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教 育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涵 蓋 和 歸 納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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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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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體 承 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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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商 業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 |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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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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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涉 及 的 義 務 |
國 民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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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為 明 晰 起 見 , 在 廣 東 設 立 獨 資 外 籍 人 員 子 女 學 校 , 招 生 範 圍 除 在 內 地 持 有 居 留 證 件 的 外 籍 人 員 的 子 女 , 可 擴 大 至 在 廣 東 工 作 的 海 外 華 僑 和 歸 國 留 學 人 才 的 子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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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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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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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涉 及 的 義 務 |
國 民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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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為 明 晰 起 見 , 在 廣 東 設 立 獨 資 外 籍 人 員 子 女 學 校 , 招 生 範 圍 除 在 內 地 持 有 居 留 證 件 的 外 籍 人 員 的 子 女 , 可 擴 大 至 在 廣 東 工 作 的 海 外 華 僑 和 歸 國 留 學 人 才 的 子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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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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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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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涉 及 的 義 務 |
國 民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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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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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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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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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涉 及 的 義 務 |
國 民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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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不 得 投 資 宗 教 教 育 機 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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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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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部 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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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涉 及 的 義 務 |
國 民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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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不 得 投 資 宗 教 教 育 機 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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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允 許 在 內 地 獨 資 舉 辦 非 學 歷 中 等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機 構 , 招 生 範 圍 比 照 內 地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機 構 執 行 。
2 允 許 在 內 地 獨 資 舉 辦 非 學 歷 高 等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機 構 , 招 生 範 圍 比 照 內 地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機 構 執 行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教 育 合 作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