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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第 二 階 段 下 內 地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承 諾 解 註 文 件

( 註  : 本 文 件 僅 屬 參 考 用 途 。 )

法 律 服 務 建 築 服 務
分 銷 服 務 個 體 工 商 戶
運 輸 服 務 ( 包 括 道 路 客 運 及 海 上 運 輸 ) 貨 運 代 理 服 務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視 聽 服 務
會 計 服 務 銀 行 服 務
證 券 期 貨 服 務 機 場 服 務
專 利 代 理 服 務 職 業 介 紹 所 及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服 務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商 標 代 理 服 務
文 化 娛 樂 服 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法 律 服 務

根 據 《 安 排 》 附 件 4 , 香 港 律 師 和 大 律 師 可 被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聘 請 為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 司 法 部 已 於 2003 年 11 月 底 發 布 《 香 港 法 律 執 業 者 和 澳 門 執 業 律 師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法 律 顧 問 管 理 辦 法 》 落 實 這 項 安 排 。 根 據 該 《 辦 法 》 , 香 港 法 律 執 業 者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法 律 顧 問 , 必 須 申 請 領 取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證 。 根 據 《 安 排 》 下 擴 大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安 排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香 港 法 律 執 業 者 因 個 案 接 受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請 求 提 供 業 務 協 助 ( 而 並 非 以 受 聘 用 的 形 式 ) , 可 不 必 申 請 香 港 法 律 顧 問 證 。

建 築 服 務

為 協 助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建 築 業 企 業 , 尚 未 取 得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証 書 者 , 建 設 部 將 在 2005 年 7 月 1 日 前 繼 續 辦 理 其 承 包 單 項 工 程 的 証 明 。 在 上 階 段 《 安 排 》 的 承 諾 中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的 業 績 已 被 接 納 為 申 辦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的 依 據 , 此 項 承 諾 將 擴 展 至 其 在 海 外 的 業 績 。 此 外 , 在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 出 任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和 經 濟 管 理 人 員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內 地 的 居 留 時 間 將 不 受 限 制 。 其 聘 用 認 可 項 目 經 理 人 數 中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所 佔 比 例 亦 將 不 受 限 制 。

分 銷 服 務

首 階 段 的 《 安 排 》 已 包 括 了 關 於 分 銷 大 部 份 貨 物 的 優 惠 。 但 有 少 數 特 定 貨 品 的 批 發 或 零 售 , 仍 按 內 地 對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成 員 的 承 諾 處 理 。 這 表 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只 可 根 據 內 地 的 世 貿 組 織 承 諾 時 間 表 , 在 較 後 時 間 才 獲 准 在 內 地 從 事 這 些 貨 品 的 批 發 或 零 售 。 內 地 在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下 , 承 諾 給 予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分 銷 部 份 這 些 特 定 貨 品 方 面 的 優 惠 待 遇 。

  • 在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下 , 內 地 同 意 自 2004 年 8 月 28 日 起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商 業 企 業 , 經 營 圖 書 、 報 紙 、 雜 誌 、 藥 品 、 農 藥 及 農 膜 的 批 發 和 零 售 , 與 及 成 品 油 的 零 售 業 務 。 這 較 內 地 的 世 貿 組 織 承 諾 時 間 表 提 前 數 個 月 開 放 , 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帶 來 額 外 的 裨 益 。
  • 內 地 亦 同 意 在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下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撤 銷 有 關 汽 車 零 售 業 務 的 市 場 准 入 門 檻 要 求 ( 包 括 銷 售 額 、 資 產 額 及 註 冊 資 本 ) 。 自 2004 年 6 月 起 , 商 務 部 實 施 了 新 的 「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領 域 管 理 辦 法 」 , 以 規 管 外 商 投 資 於 分 銷 行 業 。 根 據 該 管 理 辦 法 , 內 地 已 放 寬 了 大 部 份 外 商 投 資 分 銷 企 業 的 市 場 准 入 門 檻 , 取 消 了 對 銷 售 額 和 資 產 額 的 要 求 , 而 對 註 冊 資 本 的 要 求 亦 大 為 降 低 。 但 該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汽 車 零 售 業 務 , 仍 需 符 合 一 些 門 檻 要 求 。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撤 銷 了 這 些 門 檻 要 求 , 促 進 香 港 汽 車 零 售 業 界 在 內 地 擴 展 業 務 。

