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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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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 〈 安 排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的 修 訂

引 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特 區 政 府 ) 與 國 家 商 務 部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的 框 架 下 簽 署 協 議 , 修 訂 《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 進 一 步 開 放 服 務 業 市 場 , 讓 香 港 企 業 和 專 業 界 別 以 更 優 惠 待 遇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的 商 機 。

詳 情

背 景

2.《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簽 訂 及 由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起 實 施 , 涵 蓋 在 《 安 排 》 下 內 地 對 香 港 服 務 業 作 出 的 開 放 承 諾 , 並 增 加 開 放 措 施 , 使 內 地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 根 據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內 地 對 香 港 服 務 業 作 全 面 或 部 分 開 放 的 部 門 有 153 個 , 佔 全 部 160 個 服 務 貿 易 部 門 的 96%。

3.《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實 施 後 , 特 區 政 府 不 時 與 業 界 跟 進 開 放 措 施 的 落 實 情 況 , 以 及 他 們 對 進 一 步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建 議 。 自 今 年 年 初 起 , 特 區 政 府 與 國 家 商 務 部 及 相 關 部 委 , 在 《 安 排 》 框 架 下 展 開 新 一 輪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磋 商 。

內 地 新 增 的 開 放 措 施

4.內 地 積 極 回 應 了 香 港 業 界 希 望 在 內 地 多 個 領 域 降 低 市 場 准 入 門 檻 或 拓 寬 業 務 經 營 範 圍 的 建 議 。 經 修 訂 後 的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 修 訂 協 議 》 ) 在 不 少 重 要 服 務 部 門 都 增 添 了 開 放 措 施 , 包 括 就 設 立 企 業 方 面 取 消 或 放 寬 股 權 比 例 、 資 本 要 求 、 業 務 範 圍 的 限 制 , 放 寬 資 質 要 求 等 , 讓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專 業 人 士 可 更 容 易 在 內 地 設 立 企 業 和 發 展 業 務 。

5.有 關 在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 大 灣 區 ) 適 用 的 開 放 措 施 已 於 今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舉 行 的 「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建 設 領 導 小 組 會 議 」 後 公 布 。 有 關 電 影 業 的 開 放 措 施 亦 已 於 今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宣 布 。 由 於 這 些 措 施 給 予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較 其 他 外 資 更 優 惠 的 市 場 准 入 待 遇 , 因 此 一 併 納 入 《 安 排 》 , 以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規 則 。 《 修 訂 協 議 》 內 新 增 的 開 放 措 施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 具 體 例 子 如 下 -

檢 測 認 證 服 務

  1. 在 內 地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 CCC ) 領 域 ,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檢 測 機 構 可 與 內 地 指 定 機 構 開 展 合 作 進 行 產 品 檢 測 , 範 圍 從 現 時 在 內 地 加 工 或 生 產 、 或 在 香 港 加 工 的 CCC 產 品 , 擴 展 至 在 任 何 地 區 加 工 或 生 產 的 CCC 產 品 。 措 施 將 有 助 香 港 檢 測 機 構 為 內 地 龐 大 的 消 費 品 市 場 ( 包 括 從 外 地 進 口 的 產 品 ) 提 供 優 質 檢 測 服 務 。
  2. 在 CCC 領 域 ,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認 證 機 構 可 與 內 地 指 定 機 構 開 展 合 作 進 行 CCC 工 廠 檢 查 , 範 圍 從 現 時 在 中 國 ( 廣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內 的 CCC 產 品 生 產 廠 , 擴 展 至 內 地 全 境 內 的 CCC 產 品 生 產 廠 。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認 證 機 構 也 將 可 承 擔 新 增 任 務 , 即 內 地 全 境 內 獲 證 後 於 工 廠 選 取 測 試 樣 本 。 措 施 擴 大 香 港 認 證 機 構 可 從 事 業 務 範 圍 , 為 香 港 業 界 帶 來 更 多 商 機 。

