自 行 或 代 客 交 易
f1. 貨 幣 市 場 票 據 ( CPC81339 )
f2. 外 匯 ( CPC81333 )
f3. 衍 生 產 品 ,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期 貨 和 期 權 ( CPC81339 )
f4. 匯 率 和 利 率 契 約 , 包 括 掉 期 和 遠 期 利 、 匯 率 協 議 ( CPC81339 )
f5. 可 轉 讓 證 券 ( CPC81321 )
f6. 其 他 可 轉 讓 的 票 據 和 金 融 資 產 , 包 括 金 銀 條 塊 ( CPC81339 )
  1. 參 與 各 類 證 券 的 發 行 ( CPC8132 )
  2. 貨 幣 經 紀 ( CPC81339 )
  3. 資 產 管 理 ( CPC8119+81323 )
  4. 金 融 資 產 的 結 算 和 清 算 , 包 括 證 券 、 衍 生 產 品 和 其 他 可 轉 讓 票 據 ( CPC81339 或 81319 )
  5. 諮 詢 和 其 他 輔 助 金 融 服 務 ( CPC8131 或 8133 )
  6. 提 供 和 傳 輸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金 融 信 息 、 金 融 數 據 處 理 和 相 關 的 軟 件 ( CPC8131 )
具 體 承 諾
  1. 允 許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註 冊 的 法 人 銀 行 將 數 據 中 心 設 在 香 港 :
    ( 1 ) 2008 年 6 月 30 日 前 在 內 地 註 冊 成 立 ;
    ( 2 ) 註 冊 成 立 時 , 其 母 行 已 在 香 港 設 有 數 據 中 心 ;
    ( 3 ) 數 據 中 心 應 獨 立 運 行 並 應 包 括 客 戶 信 息 、 賬 戶 信 息 以 及 產 品 信 息 等 核 心 系 統 ;
    ( 4 ) 其 董 事 會 和 高 級 管 理 層 具 有 數 據 中 心 最 高 管 理 權 ;
    ( 5 ) 設 立 的 數 據 中 心 , 須 符 合 內 地 有 關 監 管 要 求 並 經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認 可 。
  2. 建 立 更 多 元 化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產 品 市 場 , 增 加 資 金 雙 向 流 動 渠 道 。
  3. 雙 方 主 管 部 門 確 認 已 簽 訂 的 銀 行 業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資 格 互 認 合 作 協 議 , 並 進 一 步 推 進 和 擴 展 兩 地 資 格 互 認 工 作 。
  4. 簡 化 香 港 專 業 人 員 1 在 內 地 申 請 證 券 期 貨 從 業 資 格 的 相 關 程 序 。 香 港 專 業 人 員 申 請 獲 得 內 地 證 券 期 貨 從 業 資 格 只 需 通 過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的 培 訓 與 考 試 , 無 需 通 過 專 業 知 識 考 試 。
  5.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或 其 他 證 券 類 金 融 機 構 根 據 相 關 要 求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及 依 法 開 展 業 務 ,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完 成 香 港 註 冊 程 序 的 時 限 , 由 6 個 月 延 長 至 1 年 。
  6. 允 許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在 北 京 設 立 辦 事 處 。
  7. 允 許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內 地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經 營 相 關 業 務 。
  8.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內 地 期 貨 公 司 到 香 港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 在 香 港 依 法 開 展 業 務 。
  9. 研 究 進 一 步 降 低 QDII 資 格 門 檻 , 擴 大 投 資 額 度 。
  10. 深 化 內 地 與 香 港 金 融 服 務 及 產 品 開 發 的 合 作 , 在 內 地 推 出 港 股 組 合 ETF ( 交 易 型 開 放 式 指 數 基 金 ) 。
  11. 積 極 落 實 研 究 推 動 內 地 與 香 港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
  12. 豐 富 兩 地 互 聯 互 通 的 交 易 品 種 ,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不 同 投 票 權 架 構 公 司 納 入 互 聯 互 通 投 資 標 的 。
  13. 研 究 擴 大 互 聯 互 通 標 的 範 圍 , 包 括 ETF ( 交 易 型 開 放 式 指 數 基 金 ) 。
  14. 深 化 內 地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開 放 , 支 持 香 港 機 構 通 過 QFII 、 RQFII 投 資 境 內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
  15. 研 究 推 動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公 司 在 內 地 交 易 所 市 場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
  16.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金 融 機 構 在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珠 三 角 九 市 進 行 新 設 、 增 資 或 參 股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珠 三 角 九 市 內 金 融 機 構 等 直 接 投 資 活 動 。
  17. 允 許 中 國 ( 廣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內 金 融 機 構 按 規 定 為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內 個 人 投 資 者 投 資 香 港 資 本 市 場 的 股 票 、 債 券 及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提 供 服 務 。
  18. 開 展 跨 境 理 財 通 試 點 , 支 持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內 地 居 民 通 過 香 港 銀 行 購 買 香 港 銀 行 銷 售 的 理 財 產 品 , 以 及 香 港 居 民 通 過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內 地 銀 行 購 買 內 地 銀 行 銷 售 的 理 財 產 品 。
  19. 支 持 香 港 資 非 銀 行 支 付 機 構 在 內 地 開 展 電 子 支 付 業 務 。
  20. 研 究 啟 動 債 券 通 " 南 向 通 " 。
  21. 允 許 香 港 資 銀 行 作 為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資 本 保 證 金 存 放 銀 行 。
對 商 業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部 門 :
7. 金 融 服 務
分 部 門 :
B. 銀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 不 含 保 險 )
  1. 接 受 公 眾 存 款 和 其 他 需 償 還 的 資 金 ( CPC81115-81119 )
  2. 所 有 類 型 的 貸 款 , 包 括 消 費 信 貸 、 抵 押 貸 款 、 保 理 和 商 業 交 易 的 融 資 ( CPC8113 )
  3. 金 融 租 賃 ( CPC8112 )
  4. 所 有 支 付 和 貨 幣 匯 兌 服 務 ( 除 清 算 所 服 務 外 ) ( CPC81339 )
  5. 擔 保 與 承 兌 ( CPC81199 )
  6. 在 交 易 市 場 、 公 開 市 場 或 其 他 場 所 自 行 或 代 客 交 易
f1.貨 幣 市 場 票 據 ( CPC81339 )