個 體 工 商 戶

首 階 段 的 《 安 排 》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依 照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行 政 規 章 , 在 廣 東 省 境 內 設 立 個 體 工 商 戶 , 無 需 經 過 外 資 審 批 。 在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下 , 香 港 居 民 經 營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地 域 範 圍 將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伸 展 至 內 地 所 有 地 方 。 而 獲 准 經 營 業 務 的 範 圍 亦 將 由 零 售 服 務 擴 大 至 餐 飲 服 務 、 理 髮 及 美 容 保 健 服 務 、 洗 浴 服 務 、 家 用 電 器 及 其 他 日 用 品 修 理 , 但 不 包 括 特 許 經 營 。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從 業 員 不 超 過 8 人 , 營 業 面 積 不 超 過 300 平 方 米 。

《 安 排 》 在 個 體 工 商 戶 方 面 的 開 放 , 並 不 包 括 在 中 國 的 「 入 世 承 諾 」 , 港 商 以 外 的 其 他 外 商 , 不 能 享 有 同 樣 的 優 惠 待 遇 。

 

運 輸 服 務

道 路 客 運

  • 在 《 安 排 》 的 第 一 輪 磋 商 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的 西 部 地 區 *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 經 營 道 路 客 運 業 務 。
  • 根 據 《 安 排 》 第 二 輪 磋 商 下 的 開 放 建 議 :
    1. 香 港 經 營 專 營 巴 士 的 客 運 公 司 可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內 地 的 市 級 城 市 設 立 獨 資 或 合 資 企 業 , 從 事 城 市 公 共 客 運 和 出 租 車 客 運 業 務 ;
    2. 香 港 經 營 專 營 巴 士 的 客 運 公 司 和 經 營 粵 港 直 通 巴 士 服 務 的 非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可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廣 東 、 廣 西 、 湖 南 、 海 南 、 福 建 、 江 西 、 雲 南 、 貴 州 和 四 川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 從 事 來 往 香 港 和 這 九 個 省 的 道 路 客 運 直 通 車 業 務 。

* 西 部 地 區 是 指 重 慶 、 四 川 、 貴 州 、 雲 南 、 西 藏 、 陝 西 、 甘 肅 、 青 海 、 寧 夏 、 新 疆 和 內 蒙 古 、 廣 西 等 12 個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以 及 湖 南 湘 西 土 家 族 自 治 州 、 湖 北 恩 施 苗 族 自 治 州 , 以 及 吉 林 延 邊 朝 鮮 族 自 治 州 。

海 上 運 輸

  • 在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承 諾 中 , 海 上 運 輸 有 四 項 新 增 開 放 承 諾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允 許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公 司 :
    1. 為 該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擁 有 或 管 理 的 船 舶 提 供 除 燃 料 及 水 以 外 的 物 料 ( 如 零 部 件 或 食 品 等 ) 供 應 服 務 。
    2. 為 該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擁 有 或 經 營 的 船 舶 提 供 船 舶 代 理 服 務 , 包 括 報 關 和 報 檢 ; 使 用 商 業 通 用 的 提 單 或 多 式 聯 運 單 証 , 開 展 多 式 聯 運 服 務 。
    3. 經 營 港 口 貨 物 裝 卸 業 務 。
    4. 為 其 經 營 香 港 與 內 地 開 放 港 口 之 間 的 駁 運 船 舶 提 供 攬 貨 、 簽 發 提 單 、 結 算 運 費 、 簽 定 服 務 合 同 等 日 常 業 務 。

貨 運 代 理 服 務

  • 在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承 諾 中 , 內 地 在 貨 運 代 理 服 務 方 面 提 出 了 進 一 步 開 放 承 諾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貨 代 企 業 即 使 成 立 未 滿 一 年 , 只 要 繳 清 全 部 註 冊 資 本 , 就 可 以 申 請 成 立 分 公 司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既 可 以 按 照 此 項 CEPA 承 諾 申 請 設 立 分 公 司 , 也 可 以 根 據 現 行 《 外 商 投 資 國 際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企 業 管 理 辦 法 》 的 有 關 規 定 提 出 有 關 申 請 。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比 對 CEPA I 和 CEPA II 內 地 在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本 港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承 諾 :

