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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工業貿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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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引 言

特 區 政 府 與 國 家 商 務 部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的 框 架 下 簽 署 新 的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 進 一 步 提 高 內 地 與 香 港 經 貿 交 流 與 合 作 的 水 平 , 詳 情 見 下 文 。

背 景

2.內 地 與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簽 訂 《 安 排 》 , 其 後 雙 方 根 據 《 安 排 》 第 三 條 , 多 次 增 加 和 充 實 《 安 排 》 的 內 容 , 簽 署 了 十 份 補 充 協 議 和 多 份 子 協 議 , 包 括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1 、 《 投 資 協 議 》 及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

3.內 地 與 香 港 於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簽 署 《 貨 物 貿 易 協 議 》 ( 《 協 議 》 ) , 梳 理 和 更 新 《 安 排 》 下 關 於 開 放 和 便 利 貨 物 貿 易 的 承 諾 。 連 同 上 述 三 份 協 議 , 《 協 議 》 提 升 《 安 排 》 至 現 時 一 般 全 面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的 水 平 , 並 通 過 制 定 新 的 一 般 性 原 產 地 規 則 , 對 香 港 貨 物 全 面 落 實 零 關 稅 , 確 立 便 利 貿 易 的 原 則 以 減 低 貿 易 成 本 和 加 強 雙 方 合 作 , 以 及 就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的 發 展 加 入 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 《 協 議 》 的 文 本 載 於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有 關 網 頁

詳 情

關 稅

4.《 協 議 》 確 立 所 有 香 港 原 產 貨 物 , 可 以 享 零 關 稅 優 惠 進 口 內 地 2 ; 香 港 亦 承 諾 繼 續 對 所 有 內 地 原 產 進 口 貨 物 實 施 零 關 稅 。 自 《 協 議 》 實 施 當 日 起 , 透 過 優 化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安 排 ( 見 下 文 第 5 段 ) , 原 產 香 港 的 貨 物 進 口 內 地 將 全 面 享 受 零 關 稅 。 此 外 , 雙 方 重 申 承 諾 , 不 對 對 方 的 原 產 進 口 貨 物 採 取 與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規 則 不 符 的 非 關 稅 措 施 , 以 及 不 採 取 反 傾 銷 措 施 和 反 補 貼 措 施 。 內 地 承 諾 不 對 香 港 原 產 進 口 貨 物 實 行 關 稅 配 額 。

原 產 地 規 則

5.現 時 在 《 安 排 》 下 以 零 關 稅 進 口 內 地 的 貨 物 , 必 須 在 香 港 生 產 並 符 合 雙 方 磋 商 確 定 的 特 定 原 產 地 標 準 。 香 港 與 內 地 已 根 據 《 安 排 》 就 超 過 一 千 九 百 項 貨 物 制 定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 為 進 一 步 便 利 香 港 貨 物 可 以 以 零 關 稅 進 口 內 地 , 《 協 議 》 制 定 以 下 優 化 安 排 :

  1. 在 原 有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的 基 礎 上 , 引 入 以 產 品 在 香 港 的 附 加 價 值 為 計 算 基 礎 的 一 般 性 原 產 地 規 則 ( 「 一 般 規 則 」 ) , 容 許 現 時 未 有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的 產 品 , 只 要 在 符 合 「 一 般 規 則 」 的 情 況 下 , 便 可 以 立 時 以 零 關 稅 進 口 內 地 。 這 安 排 減 省 生 產 商 需 要 等 候 磋 商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的 時 間 , 亦 讓 他 們 在 香 港 開 拓 新 產 品 希 望 以 零 關 稅 方 式 供 應 內 地 市 場 時 , 能 更 明 確 及 清 晰 地 知 道 其 原 產 地 規 則 ;
  2. 在 計 算 貨 物 在 香 港 的 附 加 價 值 時 , 企 業 除 了 可 以 選 擇 用 原 來 《 安 排 》 下 的 累 加 法 3 外 , 亦 可 選 用 在 《 協 議 》 下 新 增 的 扣 減 法 4 , 為 企 業 提 供 一 個 靈 活 的 選 項 。 兩 者 均 容 許 計 入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 包 括 開 發 、 專 利 權 或 設 計 等 費 用 ; 及
  3. 整 合 及 簡 化 5 現 行 的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以 跟 隨 近 年 一 般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做 法 , 同 時 優 化 一 些 《 安 排 》 原 產 地 標 準 , 例 如 因 應 個 別 貨 物 生 產 模 式 的 轉 變 , 修 訂 或 刪 去 某 些 指 定 的 工 序 要 求 。

