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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涵 蓋 和 歸 納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3.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 CPC511+512+5131+514+515+516+517+5182 )
     
具 體 承 諾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 其 經 資 質 管 理 部 門 認 可 的 項 目 經 理 人 數 中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所 佔 比 例 可 不 受 限 制 。
  2. 自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六 簽 署 之 日 起 , 對 於 已 取 得 內 地 資 質 的 港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 在 新 的 《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標 準 》 頒 佈 前 , 原 建 設 部 關 於 港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審 查 中 對 港 籍 項 目 經 理 的 認 定 政 策 不 變 , 港 籍 項 目 經 理 在 原 受 聘 港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中 仍 然 有 效 。
  3. 在 新 的 《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標 準 》 頒 佈 後 , 允 許 原 認 定 的 港 籍 項 目 經 理 在 該 標 準 頒 佈 前 已 承 接 或 開 工 的 工 程 項 目 中 , 繼 續 作 為 項 目 經 理 直 至 項 目 竣 工 。
  4.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中 , 出 任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和 經 濟 管 理 人 員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內 地 的 居 留 時 間 不 受 限 制 。
  5.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僱 用 的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自 然 人 流 動 的 方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本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分 類 項 下 的 服 務 。
對 商 業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部 門
  • 3. 建 築 和 相 關 的 工 程 服 務
分 部 門
    • A. 建 築 物 的 總 體 建 築 工 作 ( CPC512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業 存 在

實 行 國 民 待 遇 。
 
為 明 晰 起 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建 築 業 企 業 時 , 其 在 內 地 以 及 內 地 以 外 的 工 程 承 包 業 績 可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其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的 依 據 ; 其 經 資 質 管 理 部 門 認 可 的 項 目 經 理 人 數 中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所 佔 比 例 可 不 受 限 制 。
   
部 門
  • 3. 建 築 和 相 關 的 工 程 服 務
分 部 門
    • B. 民 用 工 程 的 總 體 建 築 工 作 ( CPC513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商 業 存 在
      1. 不 得 提 供 國 境 、 國 際 河 流 航 道 建 設 工 程 、 設 施 設 備 採 購 、 航 道 及 設 施 設 備 養 護 管 理 服 務 。
      2. 不 得 提 供 航 道 維 護 性 疏 浚 服 務 。
為 明 晰 起 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建 築 業 企 業 時 , 其 在 內 地 以 及 內 地 以 外 的 工 程 承 包 業 績 可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其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的 依 據 ; 其 經 資 質 管 理 部 門 認 可 的 項 目 經 理 人 數 中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所 佔 比 例 可 不 受 限 制 。
   
部 門
  • 3. 建 築 和 相 關 的 工 程 服 務
分 部 門
    • C. 安 裝 和 組 裝 工 作 ( CPC514+516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業 存 在

實 行 國 民 待 遇 。
   
部 門
  • 3. 建 築 和 相 關 的 工 程 服 務
分 部 門
    • D. 建 築 物 的 裝 修 工 作 ( CPC517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業 存 在

實 行 國 民 待 遇 。
   
部 門
  • 3. 建 築 和 相 關 的 工 程 服 務
分 部 門
    • E. 其 他 ( CPC511+515+518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業 存 在

實 行 國 民 待 遇 。

包 括 與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有 關 的 疏 浚 服 務 。
涵 蓋 範 圍 僅 限 於 為 外 國 建 築 企 業 在 其 提 供 服 務 過 程 中 所 擁 有 和 所 使 用 的 配 有 操 作 人 員 的 建 築 和 拆 除 機 器 的 租 賃 服 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