內 地 在 CEPA II 下 的 承 諾 內 地 在 CEPA I 下 的 承 諾

1.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中 醫 )

允 許 取 得 香 港 大 學 全 日 制 中 醫 專 業 本 科 學 歷 的 人 士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只 允 許 取 得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全 日 制 中 醫 專 業 本 科 學 歷 的 人 士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2.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西 醫 及 牙 醫 )

允 許 所 有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醫 權 ( 西 醫 及 牙 醫 )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只 允 許 持 有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醫 學 學 位 或 香 港 大 學 牙 醫 學 位 的 註 冊 醫 生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3.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 醫 權 ( 西 醫 、 牙 醫 及 中 醫 )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毋 需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只 將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的 時 間 由 一 年 延 長 至 三 年 , 並 容 許 於 期 滿 後 申 請 續 期 ; 然 而 並 無 清 楚 訂 明 是 否 須 通 過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才 可 於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

4. 在 內 地 開 設 醫 院 / 診 所

允 許 具 有 香 港 註 冊 西 醫 、 牙 醫 或 中 醫 資 格 , 並 在 香 港 執 業 滿 五 年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取 得 內 地 《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 後 於 內 地 開 設 診 所 。 申 請 及 註 冊 安 排 則 仍 須 根 據 內 地 的 規 定 。 放 寬 內 地 與 香 港 同 胞 合 營 的 醫 院 及 診 所 僱 用 醫 療 人 員 的 規 限 , 容 許 大 部 分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視 聽 服 務

電 視

1.現 時 , 內 地 電 視 台 在 黃 金 時 間 ( 即 晚 上 7 時 至 10 時 ) 播 放 的 電 視 劇 主 要 是 國 產 電 視 劇 ( 國 產 劇 ) 。 只 有 經 國 家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總 局 ( 國 家 廣 電 總 局 ) 批 准 的 進 口 電 視 劇 ( 引 進 劇 ) 和 合 拍 的 電 視 劇 ( 合 拍 劇 ) 方 可 在 黃 金 時 間 內 播 放 。

2.根 據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內 地 與 香 港 合 拍 的 電 視 劇 經 批 准 後 , 可 視 為 國 產 電 視 劇 播 出 和 發 行 。 這 些 合 拍 劇 不 再 受 到 在 黃 金 時 間 播 出 的 限 制 。

3.內 地 有 線 電 視 網 絡 的 所 有 設 計 和 工 程 現 時 均 須 由 內 地 持 牌 營 辦 商 承 辦 。 根 據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經 批 准 的 香 港 有 綫 電 視 網 絡 公 司 可 以 在 廣 東 省 試 點 提 供 有 綫 電 視 網 絡 的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

4.上 述 首 批 對 廣 播 業 施 行 的 放 寬 措 施 , 將 為 香 港 廣 播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良 機 , 在 內 地 電 視 市 場 發 揮 他 們 在 製 作 和 技 術 方 面 的 專 長 。

電 影

5.目 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合 資 、 合 作 形 式 建 設 、 改 造 及 經 營 電 影 院 , 並 可 擁 有 多 數 股 權 。 在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之 下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獨 資 形 式 經 營 上 述 業 務 。

6.在 第 二 階 段 《 安 排 》 之 下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亦 可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在 下 列 新 開 放 的 領 域 中 受 惠 :

  1. 內 地 與 香 港 合 拍 的 影 片 經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 即 國 家 廣 電 總 局 ) 批 准 後 , 可 在 內 地 以 外 的 地 方 沖 印 ; 及
  2.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經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 即 國 家 廣 電 總 局 和 商 務 部 ) 批 准 後 , 可 在 內 地 試 點 設 立 獨 資 公 司 , 發 行 國 產 影 片 , 包 括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拍 的 影 片 。

會 計 服 務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下 會 計 行 業 有 關 條 款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分 列 如 下 :