電 視 服 務

  1. 內 地 廣 播 電 視 台 、 視 聽 網 站 和 有 綫 電 視 網 引 進 香 港 生 產 的 電 視 劇 和 電 視 動 畫 不 設 數 量 限 制 , 並 放 寬 播 放 數 量 和 時 間 方 面 等 限 制 , 為 香 港 電 視 劇 和 動 畫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提 供 更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
  2. 放 寬 內 地 與 香 港 合 拍 電 視 劇 在 主 創 人 員 比 例 、 內 地 元 素 、 投 資 比 例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 縮 短 電 視 劇 合 拍 立 項 階 段 故 事 梗 概 的 審 批 時 限 。 措 施 有 助 提 高 製 作 合 拍 電 視 劇 的 彈 性 , 推 動 兩 地 電 視 業 的 合 作 。

電 影 服 務

  1.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拍 的 影 片 , 在 主 創 人 員 、 演 員 比 例 、 內 地 元 素 上 不 設 限 制 , 以 及 香 港 人 士 參 與 內 地 電 影 製 作 不 受 數 量 限 制 。 措 施 有 助 提 高 內 地 與 香 港 合 拍 片 的 靈 活 性 , 並 推 動 兩 地 電 影 業 的 合 作 。
  2. 取 消 收 取 內 地 與 香 港 電 影 合 拍 立 項 申 報 管 理 費 用 , 有 助 減 低 合 拍 片 的 製 作 成 本 , 鼓 勵 香 港 電 影 業 界 更 積 極 參 與 合 拍 片 的 製 作 和 推 廣 , 並 推 動 兩 地 電 影 業 共 同 發 展 。

印 刷 服 務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與 內 地 企 業 合 資 設 立 從 事 出 版 物 與 其 他 印 刷 品 業 務 (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品 除 外 ) 1 的 印 刷 企 業 , 所 擁 有 的 股 權 比 例 上 限 放 寬 至 不 超 過 70%。 措 施 在 內 地 全 境 適 用 , 香 港 投 資 者 持 有 控 股 權 可 更 有 效 達 致 業 務 管 理 和 發 展 的 目 標 。

旅 遊 服 務

  1. 優 化 由 香 港 入 境 的 外 國 旅 遊 團 進 入 珠 三 角 地 區 和 汕 頭 市 停 留 144 小 時 免 辦 簽 證 政 策 , 增 加 入 境 口 岸 , 擴 大 停 留 區 域 。 措 施 將 有 助 香 港 旅 遊 業 界 開 發 更 多 針 對 外 國 旅 客 的 「 一 程 多 站 」 旅 遊 產 品 , 吸 引 更 多 海 外 旅 客 來 香 港 及 經 香 港 到 訪 內 地 , 進 一 步 支 持 香 港 成 為 國 際 城 市 旅 遊 樞 紐 及 「 一 程 多 站 」 示 範 核 心 區 , 惠 及 兩 地 業 界 。

金 融 服 務

  1. 重 申 多 項 支 持 香 港 銀 行 業 和 金 融 機 構 到 內 地 發 展 業 務 的 政 策 方 向 , 並 作 出 多 項 修 訂 , 與 中 央 政 府 擴 大 金 融 業 對 外 開 放 的 方 向 和 步 伐 一 致 。
  2. 支 持 內 地 保 險 公 司 在 香 港 市 場 發 行 巨 災 債 券 , 放 寬 相 關 限 制 。 措 施 在 內 地 全 境 適 用 , 將 有 助 香 港 保 險 和 債 券 市 場 的 發 展 。

法 律 服 務

  1. 就 香 港 與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設 立 的 合 夥 聯 營 , 取 消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最 低 出 資 比 例 限 制 2 。 措 施 在 內 地 全 境 適 用 , 有 利 中 小 型 律 師 事 務 所 透 過 合 夥 聯 營 模 式 進 入 內 地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
  2. 允 許 香 港 法 律 執 業 者 3 在 內 地 全 境 同 時 受 聘 於 不 多 於 3 個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擔 任 法 律 顧 問 , 並 取 消 有 關 審 批 要 求 , 改 為 備 案 管 理 , 也 無 需 進 行 年 度 註 冊 。 同 時 允 許 香 港 法 律 執 業 者 通 過 特 定 考 試 取 得 大 灣 區 執 業 資 質 , 從 事 一 定 範 圍 內 的 內 地 法 律 事 務 。 措 施 將 增 加 香 港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內 地 市 場 的 機 會 和 簡 化 相 關 要 求 。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1. 延 續 已 到 期 的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安 排 , 包 括 結 構 工 程 師 、 規 劃 師 、 建 築 測 量 師 、 建 築 師 。 通 過 互 認 或 考 試 取 得 內 地 資 格 的 香 港 建 築 領 域 專 業 人 士 可 在 內 地 註 冊 執 業 的 地 域 範 圍 由 廣 東 、 廣 西 、 福 建 擴 展 至 內 地 全 境 , 給 予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更 大 發 展 空 間 。
  2. 允 許 已 取 得 香 港 產 業 測 量 師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在 深 圳 前 海 、 珠 海 橫 琴 、 廣 州 南 沙 直 接 註 冊 執 業 , 開 展 房 地 產 估 價 服 務 。