f2.外 匯 ( CPC81333 )
f3.衍 生 產 品 ,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期 貨 和 期 權 ( CPC81339 )
f4.匯 率 和 利 率 契 約 , 包 括 掉 期 和 遠 期 利 、 匯 率 協 議 ( CPC81339 )
f5.可 轉 讓 證 券 ( CPC81321 )
f6.其 他 可 轉 讓 的 票 據 和 金 融 資 產 , 包 括 金 銀 條 塊 ( CPC81339 )
  1. 參 與 各 類 證 券 的 發 行 ( CPC8132 )
  2. 貨 幣 經 紀 ( CPC81339 )
  3. 資 產 管 理 ( CPC8119+81323 )
  4. 金 融 資 產 的 結 算 和 清 算 , 包 括 證 券 、 衍 生 產 品 和 其 他 可 轉 讓 票 據 ( CPC81339 或 81319 )
  5. 諮 詢 和 其 他 輔 助 金 融 服 務 ( CPC8131 或 8133 )
  6. 提 供 和 傳 輸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金 融 信 息 、 金 融 數 據 處 理 和 相 關 的 軟 件 ( CPC8131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 應 為 金 融 機 構 或 特 定 類 型 金 融 機 構 , 具 體 要 求 :
1 )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的 股 東 應 當 為 金 融 機 構 , 其 中 唯 一 或 者 控 股 股 東 應 當 為 商 業 銀 行 ; 擬 設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的 香 港 股 東 應 當 為 金 融 機 構 , 且 作 為 外 方 唯 一 或 者 主 要 股 東 時 應 當 為 商 業 銀 行 ;
2 )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2 、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 中 國 郵 政 儲 蓄 銀 行 的 境 外 發 起 人 或 戰 略 投 資 者 應 為 金 融 機 構 ;
3 )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 農 村 合 作 銀 行 、 農 村 信 用 ( 合 作 ) 聯 社 、 村 鎮 銀 行 的 境 外 發 起 人 或 戰 略 投 資 者 應 為 銀 行 ;
4 ) 信 託 公 司 的 境 外 出 資 人 應 為 金 融 機 構 ;
5 )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的 境 外 發 起 人 應 為 金 融 機 構 或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
6 )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的 境 外 主 要 出 資 人 應 為 金 融 機 構 ;
7 ) 貨 幣 經 紀 公 司 的 境 外 投 資 人 應 為 貨 幣 經 紀 公 司 ;
8 )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的 境 外 戰 略 投 資 者 應 為 金 融 機 構 。
  1. 投 資 下 列 金 融 機 構 須 經 審 批 :
1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入 股 內 地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 中 國 郵 政 儲 蓄 銀 行 、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須 經 審 批 ;
2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入 股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 農 村 合 作 銀 行 、 農 村 信 用 ( 合 作 ) 聯 社 、 村 鎮 銀 行 、 貸 款 公 司 須 經 審 批 ;
3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須 經 審 批 ;
4 ) 外 國 銀 行 變 更 內 地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營 運 資 金 須 經 審 批 ;
5 ) 征 信 機 構 經 營 征 信 業 務 , 應 當 經 國 務 院 征 信 業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批 准 ;
6 ) 設 立 金 融 信 息 服 務 企 業 需 經 國 家 互 聯 網 信 息 辦 公 室 、 商 務 部 、 工 商 總 局 批 准 , 取 得 《 外 國 機 構 在 中 國 境 內 投 資 設 立 企 業 提 供 金 融 信 息 服 務 許 可 證 》 ;
7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入 股 信 託 公 司 須 經 審 批 ;
8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入 股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 企 業 集 團 財 務 公 司 、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 汽 車 金 融 公 司 、 貨 幣 經 紀 公 司 、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須 經 審 批 。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應 符 合 總 資 產 數 量 要 求 , 具 體 包 括 :
1 )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 中 國 郵 政 儲 蓄 銀 行 的 境 外 發 起 人 或 戰 略 投 資 者 , 最 近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原 則 上 不 少 於 60 億 美 元 ;
2 )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 農 村 合 作 銀 行 、 村 鎮 銀 行 、 貸 款 公 司 的 境 外 發 起 人 或 戰 略 投 資 者 , 最 近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原 則 上 不 少 於 60 億 美 元 。 農 村 信 用 ( 合 作 ) 聯 社 的 境 外 發 起 人 或 戰 略 投 資 者 , 最 近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原 則 上 不 少 於 10 億 美 元 ;
3 ) 企 業 集 團 財 務 公 司 成 員 單 位 以 外 的 戰 略 投 資 者 為 境 外 金 融 機 構 的 , 其 最 近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原 則 上 不 少 於 10 億 美 元 ;
4 )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的 境 外 發 起 人 , 最 近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原 則 上 不 少 於 10 億 美 元 或 等 值 的 可 自 由 兌 換 貨 幣 ;
5 )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的 境 外 戰 略 投 資 者 , 最 近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原 則 上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的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不 得 從 事 銀 行 卡 業 務 。 除 可 以 吸 收 內 地 中 國 公 民 每 筆 不 少 於 50 萬 元 人 民 幣 的 定 期 存 款 外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的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不 可 以 經 營 對 內 地 中 國 公 民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 不 可 以 提 供 僅 獨 資 銀 行 或 合 資 銀 行 主 體 才 能 提 供 的 業 務 。 不 可 以 提 供 證 券 、 保 險 業 務 。