  1. 允 許 香 港 會 計 師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符 合 內 地 《 代 理 記 賬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規 定 的 咨 詢 公 司 從 事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 從 事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的 香 港 會 計 師 應 取 得 內 地 會 計 從 業 資 格 證 書 , 主 管 代 理 記 賬 業 務 的 負 責 人 應 當 具 有 內 地 會 計 師 以 上 ( 含 會 計 師 )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 職 稱 ) 。
  2. 香 港 會 計 師 在 申 請 內 地 執 業 資 格 時 , 已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等 同 於 相 等 時 間 的 內 地 審 計 工 作 經 驗 。
  3.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參 加 內 地 會 計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 包 括 會 計 員 、 助 理 會 計 師 ) 及 註 冊 稅 務 師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

此 外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與 內 地 財 政 部 於 2004 年 8 月 27 日 , 簽 訂 《 內 地 與 香 港 註 冊 會 計 師 部 分 考 試 科 目 相 互 豁 免 協 議 》 , 確 認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與 內 地 財 政 部 及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同 意 互 相 豁 免 兩 地 現 時 會 計 師 專 業 考 試 科 目 的 共 識 。 這 些 科 目 包 括 「 財 務 管 理 」 及 「 核 數 」 。 透 過 互 相 豁 免 對 等 的 專 業 考 試 科 目 , 可 以 令 兩 地 的 會 計 師 能 儘 快 得 到 對 方 的 專 業 資 格 , 促 進 兩 地 會 計 專 業 的 合 作 。

銀 行 服 務

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 起 , 《 安 排 》 允 許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經 批 准 從 事 代 理 保 險 業 務 。

目 前 所 有 外 資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並 不 獲 許 從 事 代 理 保 險 業 務 , 《 安 排 》 將 可 以 讓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開 拓 有 關 業 務 , 增 加 經 營 範 圍 及 競 爭 優 勢 , 使 香 港 銀 行 向 內 地 客 戶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產 品 服 務 。

香 港 銀 行 內 地 分 行 從 事 代 理 保 險 業 務 , 應 向 當 地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分 局 提 出 申 請 。 具 體 申 請 辦 法 將 由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供 。

證 券 期 貨 服 務

內 地 承 諾 向 香 港 中 介 機 構 開 放 期 貨 市 場 , 允 許 香 港 證 監 會 註 冊 的 中 介 機 構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的 期 貨 經 紀 公 司 。

內 資 中 介 機 構 發 展 期 貨 業 務 的 最 低 資 本 要 求 為 人 民 幣 三 千 萬 元 , 港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49% ( 含 關 聯 方 股 權 ) 。 合 資 期 貨 經 紀 公 司 的 營 業 範 圍 與 內 資 企 業 相 同 , 包 括 期 貨 經 紀 業 務 、 期 貨 咨 詢 、 培 訓 業 務 及 其 他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的 業 務 。 兩 地 證 監 會 將 繼 續 商 討 有 關 具 體 的 執 行 細 則 , 以 落 實 有 關 承 諾 。

有 關 《 安 排 》 為 香 港 合 資 格 的 中 介 機 構 , 提 供 了 先 行 發 展 內 地 期 貨 市 場 的 渠 道 。 內 地 期 貨 市 場 極 具 發 展 潛 力 , 我 們 鼓 勵 業 界 積 極 把 握 機 遇 , 與 內 地 業 界 共 創 互 惠 互 利 的 新 景 況 。

機 場 服 務

這 是 在 《 安 排 》 下 的 新 開 放 的 服 務 行 業 。

在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獨 資 經 營 有 關 的 機 場 服 務 , 而 母 需 與 內 地 公 司 成 立 合 資 企 業 。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所 包 括 的 機 場 服 務 為 :

(A) 機 場 管 理 服 務 : 提 供 中 小 機 場 委 托 管 理 服 務 。

(B) 機 場 管 理 培 訓 及 諮 詢 服 務 。

(C) 地 面 服 務 :


(1) 代 理 服 務 ;
(2) 裝 卸 控 制 , 通 訊 聯 絡 和 離 港 控 制 系 統 ;
(3) 集 裝 設 備 管 理 ;
(4) 旅 客 與 行 李 ;
(5) 貨 物 與 郵 件 ;
(6) 機 坪 服 務 ;
(7) 飛 機 服 務 。

