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醫 療 服 務
有 關 的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與 落 實 《 安 排 》 承 諾 有 關 的 內 地 部 門 和 組 織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規 :
醫 療 機 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以 獨 資 形 式 , 或 與 內 地 的 醫 療 機 構 、 公 司 、 企 業 和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以 合 資 或 合 作 形 式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 除 獨 資 醫 院 及 獨 資 療 養 院 外 , 其 設 置 的 標 準 和 要 求 按 照 內 地 單 位 或 個 人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
- 詳 情 請 參 閱 :
- 《 關 於 香 港 和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醫 療 機 構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 衛 醫 政 發 [ 2012 ] 72 號 ) ( 2012 年 10 月 )
- 《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 ( 2022 年 修 訂 版 ) ( 2022 年 3 月 )
- 《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 ( 2017 年 修 訂 版 ) ( 2017 年 2 月 )
- 《 中 外 合 資 、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 衛 生 部 、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令 ( 2000 ) 第 11 號 - 2000 年 7 月 )
- 《 〈 中 外 合 資 、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的 補 充 規 定 》 ( 衛 生 部 、 商 務 部 令 ( 第 57 號 ) - 2007 年 12 月 )
- 《 〈 中 外 合 資 、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的 補 充 規 定 二 》 ( 衛 生 部 、 商 務 部 令 ( 第 61 號 ) - 2008 年 12 月 )
- 《 醫 療 機 構 基 本 標 準 ( 試 行 ) 》 ( 衛 醫 發 ( 1994 ) 第 30 號 - 1994 年 9 月 )
- 《 診 所 基 本 標 準 》 ( 衛 醫 政 發 ( 2010 ) 75 號 - 2010 年 8 月 )
- 獨 資 醫 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設 立 獨 資 醫 院 須 為 能 夠 獨 立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法 人 , 具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從 事 醫 療 衛 生 投 資 與 管 理 的 經 驗 , 並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 能 夠 提 供 先 進 的 醫 院 管 理 經 驗 、 管 理 模 式 和 服 務 模 式 ; 或
- 能 夠 提 供 具 有 國 際 領 先 水 平 的 醫 學 技 術 。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獨 資 醫 院 須 符 合 二 級 以 上 醫 院 基 本 標 準 。 三 級 醫 院 投 資 總 額 不 低 於 5,000 萬 元 人 民 幣 , 二 級 醫 院 投 資 總 額 不 低 於 2,000 萬 元 人 民 幣 。
- 詳 情 請 參 閱 :
- 《 香 港 和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醫 院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 衛 醫 政 發 [ 2010 ] 109 號 - 2010 年 12 月 )
- 《 香 港 和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置 獨 資 醫 院 申 辦 指 南 》 ( 粵 衛 函 〔 2011 〕 386 號 - 2011 年 5 月 )
- 《 關 於 擴 大 香 港 和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醫 院 地 域 範 圍 的 通 知 》 ( 衛 醫 政 發 [ 2012 ] 19 號 - 2012 年 3 月 )
- 《 國 家 衛 生 計 生 委 關 於 調 整 港 澳 台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置 獨 資 醫 院 審 批 權 限 的 通 知 》 ( 國 衛 醫 發 [ 2013 ] 37 號 - 2013 年 12 月 )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設 立 獨 資 醫 院 須 為 能 夠 獨 立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法 人 , 具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從 事 醫 療 衛 生 投 資 與 管 理 的 經 驗 , 並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之 一 :
- 獨 資 療 養 院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設 立 獨 資 療 養 院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 亦 請 參 閱 《 香 港 和 澳 門 服 務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醫 院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 衛 醫 政 發 [ 2010 ] 109 號 - 2010 年 12 月 ) 。
- 門 診 部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門 診 部 , 請 同 時 參 閱 《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置 門 診 部 實 施 細 則 ( 試 行 ) 》 ( 粵 衛 辦 ( 2009 ) 31 號 - 2009 年 3 月 ) 。
- 個 體 診 所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開 設 個 體 診 所 , 除 須 取 得 《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 ( 臨 床 、 中 醫 、 口 腔 類 別 的 執 業 醫 師 ) , 還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具 有 香 港 合 法 行 醫 權 , 在 香 港 執 照 行 醫 滿 5 年 , 或 在 香 港 、 澳 門 兩 地 連 續 行 醫 時 間 累 計 滿 5 年 ; 或
- 在 內 地 從 事 同 一 專 業 臨 床 工 作 連 續 5 年 以 上 。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開 辦 個 體 診 所 , 申 請 的 診 療 科 目 須 與 其 本 人 在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執 業 範 圍 相 符 。 一 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只 能 開 設 一 所 個 體 診 所 , 由 其 本 人 全 資 舉 辦 , 並 擔 任 該 個 體 診 所 的 負 責 人 。
- 詳 情 請 參 閱 :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請 開 設 個 體 診 所 , 除 須 取 得 《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 ( 臨 床 、 中 醫 、 口 腔 類 別 的 執 業 醫 師 ) , 還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 港 澳 藥 械 通
