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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貨 代 服 務

有 關 的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與 落 實 《 安 排 》 承 諾 有 關 的 內 地 部 門 和 組 織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規 :

經 營 前 述 兩 項 以 上 業 務 ,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為 其 中 最 高 一 項 的 限 額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貨 代 企 業 在 繳 齊 全 部 註 冊 資 本 後 可 申 請 在 內 地 其 他 地 方 設 立 分 公 司 , 每 設 立 一 個 從 事 國 際 貨 運 代 理 業 務 的 分 支 機 構 , 應 當 增 加 註 冊 資 本 50 萬 元 人 民 幣 。

如 欲 查 詢 在 內 地 成 立 外 資 貨 代 企 業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要 求 , 請 聯 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