在 (C) 項 下 所 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在 香 港 從 事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的 業 務 性 質 、 範 圍 和 年 限 是 指 獲 得 香 港 有 關 牌 照 , 專 門 從 事 航 空 地 面 服 務 業 務 ,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

專 利 代 理 服 務

任 何 人 士 若 有 意 成 為 內 地 專 利 代 理 人 , 首 要 條 件 必 須 通 過 「 全 國 專 利 代 理 人 資 格 考 試 」 。 以 往 有 關 考 試 只 供 內 地 的 中 國 公 民 參 加 。

在 《 安 排 》 下 , 及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知 識 產 權 署 ( 以 下 簡 稱 「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 ) 和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於 今 年 初 磋 商 後 ,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於 今 年 四 月 同 意 從 今 年 起 開 放 有 關 考 試 予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參 加 。 考 試 每 兩 年 舉 辦 一 次 。 我 們 已 於 今 年 4 月 26 日 透 過 新 聞 發 放 形 式 公 佈 有 關 考 試 的 安 排 。

考 試 合 格 的 考 生 將 獲 得 「 專 利 代 理 人 資 格 証 書 」 。 有 意 於 內 地 以 專 利 代 理 人 身 份 執 業 的 人 士 , 必 須 於 內 地 已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 ( 或 其 於 港 澳 地 區 設 立 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 ) 實 習 一 年 。 其 後 , 假 若 他 仍 然 在 內 地 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 中 執 業 , 將 可 領 取 「 專 利 代 理 人 執 業 証 」 , 並 可 在 內 地 以 專 利 代 理 人 身 份 執 業 。

任 何 獲 准 在 內 地 執 業 的 香 港 居 民 , 若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 可 以 成 為 內 地 已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專 利 代 理 機 構 的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東 。

職 業 介 紹 所 及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服 務

  • 現 時 , 外 資 公 司 不 得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的 職 業 介 紹 機 構 或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 內 地 對 外 資 公 司 在 境 內 設 立 合 資 的 職 業 介 紹 機 構 或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亦 設 有 規 定 。
  • 在 《 安 排 》 下 , 內 地 同 意 :
    1.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職 業 介 紹 機 構 。 開 設 職 業 介 紹 機 構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金 將 會 由 300,000 美 元 降 低 至 125,000 美 元 。
    2.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仍 須 與 內 地 機 構 設 立 合 資 的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 但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金 將 會 由 300,000 美 元 降 低 至 125,000 美 元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可 擁 有 合 資 公 司 不 超 過 70%( 而 非 現 時 的 不 超 過 49%) 的 股 權 ; 而 內 地 合 資 機 構 須 從 事 有 關 服 務 三 年 以 上 的 要 求 將 會 降 至 一 年 以 上 。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 安 排 》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在 香 港 註 冊 的 系 統 集 成 企 業 )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法 規 、 規 章 的 規 定 參 加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資 質 認 證 。 此 項 開 放 措 施 為 香 港 企 業 拓 展 內 地 資 訊 科 技 市 場 提 供 良 好 的 基 礎 , 亦 為 本 地 資 訊 科 技 界 提 供 一 個 獨 立 的 企 業 資 格 評 定 機 制 。 因 應 香 港 與 國 內 企 業 的 營 運 方 式 和 營 商 環 境 不 盡 相 同 , 信 息 產 業 部 同 意 為 香 港 企 業 申 請 資 質 認 證 設 立 過 渡 期 。 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的 過 渡 期 內 , 對 申 請 資 質 認 證 的 香 港 企 業 在 有 關 法 規 及 規 章 內 的 部 份 評 審 條 件 作 出 特 別 安 排 。 考 慮 兩 年 過 渡 期 的 實 施 情 況 , 信 息 產 業 部 同 意 於 過 渡 期 後 , 香 港 企 業 申 請 資 質 認 證 , 在 職 稱 、 業 績 、 系 統 集 成 人 員 人 數 , 以 及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四 方 面 的 評 審 條 件 作 出 相 應 安 排 。 有 關 安 排 已 於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已 把 有 關 的 申 請 程 序 在 網 頁 內 發 布 。 詳 請 可 瀏 覽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致 本 地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提 供 者 通 告 第 3/2006 號 及 第 4/2006 號