6.上 述 措 施 讓 香 港 企 業 和 專 業 人 士 為 內 地 市 場 提 供 服 務 時 , 可 以 享 受 較 其 他 外 資 更 優 惠 的 待 遇 。 另 一 方 面 , 自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實 施 後 , 在 國 家 持 續 推 行 對 外 開 放 的 政 策 下 , 過 去 數 年 亦 有 不 少 新 增 的 開 放 措 施 適 用 於 所 有 外 資 ( 包 括 港 資 ) , 內 地 同 意 趁 此 機 會 將 這 些 措 施 一 併 納 入 《 修 訂 協 議 》 內 , 以 保 持 《 安 排 》 作 為 內 地 對 外 開 放 最 高 水 平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提 供 更 清 晰 的 法 律 保 障 。

7.此 外 , 《 修 訂 協 議 》 針 對 部 分 重 點 服 務 領 域 加 入 政 策 支 持 的 表 述 , 明 確 內 地 進 一 步 開 放 的 目 標 和 方 向 , 為 雙 方 未 來 在 服 務 貿 易 方 面 的 合 作 奠 下 基 礎 。 例 如 在 證 券 服 務 領 域 , 內 地 將 積 極 落 實 研 究 推 動 內 地 與 香 港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 促 進 兩 地 基 金 市 場 的 發 展 ; 豐 富 兩 地 互 聯 互 通 的 交 易 品 種 ,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不 同 投 票 權 架 構 公 司 納 入 互 聯 互 通 投 資 標 的 ; 以 及 研 究 擴 大 互 聯 互 通 標 的 範 圍 , 包 括 ETF (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

香 港 的 開 放 措 施

8.香 港 沿 用 以 往 的 做 法 , 就 《 修 訂 協 議 》 涵 蓋 的 服 務 領 域 , 承 諾 對 內 地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增 加 任 何 限 制 性 措 施 。

總 結

9.內 地 多 年 來 一 直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服 務 貿 易 夥 伴 。 自 《 安 排 》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實 施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間 ,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平 均 每 年 增 長 約 5%。 二 零 一 七 年 的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達 到 5,383 億 港 元 ( 佔 香 港 對 外 服 務 貿 易 總 額 約 39%) 。 內 地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增 加 了 對 優 質 服 務 的 需 求 , 《 安 排 》 下 的 開 放 措 施 有 助 香 港 業 界 發 掘 內 地 服 務 市 場 的 龐 大 潛 力 , 進 一 步 深 化 兩 地 的 經 貿 合 作 。 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月 底 , 已 有 1,897 家 企 業 根 據 《 安 排 》 獲 批 准 成 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 共 簽 發 3,289 張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 按 已 簽 發 的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 計 算 , 當 中 最 受 歡 迎 的 行 業 包 括 運 輸 物 流 、 分 銷 、 航 空 運 輸 、 人 員 提 供 與 安 排 和 廣 告 服 務 。

10.在 世 界 經 濟 前 景 不 明 朗 和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抬 頭 的 背 景 下 , 《 修 訂 協 議 》 為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市 場 發 展 創 造 更 有 利 條 件 和 開 闢 更 多 渠 道 。 《 修 訂 協 議 》 降 低 市 場 准 入 門 檻 , 有 助 保 持 香 港 業 界 在 內 地 市 場 「 先 行 者 」 的 優 勢 , 確 保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其 服 務 將 繼 續 在 內 地 享 有 最 優 惠 的 准 入 待 遇 及 最 有 利 的 發 展 條 件 , 以 較 低 的 成 本 , 更 廣 泛 和 更 深 入 地 走 進 內 地 市 場 及 參 與 內 地 發 展 , 以 及 為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建 設 作 出 貢 獻 。

