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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會 計 服 務

有 關 的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與 落 實 《 安 排 》 承 諾 有 關 的 內 地 部 門 和 組 織 公 布 的 法 律 法 規 :

代 理 記 帳
  • 設 立 代 理 記 賬 機 構 , 除 國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爲 依 法 設 立 的 企 業 ;
  2. 持 有 會 計 從 業 資 格 證 書 的 專 職 從 業 人 員 不 少 於 3 名 ;
  3. 主 管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的 負 責 人 應 當 具 有 會 計 師 以 上 ( 含 會 計 師 ) 職 稱 或 者 從 事 會 計 工 作 不 少 於 三 年 , 且 爲 專 職 從 業 人 員 ;
  4. 有 健 全 的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內 部 規 範 。
臨 時 審 計 擔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 香 港 會 計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擔 任 內 地 合 夥 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 應 當 符 合 《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許 可 和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 和 有 關 規 章 制 度 對 合 夥 人 資 格 條 件 的 規 定 , 包 括 具 有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 滿 足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年 限 要 求 和 未 受 行 政 處 罰 要 求 等 。
  • 香 港 會 計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成 為 內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時 ,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等 同 於 相 等 時 間 的 內 地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
會 計 專 業 人 員

其 他 詳 情 , 請 參 閲 :

如 欲 查 詢 在 內 地 成 立 外 資 會 計 業 務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要 求 , 請 聯 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