商 標 代 理 服 務

經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署 和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 以 下 簡 稱 「 商 標 局 」 ) 磋 商 後 , 商 標 局 同 意 容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在 省 級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登 記 並 取 得 法 定 經 營 主 體 資 格 後 , 在 內 地 從 事 商 標 代 理 業 務 。

有 關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登 記 及 成 立 法 定 經 營 主 體 所 需 符 合 的 具 體 條 件 及 程 序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現 正 與 中 央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作 進 一 步 的 商 討 。

文 化 娛 樂 服 務

根 據 《 國 家 營 業 性 演 出 管 理 條 例 》 第 十 六 條 , 「 國 家 禁 止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 外 資 經 營 的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 演 出 場 所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 國 家 允 許 利 用 境 外 資 金 改 建 、 新 建 營 業 演 出 場 所 ; 但 是 , 境 外 出 資 者 不 得 參 與 經 營 與 管 理 。 」 此 外 , 外 資 亦 不 可 參 與 經 營 與 管 理 畫 廊 / 畫 店 、 藝 術 品 展 覽 單 位 。

當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實 施 以 後 ,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 合 資 /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場 所 、 畫 廊 / 畫 店 、 藝 術 品 展 覽 單 位 , 並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合 資 / 合 作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 此 外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將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內 地 方 控 股 的 互 聯 網 文 化 經 營 單 位 和 互 聯 網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 內 地 在 世 貿 的 框 架 下 , 並 沒 有 開 放 這 方 面 的 市 場 予 外 國 公 司 , 因 此 , 香 港 公 司 在 《 安 排 》 第 二 階 段 之 下 得 到 這 優 惠 待 遇 , 增 加 了 它 們 相 比 外 國 公 司 的 競 爭 優 勢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在 《 安 排 》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措 施 下 , 內 地 允 許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居 民 參 加 38 項 內 地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 有 關 的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包 括 : 註 冊 建 築 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岩 土 ) 、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港 口 與 航 道 ) 、 註 冊 公 用 設 備 工 程 師 、 註 冊 化 工 工 程 師 、 註 冊 電 氣 工 程 師 、 註 冊 城 市 規 劃 師 、 註 冊 稅 務 師 、 註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 監 理 工 程 師 、 造 價 工 程 師 、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 建 造 師 、 執 業 藥 師 、 拍 賣 師 、 價 格 鑒 證 師 、 企 業 法 律 顧 問 、 假 肢 與 矯 形 器 製 作 師 、 棉 花 質 量 檢 驗 師 、 礦 業 權 評 估 師 、 註 冊 諮 詢 工 程 師 ( 投 資 ) 、 註 冊 安 全 工 程 師 、 註 冊 核 安 全 工 程 師 、 註 冊 設 備 監 理 師 、 土 地 登 記 代 理 人 、 國 際 商 務 、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工 程 師 、 珠 寶 玉 石 質 量 檢 驗 師 , 以 及 質 量 、 翻 譯 、 電 腦 技 術 與 軟 體 、 衛 生 、 經 濟 、 統 計 、 審 計 、 會 計 等 。 應 考 者 獲 及 格 成 績 , 會 發 給 相 應 的 資 格 證 書 。

有 關 香 港 居 民 通 過 《 安 排 》 參 加 內 地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的 最 新 資 料 , 可 參 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人 事 部 頒 佈 的 《 關 於 做 好 香 港 、 澳 門 居 民 參 加 內 地 統 一 舉 行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2005 年 1 月) 。有 興 趣 人 士 可 瀏 覽 人 事 部 網 頁 (http://www.mop.gov.cn) 及 該 部 的 中 國 人 事 考 試 網 (http://www.cpta.com.cn) , 或 廣 東 專 業 資 格 考 試 網 (http://www.gdkszx.com.cn) 。 香 港 居 民 在 獲 得 內 地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 仍 須 符 合 相 關 行 業 的 法 定 執 業 要 求 , 方 可 在 內 地 執 業 。

根 據 工 業 貿 易 署 獲 得 的 資 料 ,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已 制 定 具 體 實 施 辦 法 , 使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申 請 參 加 下 列 內 地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

特 區 政 府 會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 確 保 更 新 資 料 可 以 適 時 發 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