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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香港品牌形象 - 亞洲國際都會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會 計 服 務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涵 蓋 和 歸 納 《 安 排 》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 1. 商 務 服 務
    • A. 專 業 服 務
      • b. 會 計 、 審 計 和 簿 記 服 務 ( CPC862 )
具 體 承 諾
  1. 對 已 持 有 內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業 資 格 並 在 內 地 執 業 的 香 港 會 計 師 ( 包 括 合 夥 人 ) 每 年 在 內 地 的 工 作 時 間 要 求 比 照 內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實 行 。
  2. 允 許 香 港 會 計 師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符 合 內 地 《 代 理 記 賬 管 理 辦 法 》 規 定 的 中 介 機 構 從 事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 主 管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的 負 責 人 應 當 具 有 內 地 會 計 師 以 上 ( 含 會 計 師 ) 職 稱 或 者 從 事 會 計 工 作 不 少 於 3 年 , 且 為 專 職 從 業 人 員 。 在 內 地 從 事 會 計 工 作 的 香 港 會 計 師 應 符 合 內 地 財 政 主 管 部 門 的 相 關 規 定 。
  3. 香 港 會 計 師 在 申 請 內 地 執 業 資 格 時 ,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等 同 於 相 等 時 間 的 內 地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
  4.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臨 時 開 展 審 計 業 務 時 申 請 的 《 臨 時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許 可 證 》 有 效 期 延 長 至 5 年 。
  5. 同 意 在 香 港 設 立 內 地 會 計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考 試 考 點 。
  6. 適 當 簡 化 對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來 內 地 臨 時 執 業 的 申 報 材 料 要 求 。
  7. 取 得 內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申 請 成 為 內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時 ,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等 同 於 相 等 時 間 的 內 地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
 
對 商 業 存 在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部 門
  • 1. 商 務 服 務
分 部 門
    • A. 專 業 服 務
      • b. 會 計 、 審 計 和 簿 記 服 務 ( CPC862 )
所 涉 及 的 義 務
國 民 待 遇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商 業 存 在
實 行 國 民 待 遇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會 計 合 作 的 詳 情 , 請 參 閱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