《 修 訂 協 議 》 的 實 施

11.《 修 訂 協 議 》 自 二 零 二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

《 安 排 》 的 實 施 情 況

12.特 區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 安 排 》 的 有 效 落 實 , 我 們 一 直 與 中 央 和 省 、 市 政 府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並 透 過 與 國 家 商 務 部 建 立 的 機 制 , 積 極 處 理 和 跟 進 業 界 在 內 地 利 用 《 安 排 》 開 放 措 施 時 遇 到 的 問 題 。 近 年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就 香 港 業 界 反 映 的 議 題 作 出 跟 進 的 例 子 如 下 -

  1. 確 認 香 港 航 空 公 司 可 以 通 過 內 地 的 辦 公 地 點 或 官 方 網 站 自 行 銷 售 機 票 及 酒 店 套 票 而 無 需 申 請 變 更 業 務 範 圍 , 便 利 業 界 拓 展 業 務 ;
  2. 放 寬 香 港 漁 業 界 投 資 從 事 內 地 遠 洋 漁 業 , 為 業 界 帶 來 更 多 機 遇 ; 及
  3. 放 寬 香 港 建 築 業 企 業 在 內 地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內 可 承 包 的 工 程 範 圍 , 容 許 參 與 由 內 地 投 資 的 工 程 項 目 , 正 面 回 應 了 香 港 業 界 希 望 參 與 更 多 內 地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訴 求 。

背 景

13.內 地 與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簽 訂 《 安 排 》 , 其 後 雙 方 根 據 《 安 排 》 第 三 條 逐 步 增 加 和 充 實 《 安 排 》 的 內 容 , 以 回 應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期 望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的 意 見 和 加 強 兩 地 的 經 貿 合 作 。 《 安 排 》 已 經 成 為 一 份 全 面 和 現 代 化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 由 《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 、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 投 資 協 議 》 , 以 及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四 份 協 議 組 成 , 全 面 覆 蓋 內 地 與 香 港 經 貿 關 係 的 各 個 領 域 , 致 力 推 動 兩 地 貿 易 和 投 資 進 一 步 自 由 化 和 便 利 化 。

14.內 地 在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給 予 香 港 的 開 放 承 諾 是 透 過 《 修 訂 協 議 》 下 的 「 負 面 清 單 」 和 「 正 面 清 單 」 列 出 。 開 放 承 諾 是 按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採 用 的 四 種 服 務 貿 易 模 式 分 類 , 包 括 -

  1. 跨 境 交 付 : 即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向 身 處 內 地 的 消 費 者 提 供 服 務 , 例 如 透 過 電 子 方 式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
  2. 境 外 消 費 : 即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向 身 處 香 港 的 內 地 消 費 者 提 供 服 務 , 例 如 酒 店 服 務 ;
  3. 商 業 存 在 : 即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設 立 企 業 以 提 供 服 務 , 例 如 設 立 印 刷 企 業 ; 及
  4. 自 然 人 流 動 : 即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本 人 或 其 僱 員 在 內 地 提 供 服 務 , 例 如 建 築 師 。

15.商 業 存 在 是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最 常 採 用 的 服 務 模 式 。 《 修 訂 協 議 》 下 的 「 負 面 清 單 」 列 出 內 地 就 這 模 式 在 個 別 領 域 作 出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例 如 股 權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所 列 百 分 比 、 不 得 經 營 某 些 業 務 ) , 除 了 所 指 明 的 限 制 外 , 在 有 關 領 域 再 沒 有 額 外 的 限 制 , 即 「 非 禁 即 許 」 。

16.跨 境 交 付 、 境 外 消 費 及 自 然 人 流 動 統 稱 為 「 跨 境 服 務 」 。 「 正 面 清 單 」 列 出 內 地 就 「 跨 境 服 務 」 模 式 對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個 別 領 域 作 出 的 開 放 措 施 ( 例 如 可 提 供 服 務 範 圍 ) 。

17.《 修 訂 協 議 》 文 本 載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有 關 網 頁

查 詢

18.如 就 有 關 《 安 排 》 方 面 的 查 詢 ,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有 關 組 別 查 詢 。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現 時 已 可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 提 供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服 務 。

2 現 時 為 30%。

3 指 香 港 大 律 師 和 律 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