6.現 時 雙 方 每 年 兩 次 按 業 界 提 出 的 申 請 共 同 商 定 新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 亦 會 就 業 界 提 出 的 修 訂 原 產 地 標 準 要 求 進 行 磋 商 。 《 協 議 》 保 留 了 現 時 《 安 排 》 獨 有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磋 商 機 制 , 以 適 時 處 理 業 界 因 生 產 技 術 改 進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對 貨 物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作 出 修 訂 的 訴 求 。

確 立 便 利 貿 易 的 原 則

7.參 照 現 時 一 般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的 結 構 和 水 平 , 《 協 議 》 新 增 以 下 三 個 專 章 , 確 立 便 利 貿 易 的 原 則 , 包 括 訂 明 雙 方 在 有 關 範 疇 便 利 兩 地 貿 易 、 簡 化 海 關 程 序 、 提 高 有 關 措 施 透 明 度 和 加 強 雙 方 合 作 等 承 諾 :

  1. 海 關 程 序 與 貿 易 便 利 化 ( 第 五 章 ) : 涵 蓋 海 關 程 序 便 利 化 、 海 關 法 律 法 規 透 明 度 、 信 息 技 術 在 海 關 的 應 用 、 風 險 管 理 、 貨 物 放 行 的 程 序 、 易 腐 貨 物 的 處 理 、 海 關 合 作 和 聯 繫 機 制 等 範 疇 的 承 諾 ;
  2.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6 ( 第 六 章 ) : 涵 蓋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保 護 措 施 、 口 岸 措 施 、 技 術 合 作 和 磋 商 等 範 疇 的 承 諾 ; 及
  3.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7 ( 第 七 章 ) : 涵 蓋 標 準 的 制 訂 、 採 用 和 實 施 、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 口 岸 措 施 、 技 術 合 作 和 磋 商 等 範 疇 的 承 諾 。

具 體 內 容 包 括 重 申 遵 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貿 易 便 利 化 協 定 》 、 《 實 施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協 定 》 及 《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協 定 》 的 規 定 , 確 保 海 關 程 序 和 實 踐 具 有 可 預 見 性 、 一 致 性 和 透 明 度 , 及 時 公 布 適 用 於 雙 方 貨 物 貿 易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和 行 政 規 章 , 和 建 立 或 沿 用 簡 化 的 海 關 程 序 提 高 貨 物 放 行 效 率 等 承 諾 , 並 新 增 有 關 便 利 貿 易 的 措 施 , 包 括 探 討 並 推 動 內 地 與 香 港 對 於 原 產 的 電 子 電 器 產 品 認 證 結 果 互 認 , 及 增 設 「 衛 生 與 植 物 衛 生 措 施 工 作 組 」 和 「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工 作 組 」 以 促 進 雙 方 在 有 關 範 疇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8.除 了 上 述 在 內 地 全 境 適 用 的 措 施 外 , 為 推 動 在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口 岸 實 施 更 便 利 的 通 關 模 式 , 促 進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內 生 產 要 素 便 捷 高 效 流 動 , 《 協 議 》 設 有 「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 專 章 ( 第 九 章 ) , 訂 明 雙 方 同 意 珠 三 角 九 市 ( 即 廣 州 市 、 深 圳 市 、 珠 海 市 、 佛 山 市 、 惠 州 市 、 東 莞 市 、 中 山 市 、 江 門 市 及 肇 慶 市 ) 與 香 港 採 取 以 下 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

  1. 在 珠 三 角 九 市 探 索 快 速 跨 境 通 關 便 利 方 法 , 並 逐 步 向 海 峽 西 岸 城 市 群 和 北 部 灣 城 市 群 擴 展 ;
  2. 探 索 推 動 單 一 窗 口 互 聯 互 通 建 設 , 研 究 口 岸 信 息 互 換 機 制 ;
  3. 雙 方 共 同 研 究 , 探 討 內 地 與 香 港 海 關 貨 物 電 子 資 料 相 容 格 式 的 可 行 性 ;
  4. 定 期 公 布 貨 物 整 體 通 關 時 間 , 進 一 步 壓 縮 貨 物 整 體 通 關 時 間 ;
  5. 推 動 雙 方 對 除 動 植 物 和 動 植 物 產 品 、 食 品 及 藥 品 以 外 的 低 風 險 貨 物 的 檢 驗 檢 疫 結 果 互 認 ;
  6. 探 索 擴 大 第 三 方 檢 驗 檢 測 、 認 證 結 果 採 信 商 品 和 機 構 範 圍 , 並 給 予 快 速 通 關 待 遇 ; 及
  7. 在 內 地 海 關 總 署 與 香 港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協 商 一 致 的 基 礎 上 , 給 予 原 料 來 自 內 地 、 在 香 港 加 工 的 食 品 以 通 關 便 利 措 施 。

未 來 雙 方 將 加 強 合 作 , 共 同 協 商 積 極 落 實 和 推 行 有 關 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 並 會 按 照 發 展 需 要 和 共 同 意 願 研 究 在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內 推 出 更 多 便 利 貨 物 貿 易 的 措 施 。