- 「 港 澳 藥 械 通 」 允 許 在 大 灣 區 的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經 廣 東 省 審 批 後 使 用 臨 牀 急 需 、 已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藥 物 和 使 用 臨 牀 急 需 、 香 港 公 立 醫 院 已 採 購 使 用 的 醫 療 儀 器 。 詳 情 請 參 閱 :
醫 療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 短 期 執 業
- 香 港 法 定 註 冊 醫 療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 12 類 包 括 醫 生 、 中 醫 、 牙 醫 、 藥 劑 師 、 護 士 、 助 產 士 、 醫 務 化 驗 師 、 職 業 治 療 師 、 視 光 師 、 放 射 技 師 、 物 理 治 療 師 、 脊 醫 ) 可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 最 長 時 間 為 3 年 。 期 滿 需 要 延 期 的 , 可 以 重 新 辦 理 。 具 有 香 港 合 法 行 醫 權 的 醫 師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前 不 需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 詳 情 請 參 閱 :
- 《 關 於 印 發 《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醫 療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管 理 暫 行 規 定 》 的 通 知 》 ( 衛 醫 政 發 [ 2010 ] 106 號 - 2010 年 12 月 )
- 《 香 港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醫 師 在 內 地 短 期 行 醫 管 理 規 定 》 ( 衛 生 部 令 第 62 號 - 2008 年 12 月 )
- 《 國 家 衛 生 計 生 委 等 五 部 門 關 於 推 進 和 規 範 醫 師 多 點 執 業 的 若 干 意 見 的 通 知 》 ( 粵 衛 函 〔 2015 〕 262 號 - 2015 年 3 月 )
- 《 衛 生 部 辦 公 廳 關 於 香 港 醫 師 申 請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和 執 業 註 冊 中 出 具 無 刑 事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問 題 的 通 知 》 ( 衛 生 部 辦 公 廳 文 件 - 2009 年 5 月 )
-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符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參 加 內 地 的 臨 床 、 中 醫 、 口 腔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成 績 合 格 者 , 可 獲 發 內 地 的 《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 。
- 詳 情 請 參 閱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醫 師 法 》 ( 2021 年 8 月 )
- 《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暫 行 辦 法 》 ( 2018 年 修 正 本 ) ( 2018 年 6 月 )
- 《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 2014 年 版 ) 》 ( 國 衛 醫 發 [ 2014 ] 11 號 - 2014 年 3 月 )
- 《 關 於 落 實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和 〈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中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 衛 醫 發 [ 2003 ] 333 號 - 2003 年 11 月 )
- 《 關 於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的 台 灣 、 香 港 、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 衛 醫 發 [ 2001 ] 249 號 - 2001 年 9 月 )
- 《 醫 師 執 業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 ( 國 家 衛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令 第 13 號 - 2017 年 2 月 )
- 醫 師 資 格 認 定
- 具 備 指 定 條 件 並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醫 師 法 》 及 其 有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中 國 公 民 , 可 申 請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認 定 以 獲 得 內 地 《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 。
- 詳 情 請 參 閱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醫 師 法 》 ( 2021 年 8 月 )
- 《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醫 師 獲 得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 ( 衛 醫 政 發 [ 2009 ] 33 號 - 2009 年 4 月 )
- 《 關 於 辦 理 香 港 特 區 醫 師 申 請 內 地 《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 有 關 事 宜 的 通 知 》 ( 衛 辦 國 際 發 [ 2010 ] 85 號 - 2010 年 5 月 )
- 《 醫 師 執 業 註 冊 管 理 辦 法 》 ( 國 家 衛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令 第 13 號 - 2017 年 2 月 )
- 《 衛 生 部 辦 公 廳 關 於 香 港 醫 師 申 請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和 執 業 註 冊 中 出 具 無 刑 事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問 題 的 通 知 》 ( 衛 生 部 辦 公 廳 文 件 - 2009 年 5 月 )
- 執 業 藥 師
- 具 備 香 港 藥 劑 師 執 照 並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可 報 名 參 加 內 地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 成 績 合 格 者 , 可 獲 發 內 地 的 《 執 業 藥 師 資 格 證 書 》 。
- 詳 情 請 參 閱 :
- 執 業 獸 醫
-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報 名 參 加 全 國 執 業 獸 醫 資 格 考 試 。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 可 獲 發 相 應 的 資 格 證 書 。
- 詳 情 請 參 閱 :
其 他 詳 情 , 請 參 閱 :
- 《 國 務 院 關 於 深 化 " 證 照 分 離 " 改 革 進 一 步 激 發 市 場 主 體 發 展 活 力 的 通 知 》 ( 2021 年 5 月 )
- 《 國 家 衛 生 健 康 委 辦 公 廳 關 於 印 發 職 業 健 康 和 公 共 衛 生 監 督 領 域 " 證 照 分 離 " 改 革 措 施 的 通 知 》 ( 2021 年 6 月 )
如 欲 查 詢 在 內 地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要 求 , 請 聯 絡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衛 生 健 康 委 員 會
( 網 址 : http://www.nhc.gov.cn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中 醫 藥 管 理 局
( 網 址 : http://www.natc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