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會 計 服 務
有 關 的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與 落 實 《 安 排 》 承 諾 有 關 的 內 地 部 門 和 組 織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規 :
代 理 記 帳- 設 立 代 理 記 賬 機 構 , 除 國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爲 依 法 設 立 的 企 業 ;
- 持 有 會 計 從 業 資 格 證 書 的 專 職 從 業 人 員 不 少 於 3 名 ;
- 主 管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的 負 責 人 應 當 具 有 會 計 師 以 上 ( 含 會 計 師 ) 職 稱 或 者 從 事 會 計 工 作 不 少 於 三 年 , 且 爲 專 職 從 業 人 員 ;
- 有 健 全 的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內 部 規 範 。
- 有 關 設 立 代 理 記 賬 機 構 的 其 他 詳 情 及 應 當 提 交 的 材 料 , 可 參 閱 :
- 境 外 ( 包 括 香 港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臨 時 執 業 須 向 臨 時 執 業 所 在 地 的 省 級 財 政 部 門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港 澳 特 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臨 時 執 業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5 年 。
- 申 請 辦 法 及 相 關 事 項 詳 見 :
- 《 境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中 國 內 地 臨 時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暫 行 規 定 》 ( 財 會 [ 2011 ] 4 號 ) ( 2011 年 3 月 )
- 《 關 於 適 當 簡 化 港 澳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來 內 地 臨 時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申 請 材 料 的 通 知 》 ( 財 會 [ 2012 ]16 號 ) ( 2012 年 9 月 )
- 《 關 於 下 放 境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中 國 內 地 臨 時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審 批 專 案 有 關 政 策 銜 接 問 題 的 通 知 》 ( 財 會 [ 2013 ] 25 號 ) ( 2013 年 12 月 )
- 關 於 印 發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從 事 中 國 內 地 企 業 境 外 上 市 審 計 業 務 暫 行 規 定 》 的 通 知 ( 財 會 [ 2015 ] 9 號 ) ( 2015 年 5 月 )
- 香 港 會 計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擔 任 內 地 合 夥 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 應 當 符 合 《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 、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許 可 和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 和 有 關 規 章 制 度 對 合 夥 人 資 格 條 件 的 規 定 , 包 括 具 有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 滿 足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年 限 要 求 和 未 受 行 政 處 罰 要 求 等 。
- 香 港 會 計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成 為 內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時 ,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等 同 於 相 等 時 間 的 內 地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
- 詳 情 可 參 閲 :
- 《 財 政 部 關 於 修 改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許 可 和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 等 2 部 部 門 規 章 的 决 定 》 ( 財 政 部 令 第 97 號 )
-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職 業 責 任 保 險 暫 行 辦 法 》 ( 財 會 ﹝ 2015 ﹞ 13 號 )
-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從 事 中 國 內 地 企 業 境 外 上 市 審 計 業 務 暫 行 規 定 》 ( 財 會 ﹝ 2015 ) 9 號 )
- 《 關 於 加 強 在 境 外 發 行 證 券 與 上 市 相 關 保 密 和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規 定 》 (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國 家 保 密 局 國 家 檔 案 局 公 告 〔 2009 〕 29 號 )
- 會 計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 會 計 人 員 可 通 過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取 得 會 計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 會 計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分 為 : 初 級 資 格 、 中 級 資 格 和 高 級 資 格 。 取 得 有 關 資 格 , 表 明 其 已 具 備 擔 任 相 應 級 別 會 計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的 任 職 資 格 。
- 符 合 《 會 計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考 試 暫 行 規 定 》 的 報 名 條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報 名 參 加 相 應 級 別 的 會 計 專 業 資 格 考 試 , 詳 情 請 參 閱 :
-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業 資 格
- 香 港 居 民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可 申 請 參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 具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高 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的 學 歷 ;
- 已 取 得 港 澳 台 地 區 或 外 國 法 律 認 可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 或 其 他 相 應 資 格 ) 。
- 香 港 居 民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可 申 請 參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 此 外 , 以 下 人 士 在 報 考 內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時 , 可 申 請 豁 免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 包 括 " 財 務 成 本 管 理 " 、 " 審 計 " 、 " 會 計 " 及 " 公 司 戰 略 與 風 險 管 理 " :
- 參 加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考 試 並 全 科 合 格 ; 或
- 在 2008 年 7 月 29 日 及 之 前 非 完 全 通 過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專 業 資 格 課 程 但 通 過 考 核 並 經 申 請 成 為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會 員 。
- 詳 情 請 參 閲 :
- 《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辦 法 》 ( 財 政 部 令 第 75 號 ) ( 2014 年 4 月 )
- 《 財 政 部 關 於 印 發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台 灣 地 區 居 民 及 外 國 人 參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辦 法 》 的 通 知 》 ( 財 會 [ 2014 ] 22 號 ) ( 2014 年 6 月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第 13 號 ) ( 1993 年 10 月 )
- 《 註 冊 會 計 師 註 冊 辦 法 》 ( 2019 年 3 月 )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會 計 法 》 ( 2017 年 11 月 )
其 他 詳 情 , 請 參 閲 :
如 欲 查 詢 在 內 地 成 立 外 資 會 計 業 務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要 求 , 請 聯 絡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 網 址 : http://www.mof.gov.cn ) -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網 址 : http://www.cicpa.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