總 結

9.現 時 《 安 排 》 涵 蓋 超 過 一 千 九 百 項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 二 零 零 四 年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期 間 , 約 971 億 港 元 的 香 港 貨 物 按 照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以 《 安 排 》 零 關 稅 進 口 內 地 , 估 計 省 回 關 稅 約 68.1 億 元 人 民 幣 8 。 數 字 顯 示 , 二 零 一 七 年 約 百 分 之 四 十 四 香 港 本 地 出 口 內 地 的 貨 物 受 惠 於 《 安 排 》 零 關 稅 優 惠 安 排 。

10.《 協 議 》 將 進 一 步 提 升 《 安 排 》 下 貨 物 貿 易 的 開 放 水 平 , 更 新 及 優 化 有 關 原 產 地 規 則 的 安 排 , 落 實 內 地 對 原 產 香 港 的 進 口 貨 物 全 面 實 施 零 關 稅 。 以 香 港 附 加 價 值 為 計 算 基 礎 的 「 一 般 規 則 」 將 涵 蓋 另 外 約 六 千 項 貨 物 , 包 括 機 械 、 設 備 及 零 件 、 塑 膠 製 品 、 紡 織 製 品 及 中 成 藥 。 《 協 議 》 亦 加 強 有 關 便 利 貿 易 的 承 諾 , 並 針 對 促 進 粵 港 澳 大 灣 區 貨 物 流 動 訂 定 有 助 加 快 貨 物 通 關 的 措 施 。 《 協 議 》 為 未 來 內 地 與 香 港 就 貨 物 貿 易 的 合 作 和 發 展 訂 立 制 度 性 安 排 , 有 助 減 低 貿 易 成 本 , 讓 更 多 香 港 產 品 更 容 易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 《 協 議 》 亦 有 助 發 展 香 港 品 牌 , 便 利 香 港 業 界 開 拓 及 發 展 內 地 龐 大 而 富 潛 力 的 市 場 。

11.在 簽 訂 《 協 議 》 後 , 雙 方 提 前 完 成 國 家 「 十 三 五 」 規 劃 中 推 動 《 安 排 》 升 級 的 目 標 , 提 升 《 安 排 》 至 一 份 更 全 面 的 現 代 化 自 由 貿 易 框 架 協 議 , 涵 蓋 貨 物 貿 易 、 服 務 貿 易 、 投 資 , 以 及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四 個 重 要 範 疇 。 《 安 排 》 確 保 香 港 業 界 在 內 地 市 場 繼 續 享 受 最 優 惠 准 入 待 遇 。

生 效 和 實 施

12.《 協 議 》 自 簽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並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

查 詢

13.如 就 有 關 《 安 排 》 方 面 的 查 詢 , 可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有 關 組 別 查 詢 。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1 《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涵 蓋 《 安 排 》 及 其 補 充 協 議 和 《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的 開 放 措 施 及 新 增 的 開 放 措 施 。

2 不 包 括 內 地 有 關 法 規 、 規 章 禁 止 進 口 的 和 履 行 國 際 公 約 而 禁 止 進 口 的 貨 物 , 以 及 內 地 在 有 關 國 際 協 議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諾 的 產 品 。

3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原 產 材 料 價 值 + 勞 工 價 值 + 產 品 開 發 支 出 價 值 × 100%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 一 般 規 則 」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為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按 照 累 加 法 計 算 大 於 或 等 於 30% 。

4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 非 原 產 材 料 的 價 值 × 100%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 一 般 規 則 」 的 原 產 地 標 準 為 貨 物 的 區 域 價 值 成 分 按 照 扣 減 法 計 算 大 於 或 等 於 40% 。

5 「 產 品 特 定 原 產 地 規 則 」 清 單 上 的 貨 物 將 由 8 位 內 地 稅 號 轉 為 以 6 位 內 地 稅 號 為 基 礎 。

6 衞 生 與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指 適 用 於 下 列 範 疇 的 措 施 : ( a ) 保 障 人 畜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劑 、 污 染 物 、 毒 素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 b ) 保 障 人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動 植 物 帶 有 的 疾 病 或 害 蟲 危 害 ; ( c ) 保 障 動 植 物 性 命 或 健 康 免 受 害 蟲 、 疾 病 、 帶 有 疾 病 的 生 物 或 致 病 生 物 危 害 ; 以 及 ( d ) 防 止 或 限 制 因 害 蟲 傳 入 、 定 居 或 傳 播 而 帶 來 的 其 他 損 害 。

7 技 術 性 貿 易 壁 壘 包 括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貨 物 貿 易 的 技 術 法 規 、 標 準 和 合 格 評 定 程 序 。

8 根 據 國 家 海 關 總 署 提 供 的 資 料 。