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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申 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的 程 序

一 般 來 說 , 香 港 的 " 法 人 " ( 包 括 公 司 、 合 夥 企 業 、 獨 資 企 業 ) 和 " 自 然 人 " , 只 要 符 合 《 安 排 》 中 有 關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定 義 和 相 關 規 定 , 均 可 享 有 內 地 所 給 予 的 優 惠 待 遇 。 除 《 安 排 》 另 有 規 定 , " 自 然 人 " 是 指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而 " 法 人 " 是 指 根 據 香 港 適 用 法 律 適 當 組 建 或 設 立 的 任 何 法 律 實 體 , 並 在 香 港 從 事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三 至 五 年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如 為 法 人 , 須 先 向 本 署 申 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 然 後 才 可 向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申 請 以 《 安 排 》 的 優 惠 待 遇 在 內 地 提 供 服 務 。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向 本 署 遞 交 申 請 表 、 一 份 由 內 地 認 可 的 中 國 委 托 公 証 人 核 證 的 法 定 聲 明 ,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有 關 申 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的 程 序 已 載 於 《 致 服 務 提 供 者 通 告 》 。

香 港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如 希 望 以 自 然 人 身 份 取 得 《 安 排 》 中 的 待 遇 , 則 毋 須 申 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 有 關 人 士 須 向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提 供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證 明 。 如 屬 中 國 公 民 , 有 關 人 士 還 應 提 供 回 鄉 證 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該 等 身 份 證 明 的 副 本 , 應 經 由 內 地 認 可 的 中 國 委 托 公 証 人 核 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