  2.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的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營 運 資 金 加 準 備 金 等 項 之 和 中 的 人 民 幣 份 額 與 其 人 民 幣 風 險 資 產 的 比 例 不 可 低 於 8% 。 資 本 充 足 率 持 續 符 合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以 及 國 務 院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規 定 的 外 國 銀 行 , 其 分 行 不 受 前 款 規 定 的 限 制 。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應 當 按 照 國 務 院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的 規 定 , 持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生 息 資 產 。

  3.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的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和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 應 當 滿 足 審 慎 性 條 件 。

  4.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及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開 展 同 業 拆 借 業 務 , 須 經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批 准 具 備 人 民 幣 同 業 拆 借 業 務 資 格 。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的 最 高 拆 入 限 額 和 最 高 拆 出 限 額 均 不 超 過 該 機 構 實 收 資 本 的 2 倍 ,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的 最 高 拆 入 限 額 和 最 高 拆 出 限 額 均 不 超 過 該 機 構 人 民 幣 營 運 資 金 的 2 倍 。

  5.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的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不 得 從 事 代 理 國 庫 支 庫 業 務 。

  6.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貨 幣 經 紀 公 司 , 應 滿 足 從 事 貨 幣 經 紀 業 務 20 年 以 上 、 申 請 前 連 續 2 年 盈 利 、 具 有 從 事 貨 幣 經 紀 服 務 所 必 需 的 全 球 機 構 網 絡 和 資 訊 通 信 網 絡 的 要 求 。

  7. 境 外 機 構 不 得 作 為 主 要 股 東 發 起 設 立 金 融 資 產 投 資 公 司 。

  8. 投 資 證 券 公 司 限 於 以 下 2 種 形 式 :
1 ) 投 資 證 券 公 司 為 合 資 形 式 時 , 包 括 : 與 境 內 股 東 依 法 共 同 出 資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 依 法 受 讓 、 認 購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股 權 ,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依 法 變 更 為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 ( 同 一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 或 者 受 同 一 主 體 實 際 控 制 的 多 家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 入 股 兩 地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的 數 量 參 照 國 民 待 遇 實 行 " 參 一 控 一 " 。 )
2 ) 境 外 投 資 者 投 資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時 , 可 以 通 過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證 券 交 易 持 有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股 份 , 或 者 與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建 立 戰 略 合 作 關 係 並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持 有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股 份 ,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經 批 准 的 業 務 範 圍 不 變 ( 在 控 股 股 東 為 內 資 股 東 的 前 提 下 ,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可 不 受 至 少 1 名 內 資 股 東 的 持 股 比 例 不 低 於 49% 的 限 制 ) 。
境 外 投 資 者 依 法 通 過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證 券 交 易 持 有 或 者 通 過 協 議 、 其 他 安 排 與 他 人 共 同 持 有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 應 當 符 合 對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的 境 外 股 東 資 質 條 件 的 規 定 , 並 遵 守 證 券 法 和 內 地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收 購 和 證 券 公 司 變 更 審 批 的 有 關 規 定 。 全 部 境 外 投 資 者 持 有 ( 包 括 直 接 持 有 和 間 接 控 制 ) 上 市 內 資 證 券 公 司 股 份 的 比 例 不 可 超 過 51% 3 
  1. 投 資 證 券 公 司 為 合 資 形 式 時 , 境 外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或 者 在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中 擁 有 的 權 益 比 例 , 累 計 ( 包 括 直 接 持 有 和 間 接 控 制 ) 不 可 超 過 51% 4 。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的 境 外 股 東 應 當 符 合 內 地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證 券 公 司 境 外 股 東 資 質 條 件 的 規 定 。

  2.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限 於 合 資 形 式 5 ( 允 許 入 股 兩 地 合 資 基 金 公 司 的 家 數 參 照 國 民 待 遇 實 行 " 參 一 控 一 " ) 。

  3. 投 資 期 貨 公 司 限 於 合 資 形 式 ,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合 資 期 貨 公 司 中 擁 有 的 權 益 比 例 不 可 超 過 51% ( 含 關 聯 方 股 權 ) 6 。 ( 同 一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 或 者 受 同 一 主 體 實 際 控 制 的 多 家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 入 股 兩 地 合 資 期 貨 公 司 的 數 量 參 照 國 民 待 遇 實 行 " 參 一 控 一 " 。 )

    持 有 期 貨 公 司 5% 以 上 股 權 的 境 外 股 東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依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設 立 、 合 法 存 續 的 金 融 機 構 ; 近 3 年 各 項 財 務 指 標 及 監 管 指 標 符 合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的 規 定 和 監 管 機 構 的 要 求 。

  4.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投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機 構 限 於 合 資 形 式 。 ( 同 一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 或 者 受 同 一 主 體 實 際 控 制 的 多 家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 入 股 兩 地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機 構 的 數 量 參 照 國 民 待 遇 實 行 " 參 一 控 一 " 。 )

    允 許 符 合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境 外 股 東 資 質 條 件 的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與 內 地 具 備 設 立 子 公 司 條 件 的 證 券 公 司 ,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機 構 。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機 構 作 為 內 地 證 券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專 門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業 務 , 香 港 證 券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到 49% 。

    在 內 地 批 准 的 " 在 金 融 改 革 方 面 先 行 先 試 " 的 若 干 改 革 試 驗 區 內 , 符 合 內 地 關 於 港 資 金 融 機 構 認 定 標 準 的 港 資 證 券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可 達 50% 以 上 。

  5. 港 資 股 東 入 股 兩 地 合 資 證 券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期 貨 公 司 、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機 構 , 須 以 可 自 由 兌 換 的 貨 幣 出 資 。
為 明 晰 起 見 , 香 港 銀 行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的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可 以 參 照 內 地 相 關 申 請 設 立 支 行 的 法 規 要 求 提 出 在 廣 東 省 內 設 立 異 地 ( 不 同 於 分 行 所 在 城 市 ) 支 行 的 申 請 。 若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已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分 行 , 則 該 分 行 可 以 參 照 內 地 相 關 申 請 設 立 支 行 的 法 規 要 求 提 出 在 廣 東 省 內 設 立 異 地 ( 不 同 於 分 行 所 在 城 市 ) 支 行 的 申 請 。
   
部 門 :
7. 金 融 服 務
分 部 門 :
C. 其 他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實 行 國 民 待 遇 。

1 在 本 部 門 中 , 專 業 人 員 是 指 持 有 香 港 證 監 會 牌 照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2 為 本 條 目 之 目 的 ,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指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 中 國 銀 行 ,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 中 國 交 通 銀 行 。
3 2020 年 取 消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的 具 體 時 間 以 證 監 會 發 佈 的 信 息 為 準 。
4 2020 年 取 消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的 具 體 時 間 以 證 監 會 發 佈 的 信 息 為 準 。
5 2020 年 取 消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的 具 體 時 間 以 證 監 會 發 佈 的 信 息 為 準 。
6 2020 年 取 消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的 具 體 時 間 以 證 監 會 發 佈 的 信 息 為 準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金 融 合 作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